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姜燕自龙海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但该汽车实为召回产品,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第17条“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规定,法院判决销售时龙海汽车公司未告知产品为被召回产品构成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条: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第17条: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案例:申诉人姜燕因与被申诉人伊春龙海韩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高院
案号:(2021)黑民再14号/2023-16-2-084-006
关键词:欺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4日,姜燕通过案外人王帅自龙海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起亚牌KX5汽车,姜燕提车后将购车款162800元交给王帅,王帅将购车款以转账方式汇至龙海汽车公司的账户内,龙海汽车公司为姜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姜燕购买涉案车辆后,于2017年5月5日交纳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6608.07元,于2017年5月10日交纳车辆购置税10875元。
龙海汽车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6月11日电话联系姜燕,并告知姜燕所购车辆因有召回信息,请其到4S店更换原厂配件。姜燕至今未到4S店更换配件。
姜燕自述,于2017年5月12日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涉案车辆可能系召回车辆,姜燕继续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另查明:姜燕购买的车辆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内容是:1.生产日期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6月21日的起亚KX5车辆因质量问题应被召回,由于后牵引臂强度不足、车辆在驻车制动未松开或急加速倒车状态,后牵引臂可能会受到较大撞击力,有可能产生弯曲,长时间持续使用后,可能出现断裂,存在安全隐患。2.由于双离合变速器控制单元TUC程序存在瑕疵,车辆起步可能产生延迟,如果持续稳定踩加速踏板1.5—2.0秒,车辆会开始加速,且车辆恢复正常;如果加速踏板反复踩下和松开,在特定驾驶条件下,车辆可能无法加速,存在安全隐患,以上是该公告两项召回事由(该项召回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4日)。维修措施为免费更换装配改善后的左、右后牵引臂;免费升级TUC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
争议焦点:龙海汽车公司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第一,依据缺陷汽车召回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汽车生产者决定召回部分车辆时,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规定,龙海汽车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销售商,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召回通告中的召回车辆,却仍将案涉车辆出售姜燕,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民事欺诈。龙海汽车公司虽抗辩称其公司在车辆销售后两次电话联系姜燕,告知姜燕所购车辆有召回信息,其不构成欺诈。但依照民法原理及法律规定,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
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龙海汽车公司隐瞒案涉车辆瑕疵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赔偿姜燕三倍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