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及上述房屋的债务”?

文摘   2024-12-16 15:54   河北  

笔记:王某与熊某结婚时约定“涉及上述房屋的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后双方离婚,熊某的母亲则起诉熊某还债,法院认为协议中载明的“上述房屋的按揭款,涉及上述房屋的债权、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指的是涉及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和婚后以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或涉及该房屋的债务,并不包含熊某欠王某的上述债务。

法条:/

案例:王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重庆一中院

案号:2021)渝01民终13850号

关键词:合同解释

基本案情:熊某、王某于2017年通过婚恋网站平台相识、相恋。2018年1月11日,熊某与王某签订协议书并经重庆市江北区公证处公证书予以公证。该协议约定:“男方(熊某)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框架结构房屋。现双方拟结婚,经自愿协商一致,对上述房屋达成如下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一、男方(熊某)、女方(王某)在结婚后,上述房屋的产权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上述房屋的按揭款,涉及上述房屋的债权、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

2018年1月31日,王某、熊某登记结婚。

2020年4月1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2020年9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与熊某自愿离婚。该调解书未对本案中的争议房产做出处理。

2020年4月1日,王某即熊某母亲,因借款纠纷以熊某为被告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该案件作出(2020)渝0105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金688469.01元、利息1532603.9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2月1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争议焦点:熊某对其目前的债务,是否属于“涉及上述房屋的债务”

法院判决:熊某因涉案房屋购买和装修的需要向王某的借款,发生时间早,借款金额大,利息高,熊某对该债务均予以认可。但其在协议书中,却仅载明该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债务,并未将熊某欠其母亲王某的债务予以叙明。熊某于婚后既没有告知作为妻子的王某其欠付王某借款的情况,也没有还款行为;甚至在王某起诉熊某偿还借款后,熊某仍未告知王某;而王某既未在双方婚后告知王某借款的情况,也未在借款纠纷案中向王某主张。且该借款系母子之间的借款关系,但熊某却并未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对该债务予以明确,事后也并未告知王某,该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共担债务的特征,有违常理。

协议中载明的“上述房屋的按揭款,涉及上述房屋的债权、债务婚后由夫妻共同承担”指的是涉及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和婚后以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或涉及该房屋的债务,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并不包含熊某欠王某的上述债务。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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