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夫妻双方未离婚,女方欲剥夺男方对孩子的监护权,遂主张孩子系自己婚内与他人一夜情所生,并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案外人系孩子父亲,男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子关系推定,还主张自己并无义务配合亲子鉴定,还主张为了孩子的健康不得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条:1、《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39条第1款: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西吉安中院
案号:(2021)赣08民终2727号/2023-14-2-021-001
关键词:亲子关系推定 证明责任 鉴定意见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15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18年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婚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张某家中生活,由张某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依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本案纠纷发生在刘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甲以双方感情破裂,张某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刘某甲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刘某甲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