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案例:影视行业“限薪令”

文摘   2025-01-14 11:26   河北  

笔记: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法条:/

案例:原告上海艺势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堃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上海一中院

案号:2020)沪01民初320号

关键词“限薪令”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2018年6月,原告艺势流公司(乙方)与被告堃娱公司(甲方)共同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剧目拍摄期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原告艺势流公司向被告堃娱公司提供《服务合同》内约定的策划创意及表演服务,被告堃娱公司根据《服务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分四次向原告艺势流公司支付共计8,000万元的合同报酬。

2018年8月10日及2018年9月21日,被告堃娱公司先后分别支付原告艺势流公司合同款项1,000万元、3,000万元。双方对涉案电视剧已拍摄完毕并播出均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限薪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院判决:第一,影视行业“限薪令”系由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出台的规范特定主体薪酬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017年6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91号),该通知明确“……三、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在投入和分配上体现创意和知识的价值。行业组织出台电视剧成本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引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电视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

2017年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出台《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该意见通知:“……一、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二、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通知载明:“……四、加大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治理力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要积极推进,调研论证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最高片酬限额,并作为行业自律规定发布施行。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五、坚持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维护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有序发展。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网台联动的有效管理机制,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2019年4月19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规定的通知》,载明:“……一、各会员单位、影视制作机构和广大电视剧网络剧从业人员……合理安排电视剧网络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如出现与上述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二、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对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通知(广电发[2018]60号)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违规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处理……”。

2020年2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载明:“……三、做好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备工作……为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电视剧网络剧完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022年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部《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载明:“……第四条剧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广电发(2018)60号),严格落实《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坚决抵制不合理高片酬;严格规范电视剧片酬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恶性竞争,不得以演员为唯一议价标准,坚决遏制索取和哄抬高片酬的不良行为……”。

综上可见,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演员片酬配置的比例,明确了相关细则并不断重申有关要求。尽管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位阶上并非法律法规,但“限薪令”意在促进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健康有序的发展,积极营造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良好行业生态,发布的初衷在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和谐”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其中,维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就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并确立遵纪守法、遵守公德、维护秩序的思想和观念。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理应受社会主义文明观、和谐观的指导,进而影响、塑造广大人民的精神世界和价值观念,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春风化雨的引导作用。

第二,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限薪令”在以下方面体现了公序良俗。首先,“限薪令”能够将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使高素质文艺人才回归主流。关于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配置比例要求的出台旨在解决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高价片酬、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问题,避免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相关通知要求的出台明确,以及行业从业者对上述要求的遵守实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在投入和分配上体现创意和知识的价值,有利于推动从业者敬业精神。其次,“限薪令”能够促进影视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演员片酬是一个资源分配的过程,片酬过高则会带来分配不公的问题。“限薪令”即是调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使市场回归合理与规范。再次,“限薪令”能够防止滋长盲目追星、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有利于帮助树立全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作为公众人物的演员,是众多青少年学生崇拜的偶像,承担着影响甚至引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应向青少年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最后,“限薪令”要求演员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也要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综上,“限薪令”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推动行业发展以及体现良好的道德风尚,符合公序良俗所包含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涵义。

经本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文件的精神及立意,原告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持异议,并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周玥律师
律师主页君将不定期向大家分享一些法律、金融、会计、英语以及历史小知识,欢迎关注以及后台留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