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案例:50万元差旅费

文摘   2025-01-02 17:26   河北  

笔记:客户委托律师就刑事案件申请再审,预付100万律师费,约定3年之内不能完成的,“扣除50万元作为乙方律师已支出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办案费用之外,剩余的其他款项乙方全部予以退还”,后果然未完成,因律师无法举证存在50万元差旅费,法院酌定律师返还88万。

法条:《民法典(2021)》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例:上诉人某律所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一中院

案号:2024)京01民终4182号

关键词: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王某1(委托方、甲方)与某律所(受托方、乙方)签订世刑辩字(2017)第068号《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为300万元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整,自王某2所涉案件作出再审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100万元整,自王某2所涉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100万元整。甲方对乙方的工作结果提出如下要求:经乙方律师工作,王某2原被判处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撤销,其他个别个罪被依法撤销或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三年时间内,乙方无法达到该工作结果的要求,乙方同意扣除50万元作为乙方律师已支出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办案费用之外,剩余的其他款项乙方全部予以退还。

2017年12月19日,王某3替王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律所支付了100万元。某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显示,王某3与王某1系姑侄关系。

王某1曾因同一事将某律所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082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王某1与某律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于2021年5月20日向王某1送达交费通知书,王某1于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院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张某作为王某1的证人出庭作证时说:“我在世纪律师事务所做律师的时候,王某1指名委托我进行刑事申诉,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如果案件由相关机关作出再审决定后,我再担任再审辩护人,时间约定为三年,总费用是40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1的近亲属向某律所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三年期间,正好赶上全国上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就劝说王某1珍惜机会,不要急于向相关机关申诉,建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再申诉……2020年10月份,王某1跟我说家庭困难,无力再进行申诉。他们的财产正在被吉林法院执行,他们无力申诉了。王某1想跟律所商量下能不能不再继续合同,我就找某律所主任去商量,希望退还王某1的律师代理费。签订合同约定的是如果申诉被驳回,就扣除30万退还剩余的钱。后来某律所主任不同意退钱,我也不在律所了,没有办法。王某1及家属跟某律所要钱,某律所执意不给而且发生了冲突。我在办理该案子的过程中,客观上支出了差旅费10万元,但是我看王某1生活困难,所以我不再要这笔钱了。我没有拿过某律所的钱。我进行了阅卷,写了申诉状,会见过王某2,会见了一次。申诉状没有交,因为遇到扫黑除恶的专项,所以没有交。除了我之外,没有其他某律所的律师接手过这个案子。我是2019年11月19日转所的,转所后据我了解没有其他律师提供过服务。案卷材料一直在我手中,我没有交给律所。确实使用了一份会见函,我只会见了一次,其他没有使用的我可以退还给律所。除了会见,还调过卷,到最高院二巡法庭、吉林省高院、省检察院询问申诉可能带来的后果。我没有指导过其他律师作为王某4的案件的辩护人。某律所也没有派其他律师作为王某4的辩护人。刑事案件一般随着第一被告人的情况来启动再审程序,因为王某2的案件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王某4的案件也不可能启动,王某2是第一被告。”

争议焦点:《刑事辩护委托合同》解除时间认定以及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已付律师费金额认定

法院判决:第一,王某1、某律所签署《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二,《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王某1于2021年2月起诉某律所,要求解除《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某律所返还代理费100万元;该案审理期间,某律所亦确认王某1此前曾与其商量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刑事辩护委托合同》自该案起诉状送达至某律所之日解除,符合民法典上述规定。虽然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后代理费退还金额达成一致,但不影响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关于《刑事辩护委托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已付律师费金额认定问题。《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无法达到相应的工作结果的要求,某律所同意扣除50万元作为律师已支出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办案费用,其余款项全部予以退还。该约定表明,在未达到相应工作结果和要求的情况下,某律所收取律师费应结合支出差旅费、办案费用等情况确定。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双方签署《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后,某律所指派律师张某仅调取、查阅了相关卷宗,进行了一次会见,向相关部门询问申诉后果等工作,并未就王某2案进行申诉,后续未再提供其他代理服务;某律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委托后具体从事了哪些工作并实际支出差旅费、办案费用情况。

酌情判决某律所向王某1返还88万元代理费。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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