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因0.25亩土地,李某反复到北京上访,致使地方面临巨大压力,镇政府以免职威胁要求村支书让李某不再上访,李某遂8万赔偿,但是村里只能支付的起2万,无奈,村支书个人垫付了8万,但是李某后因其他原因上访,村支书遂控告李某敲诈勒索罪
法条:1、《刑法(2024)》都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审理法院:江西上饶中院
案号:(2017)赣11刑终94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1993年上饶市广丰区横山镇余村村委会以被告人李东芳未婚先孕,根据当时村里制定的土地调整原则,将李东芳在横山镇五四公路边的0.25亩责任田进行调整,调整给了本村村民叶某1的继子叶某2,该田地一直由叶某1管理。
2008年,李东芳以自己没有责任田为由强烈要求收回该责任田,但叶某1认为该责任田已经分给自己的继子并一直由自己管理,拒绝归还。经镇村两级部门多次做工作调解,双方仍相持不下。
2013年,李东芳开始到北京上访,在北京非信访接待部门共登记非正常信访40余次,因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5次。
2013年12月18日,横山镇政府为达到息访工作目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决定责令横山镇余村村时任村支书的周某2于2013年12月31日前解决李东芳的信访问题,否则给予停职处分。迫于信访维稳工作压力,横山镇余村村支书周某2等村干部多次找李东芳商谈解决信访问题,但李东芳坚持要求余村村委会给她补偿金20万元或归还原属于她的责任田。因周某2的哥哥即被害人周某1在本村较有威望,周某2又叫周某1出面做工作,周某1找到李东芳夫家的堂兄弟纪某1(哲)、纪某3等人共同与李东芳协商,最后李东芳提出村委会在该村别处调整0.34亩田给李东芳,同时村委会另外给其8万元的补偿金。余村村支书周某2向横山镇政府汇报后,镇政府答复按照李东芳的要求调整田亩,出于维稳工作需要,村委会最多只能付2万元。最后,余村村委会将本村西垅一块0.34亩的田调整给李东芳,并支付李东芳2万元,余下6万元由周某1个人垫付。2013年12月28日,余村村委会与李东芳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村委会根据协议给付被告人李东芳二万元。同时周某1与李东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周某1为满足李东芳的要求另给付李东芳停诉息访费用六万元。协议签订后周某1即支付了六万元给李东芳。
争议焦点:李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第一,横山镇余村村第十小组未经李东芳同意,也未告知李东芳及其家人,单方以李东芳未婚先孕为由,将李东芳的责任田调整给他人,使李东芳失去土地,是导致李东芳进京上访的直接原因。原分给李东芳的责任田座落于余某2五四公路边,而调换的田位于西垅垅心,两块田的位置不同,李东芳认为相应地的价值也就不同,原审认为李东芳索取的补偿远大于实际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李东芳在不能拿回自己原有责任田的情况下,向余村村委会主张利益补偿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李东芳提出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费用20万元过高,就认定李东芳对案涉6万元系非法占有。
第二,从2008年至2013年10月期间,李东芳对余村村委会不返还其责任田不服,客观行为表现为多次上访。横山镇政府迫于信访压力,曾多次召开调度会,经村两委会提议镇领导同意,将李东芳姐弟提出的补偿款8万元由村委会先垫付,满足李东芳姐弟之要求,达到息访目的,因李东芳不同意,未达成协议。后横山镇政府又责令余村村时任村支书的周某2于2013年12月31日前解决李东芳的信访问题,否则给予停职处分。周某1、纪某2哲就多次主动的找李东芳、李某1协商,李东芳、李某1才同意将土地补偿款及其他费用由20万元降到8万元。在村委会只能拿出2万元的情况下,周某1担心弟弟周某2被停职,自愿出6万元给李东芳、李某1。2013年12月28日,周某1、纪某2哲(接)和李东芳、李某1在镇、村多名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协议中还规定如果李东芳、李某1违约,不仅要退回6万元,还要支付违约金2万元。2015年7月24日,李东芳以调整给她的西垅0.34亩水田未落实到位,不能耕种为由,到北京非访。周某1于2015年7月30日到横山派出所报案,认为李东芳敲诈他6万元。从前述可知,李东芳上访是为了落实其责任田或补偿其因责任田被调整所致的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东芳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让周某2停职,并以此要挟周某1给付6万元。
李东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