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案例:我有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文摘   2024-12-27 11:56   河北  

笔记:双方并没有在同一份合同文本上盖章,而是在各自的内容一致的文本上分别盖章,法院判决合同亦有效订立

法条:/

案例:申请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四中院

案号:2018)京04民特21号

关键词:合同订立 

基本案情:申请人银河证券向本院提交了由其盖章的《主协议》,该协议内容与被申请人太平基金于2016年10月14日盖章签署的《主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其中第十八条明确约定了将《主协议》项下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争议焦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虽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并非通常所见的形式,即当事人经协商就条款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同一份合同上均盖章确认,而是采用了双方在不同的文本上分别盖章确认由第三方提供的带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形式,但是双方将《主协议》项下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

仲裁协议有效。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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