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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案例: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一中院
案号:(2021)沪01民终5062号/2023-08-2-483-014
关键词:账号委托运营
基本案情:2018年8月10日,俞某某(乙方)、某文化传播公司(甲方)签订涉讼协议,约定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小红书运营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电商等。
第二条佣金约定:截止2018年8月10日,乙方在小红书平台上的粉丝数量为70。经双方一致协商决定,甲方就其代理的乙方各项演艺事务,促成乙方就约定的演艺事务与相关第三人签署合同并得以实际履行的,在扣除应缴税费后,甲方与乙方依据相应合同所取得酬金进行分成,根据实际情况及乙方配合程度,甲方有权调整分成比例。乙方与所有第三方公司或个人进行商务合作时,对外报价必须在前述价格的基础价格上增加30%,必须使用公司抬头签署项目,公司收取15%的服务费。甲方应在取得上述收益且结算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约定:(一)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乙方传达。(二)甲方给予独家签约小红书达人承诺半年为期上浮涨粉丝数至少一个字母等级……(四)甲方应对乙方演艺事业发展定位,提供合理化指导和建议……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无法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支付违约金。
涉讼协议签订后,某文化传播公司将俞某某纳入旗下达人名录,定期向合作方发送包含俞某某在内的旗下达人名单及报价的刊例。同时,某文化传播公司组建了微信聊天群,通过微信群向包含俞某某在内的达人推送小红书平台话题、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间,某文化传播公司共计为俞某某接洽商业订单15笔,俞某某因此分得报酬共计32,910元。
2020年5月至11月,原告自行接洽商务订单7笔,共计产生收益195,000元。
截至2020年9月,俞某某在小红书平台的粉丝数量达到43.7万人,为A+等级,腰部级别。
争议焦点: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法院判决:第一,涉诉协议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俞某某无法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支付违约金”,实际系允许俞某某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二,涉讼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并非合同双方之间的简单利益交换,而是需要由双方互相配合,共同达成各自的合同目的。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演艺经纪行业从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与多人签约,选取其中优秀和有潜质者,加大资源投入并重点推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演艺行业内通行的做法。而对于俞某某而言,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希望能因公司之积极推广获得高人气和收入,乃其合理期许。就现有证据而言,某文化传播公司对俞某某并未投入大量资源进行重点指导和推广,为俞某某获取的商业报酬亦有限,解除合同不会导致各方利益明显失衡。在俞某某再三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某文化传播公司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存在不利后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