上海一中院案例:格式条款排除主要权利的认定

文摘   2025-01-15 10:50   河北  

笔记:南航出台活动规则,购买机票可以预约茅台酒,但“不保证乘机后均能预约到酒”,王某乘坐飞机60余次,预约成功50余次,法院判决“不保证乘机后均能预约到酒”这一格式条款有效。

法条:/

案例: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上海一中院

案号:2021)沪01民终15663号

关键词:格式条款 排除主要权利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南方航空”APP上公布了第1版活动规则,载明一、预约商品、售价:预约商品为‘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带杯)’,售价为每瓶1,499元。2019年11月29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第5版活动规则,载明“二、预约提酒条件:2、活动日期:从2019年11月1日起,购票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0:00,乘机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0:00,提货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18:30。……5、购票日期从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全价头等/公务舱(FJ舱),每张登机牌可提6瓶;8折(含)以上经济舱、全价明珠经济舱、打折头等/公务舱(CDIWYBM舱),每张登机牌可提4瓶。……六、预约及提货须知……2、本次活动不保证乘机后均能预约到酒,请旅客自行评估后再谨慎参与活动……”

2019年11月9日-12月10日,王某共乘坐南航贵阳进出港航班60余次,预约成功50余次,提酒304瓶。

本案王某诉请所涉的13张机票,其中有2张已于12月9日退票,有2张预约成功并已提酒,王某尚有9张客票未预约成功。

争议焦点:第四版活动规则关于乘机预约购酒条款的效力

法院判决:双方均确认涉案9张机票预约购酒适用第四版活动规则,第四版活动规则规定“每日预约数量有限,以提交真实信息的先后顺序获得提货资格,预约数量以当日实际可预约的数量为准。系统会根据保证情况增加预约名额,不保证乘机后均能预约提酒,请自行评估后再谨慎参与活动……”。王某称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未明示预约成功率,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对此,第一,法律并非将免责的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一概归于无效,而须结合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该条款有无提示和说明、对方有无注意或理解、以及对方有无主张相应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等综合判断。本案“活动规则”对预约购酒及不保证预约成功表述清楚,王某亲身参与“乘机购酒”整个活动,亦自认了解每一版规则和注意到争议的第四版规则的变化,其主张相应条款应为无效而非申请撤销条款使之不成为合同内容。故相应条款首先并非属于一方违反说明义务另一方提请法院撤销的情形。

第二,王某主张争议条款的内容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如同前述,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判断具体格式条款的约定是否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失衡,应结合合同本身的性质予以确定。本案当事人双方系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王某作为旅客的主要权利系要求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及时地将其送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王某行使该主要合同权利并无被限制和排除的情形;同样,“乘机购酒”活动条款也明确了个人参与活动的主要权利,具体到争议的第四版活动规则,就是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基础上,获得预约资格,预约成功才有购酒资格,其主要权利为预约权而非换购权。王某在活动参与过程中已经行使了预约权利,预约结果并不影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衡量。最后,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乘机购酒”活动,一至三版活动规则在“预约及提货须知”相关条款中均注明“每日预约数量有限”,且每版规则都未对每日预约数量作出过保证。第四版的该条款在前三版活动规则基础上,明确“不保证乘机后均能预约提酒”,可见活动全过程提示的始终是提供预约购酒的机会,条款提供者已履行了提请注意的义务,且旅客有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活动信息的知情权和是否参与活动的自主选择权,难谓减轻或免除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的责任。2019年11月9日-12月10日,王某共乘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进出港航班60余次,预约成功50余次,购酒304瓶,其航空旅客的主要权利和参与活动的相关权利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均能如约行使。

第四版活动规则关于预约购酒格式条款并非无效。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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