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艺人经纪合同不可以任意解除,法院酌定了300万违约责任。
法条:1、《民法典(2021)》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民法典(2021)》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例:上诉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画面公司)因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高院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2023-09-2-486-002
关键词: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基本案情:2010年3月23日,新画面公司与窦骁签订了《合约》。约定新画面公司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作为窦骁的演艺工作代理方。凡窦骁有意参加的所有演艺活动(影视、唱片、广告、代言、发布会、公众活动等),由新画面公司提供指导、建议和意见,进行相关咨询,并由新画面公司代表窦骁出面洽谈及签约。窦骁对所有演艺活动有选择的权利,新画面公司给予意见但尊重窦骁的决定。对于窦骁参加的所有演艺活动,新画面公司收取酬金的某某比例。合约期间,窦骁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演艺合约或协议。合约期满后,新画面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若窦骁欲与他人签约,必须事先征得新画面公司同意。
电影《山楂树之恋》于2010年4月16日开机,于2010年9月16日上映,窦骁出演男主角。电影《金陵十三钗》于2011年1月10日开机,于2011年12月15日上映,窦骁出演配角。
争议焦点:窦骁能否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第一,窦骁应当向新画面公司按照《合约》的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综合考虑新画面公司所主张涉案59场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窦骁作为艺人的知名度、影响力,并且结合涉案《审核报告》中窦骁以往接受此类商业活动的酬金情况等方面的因素,本院酌定由窦骁向新画面公司支付因其在《合约》期间擅自参加演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二,本案《合约》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属于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而是具有个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由合同相对方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该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确定上应当主要遵循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在演艺行业中,相关从业人员(即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紧密相关,而作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代价,同时艺人是否能够达到市场的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由此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艺人具有市场知名度后,经纪公司对其付出投入的收益将取决于旗下艺人在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分配,故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第三,考虑到涉案《合约》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有利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在窦骁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利益及发展,本着公平、有价、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实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涉案《合约》解除后,在窦骁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实现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而且窦骁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故综合考虑在案情况,依法解除涉案《合约》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合同利益。
第四,涉案《合约》的解除,系因窦骁根本违约所致,窦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新画面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其不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确定,亦可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实际损失的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演艺活动因市场波动产生的收益变化较大,因此新画面公司依据窦骁此前的年收入平均数,乘以剩余合同履行期的计算方式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此在窦骁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综合考虑新画面公司前期对窦骁演艺发展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艺人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经纪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在综合以上因素的情况下,本院酌定此部分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赔偿300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