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本案中土地承包人擅自将土地转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人,被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1、《刑法(2024)》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第52条第1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1、田×2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审理法院:北京海淀法院
案号:(2013)海刑初字第1372号
关键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基本案情:2011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田×1、田×2经商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西辛力屯村,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被告人田×2从该村租赁的7.5亩集体土地转租给董守银使用,租赁期限为61年,并由田×2收取董守银支付的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后董守银在该土地上建筑13套房屋,并在与被告人田×1商议后,将其中10套房屋所涉及土地进行出租,被告人田×1私自在该10份土地租赁协议上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核查,上述7.5亩土地规划地类为基本农田及一般农地区,其中基本农田为2.3亩。
争议焦点:田×1、田×2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照被告人田×1、田×2的行为,二人在将田×2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租给非本村村民董守银使用时,并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被告人田×1、田×2在明知涉案土地系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不经法律程序而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显然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上述辩解不能成为非法转让行为合法化的理由,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