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案例:临时仲裁条款无效

文摘   2024-12-18 09:55   河北  

笔记:/

法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陈摩根与被申请人上海诺美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上海高院

案号:2019)沪民申18号/2023-16-2-269-005

关键词:临时仲裁

基本案情:陈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016年7月28日,转让方(甲方)、股权代持人吴某、受让方(乙方)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丙方)、上海某园(丁方)、见证方陆某共同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拥有的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290,000元作为对价,同日,甲方陈某、乙方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和见证方陆某共同签订一份《合作争议解决规则》,“如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违背上述原则,任何一方皆可将该事宜交由见证人裁决,见证人做出的最终裁决将作为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解决方案”;“7.如见证人裁决一经做出,任何一方忽视见证人的裁决而自行其是,则自然说明该方违约,双方的合作关系视为破裂,守约方有权至见证人处提取本规则原本,并直接追究对方之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见证人裁决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见证人进行调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应当予以尊重,但是见证人的处理和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和法律强制力,亦不能以此剥夺和妨碍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因此,尽管见证人陆天旗认为应当解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其决定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陈摩根根据陆天旗所谓的“裁决”,将股权转让款退还诺美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解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陈摩根违约。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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