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适用公司法规定3(2021)》第17条允许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该条未规定特殊表决比例,应理解为50%简单多数即可,与此同时,《公司法(2024)》第66条第3款规定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三分之二特殊多数,那么在只有两位股东的公司中,除名一名股东将导致公司成为一人公司,是否应适用特殊多数?本案认为是,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在股东除名决议中,计算赞成票比例时是否应除外被除名股东持有的股权,本案认为不是,这一判决将导致,持有51%以上股权的股东事实上永远不会被除名。
法条:1、《公司法(2024)》第66条第3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适用公司法规定3(2021)》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上诉人陈滨因与上诉人青岛北方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张纳新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山东高院
案号:(2021)鲁民终677号
关键词:股东除名
基本案情:北方公司注册资本280万;股东张纳新认缴出资额142.8万元,持股比例51%;股东陈滨认缴出资额137.2万,持股比例49%。北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020年6月4日,陈滨作为原告,以北方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此案正在诉讼过程中。
2020年8月21日,陈滨作为原告,以北方公司为被告,以张纳新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之诉,此案正在诉讼过程中。
2019年以来,陈滨、北方公司、张纳新以及其他案外人(包括多个公司及自然人)之间在一审法院及其他人民法院有十多件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
2020年11月4日,北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该次会议决议:鉴于陈滨抽逃全部出资等原因,自2020年11月4日起解除股东陈滨的股东资格;同意公司依法向陈滨追缴欠款。该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上仅有张纳新签名。
争议焦点:解除陈滨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本案中,北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北方公司只有两位自然人股东,如果其中一位股东被除名,公司形式将由合资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公司形式将发生变更,因此对于该事项的决定应当由北方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作出《青岛北方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仅有公司股东张纳新出席并表决,而其仅持股比例51%,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2/3,因此,对陈滨撤销该决议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适用公司法规定3(2021)》第17条的内容得不出在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问题的表决中,该抽逃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必然被排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