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法条: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第5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禁止以上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案例: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新疆高院
案号:(2024)新民申4705号
关键词:风险代理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0日,王某作为甲方与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风险代理与奎屯某专业合作社、张某、江苏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一案诉讼代理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就与奎屯某专业合作社、张某、江苏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全权代理诉讼、执行事宜;二、双方约定乙方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甲方暂不支付代理费用,待本案终审胜诉并执行到账三日之内,按实现款额的25%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乙方为本案支付的咨询、交通、调查、打印等费用均包含在内)。
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王某、陶某等7人共同委托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新02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判令董某、雷某、张某、孙某、彭某、田某、李某、李某甲、郭某、新疆某灌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向王某赔偿农药款2,100元、减产损失22,220.80元;……王某等人不服,王某、陶某等8人共同委托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克市中院提起上诉,克市中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2023)新02民终22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王某未按《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向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支付委托代理费,故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克拉玛依区某法律服务所请求王某支付代理费是否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