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案例:房产烂尾,业主断供,银行可以加速到期吗?

文摘   2025-01-08 10:5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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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呼和浩特恒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

案号:2024)内01民终5915号

关键词:“断供” 加速到期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2日,兴某银行某某分行与张某某、恒伟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24日至2040年7月24日止共240个月,张某某以位于呼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呼和浩特恒某养生谷8区9幢2单元303房屋向兴某银行某某分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恒伟产业有限公司在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阶段性担保,合同约定如债务人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则自债务人将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后兴某银行某某分行依约向张某某发放贷款35万元,但张某某自2022年1月5日起未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023年3月15日,兴某银行某某分行向张某某、恒某产业公司作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通过邮寄进行送达。

争议焦点:兴某银行是否可以宣布贷款加速到期?

法院判决:关于兴某银行某某分行主张张某某偿还全部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含复利)的诉请,案涉贷款用于购买房屋,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当事人生存利益的保障,现张某某所购买的房屋并未实际交付,其因未取得房屋而暂停偿还贷款。若机械地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此种情形下各方权利义务将严重失衡,明显不合理地加重购房者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的考量,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兴某银行某某分行主张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含复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截至判决当月,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载明的内容,张某某尚欠兴某银行某某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为71592.18元,对此予以支持。《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现兴某银行某某分行为主张案涉债权与内蒙古晟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实际支付律师费2000元,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兴某银行某某分行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张某某自愿以其购买的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故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案涉合同约定恒伟产业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现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恒某产业公司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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