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与节日

文摘   2024-10-29 07:30   北京  

在汉朝末年与唐朝之间的时代里,家庭与祖先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家族墓地群的建立,一是分散至各地的同宗家族成员在寒食清明节时,会在墓前进行定期的聚会。这两方面的发展都很重要,因为它们把更多人当作亲属联系在一起。

在墓地系统化的构造中,同一家族不同家庭成员埋在此处,这一习俗可以追溯到汉朝统治的最后一个世纪。 在西汉,宗祠是与个人墓葬相结合的,因此被当作个人纪念堂。


然而,到了东汉时期,人们开始在多墓穴的家庭墓葬前建立祠堂。这些祠堂最开始的时候仍然是用来纪念个人的,但是随着后来亲属被埋入其他的墓室,祠堂变成家庭或家族的纪念场所,在那里,后代们向共同的祖先及其他埋葬在一起的前辈们献祭。从汉代的例子来看,这种祠堂纪念的祖先一般不超过四代,也没有将同一代的所有成员都包括在内。

除了为一个家庭建立的多墓穴墓葬,汉代的中国人还更进一步,将在世时没有住在同一屋檐之下的亲属埋在同一墓园里。统一安排墓葬模式始于西汉皇帝的“山陵”。东汉皇帝不再埋在人造假山中,但是他们的陵园却被安置在都城洛阳城墙以外的指定区域内。在东汉晚期,安排亲戚埋在同一个墓地的做法在精英家庭中更为普遍。陕西潼关附近发现了弘农杨氏的墓葬,有七个家庭的独立墓葬从东往西依次排列。墓志确定了六个人的身份以及四个墓的埋葬日期。最东边的墓属于杨震,他于126年下葬;倒数第二个墓穴里的是下葬于173年的杨震的一位孙子;最后一个墓可能葬的是他的一位曾孙。因为杨震的五个儿子中只有两个埋在这里,可见墓地的其他墓穴是为辈分较高的直系亲属,而非旁系血亲准备的。


另外一点,取代汉室的曹氏家族的墓地也反映出这种松散的结构。郦道元作于6世纪早期、全面描绘中国文化地理分布的《水经注》中描述了这个2世纪晚期的墓地。他描述了四个墓。其中三个,属于父亲与两个儿子的墓葬,组成一团,另一个墓属于不同分支的家族成员,在同一地点被单独安葬。开始于1974年的考古发掘发现了五个大型的多室墓,分布在方圆1.25公里的区域内,唯一紧靠在一起的两个墓穴属于一个父亲与他的儿子。在这个大区域内还有一些小一点的墓葬群或大墓丘,当地人通常称之为“曹氏山”。


这个家族墓地的墓葬有的有祠堂与其他石碑,有的则没有,差异很大,而这种松散的安置关系可能反映了这个家族在现世生活中就非常分散与疏远。

从铭文中我们知道,在现代山东省发掘的武氏家族墓地包含三代人的至少五座墓葬。由石柱搭起的拱门与石头雕像标志着墓地的入口,墓葬分散为几个单元。这些墓葬都没有被发掘,但是由于在这一地区的精英中流行把不止一代家庭成员葬在同一墓室中的多个墓穴中——曹氏家族墓地离此并不远——武氏家族很有可能也是效仿此行。有两座像这样的墓被发现,但是它们与武氏家族的关系并不清楚。


铭文表明家族中不只有一个分支被埋葬在这个墓地中,这显示出此地的旁系比西边的杨氏家族更为广泛。妇女们可能也被埋在墓地中。

在南北朝时期,多个地区开始出现家族墓地。 在南方,考古学家发掘了宜兴周氏家族的墓地,墓葬的时间是在3世纪晚期和4世纪早期,有六座墓葬聚在一起,这个地方被称为“周墓墩”。埋葬在这里的人们属于南方的一个名门望族,他们给予吴国以及随后的西晋重要的支持,但是在4世纪早期,因起兵反抗北方来的移民而最终遭到摧毁。这六座墓沿南北轴纵列,进入墓穴的通道面向东——东南方向。


在4世纪前半期统治东晋朝廷的王氏家族,他们的墓地建在建康城的北郊,现在已经被发掘,共三代人七座墓。这些单室的拱形墓,全部都面朝南方,排成两行。墓葬中没有任何用以重建死者在阴间生活的房屋模型或俑像。家族崇高地位的唯一标志是进口的高级琉璃杯、一枚钻石戒指、一个贝壳制成的容器、珍珠、琥珀和绿松石珠。

汉代中国人的家族墓地也存在于沿西北边境一带,在嘉峪关、酒泉、敦煌都有所发现。 以石环或土城墙区分出属于同一谱系的墓葬群。环内的墓穴按照亲属的辈分关系进行排列。许多墓葬在坟墓入口处的围墙上绘有壁画,这象征着个体家庭的边界。典型的汉墓,除了夫妻合葬之外,有的时候也会把下一代葬于同一处,这或许表明这一时期已婚子女与父母同居的现象增多。

南北朝时期,家族墓地也出现在诗歌中。潘岳(247—300)在《怀旧赋》中描写了在洛阳城南五十里地探访岳父及其二子的墓地:
东武讬焉,建茔启畴。
岩岩双表,列列行楸。
望彼楸矣,感于予思。
既兴慕于戴侯,亦悼元而哀嗣。
坟垒垒而接垄,柏森森以攒植。


几十年后,陶渊明描述了在周氏家族墓地翠柏成行的树荫下的野游,此处的周氏家族墓和上文提到的应该是同一处地方。 至此,家族墓地已经成为精英生活的标准特征,只有这些精英才能创造并享有这样的生活。

这一时期的人们还发明了“功德寺”,将一块土地正式捐给佛教寺庙,并以此作为家族墓地。作为寺庙财产,它是免税的、永久归主人所有的,但是在实践中,它只用来满足捐献者家庭的需求。这些家族为“他们的”墓地指定寺庙主持,并一再捐献,使自己能够掌控寺庙,把这里当作自己经济与文化活动的场所。这与传统的家族墓地不同,从前,只有两三个亲属参加由僧侣们在墓边举办的法会。 


在唐朝以前,没有证据表明在家族居住场所之外会集体进行祖先崇拜。儿童向父母或祖父母的墓地献祭,但是隔了更多辈的子孙后代绝不会为其高祖组织类似的集体祭祀,而这种祭祀活动通常将参加成员视作一个充满含义的社会团体。


无论如何,到7世纪末或者8世纪初,亲属们开始到四代或五代之前的祖先的坟地扫墓并举行献祭。 这些献祭发生在清明节,即在冬至日之后再过105天左右,也就是在农历二月末或三月的时候。清明节的出现意味着通过共同祭祀遥远的祖先,远亲们逐渐形成自我意识,并成为有组织的父系家族中的成员。


这一节日以前的历史预示了这一新的发展。在汉朝时期,既有在宗庙的献祭,也有在墓前的献祭,但是没有记录表明在某个特定的节日所有的亲属都会在墓前献祭。


《四民月令》写成于东汉,其鼓励在四季的每个季节都进行祭祀。春季祭祀是在农历二月,与当地的社稷祭祀结合起来。 一些东汉的文献提到这期间有几天不能动火,有一份文献提到要禁火两个月,在此期间只能吃冷食。最早的文献提到这一禁忌是在隆冬实行,是为了纪念公元前7世纪的一位官员介子推。介子推不言禄,隐于山,晋文公为了迫使他出仕,放火烧山,但介子推却被烧死。


为了纪念他,他的老家太原附近形成了专门的献祭活动。汉代政府曾经试图禁止这种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寒食做法。206年的时候,曹操也颁布法令禁止它,指出应该在冬至过后105天,也就是说在清明节举行献祭活动。几十年后,太原当地人也将这一日期记录下来。


还有几次禁止寒食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分别是由石勒在317年、北魏在474年和496年做出的。两部6世纪中期的文献描述了冬至后105天全国范围内举行的节庆。《齐民要术》解释说这都是为了纪念介子推。《荆楚岁时记》援引《周礼》(成书于战国晚期或西汉早期)说明,在春季的第二个月,使者会振着“木铎”宣布在该国都城禁止用火。保存在一些战国晚期与西汉早期文献中的统治者年历,记录了敲响木铎来禁止性行为和禁止放火烧山的行为,因为正是这种焚烧山林的行为害死了介子推。对火或性行为的禁令也在夏至颁布。 这些文献明确地将这种对历史事件的纪念与一个更广泛的禁火令联系起来,认为这是辞旧迎新仪式的一部分。每年一次,通过禁火来熄灭旧年的火,重燃一把新火,这种仪式可能推动了隋唐时代扫墓习俗的出现。


在唐朝早期,寒食节为家族成员重聚提供了机会,那一天,他们齐聚在祖先献祭相关的逸事最早出现在7世纪60年代的文献中,即发生在隋朝时期。


到了8世纪,这一活动变得普遍,正如732年颁布的一项法令所指出的,虽然经典中没有提及在寒食节扫墓的做法,但是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习俗,并应该得到鼓励:“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世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用拜埽礼。于茔南门外奠祭,撤馔讫,泣辞。食余于他所,不得作乐。仍编入礼典,永为例程。”几十年后,流亡中的柳宗元感叹,即使是他身边为马治病的大夫、谦逊的田间农民都能够到他们的祖先坟前献祭,只有他无法前往自己祖先的坟墓。 


对于祖先崇拜而言,这样的发展带来两个主要的后果。首先,家族墓地的修建鼓励人们去祭祀更久远的高祖。因为越往前回溯祖先,越多的人会建立亲属关系,这就扩大了一个家族的规模。


其次,寒食节为共同祖先的后代们聚到一起提供了机会,因此增加了他们之间的熟悉程度。这样就有可能形成规模更大、更有自觉意识的家族,使家族成员能够一起行动,或是在遇到困难时互相帮助。但是,也不能过分夸张这一节日所造成的影响,因为并没有证据表明很多亲属真的就会在某个人的墓前聚到一起。少量的诗歌和文章表明,祭扫陵墓很大程度上还是单个家庭的事务。 


除了家族墓地以及同扩大了的家族的成员一起参与一年一度的节日外,晚唐的另一个特征也可以回溯到南北朝时期:几代人居住在一起的大家族——有一个十三代聚居的例子——而且不分割财产。晚唐的这种做法效仿北方早期的一种生活模式,家族中的几代人住在一起,与邻里乡党保持紧密的关系,从而形成地方上的一种防御机制。因为数代人都不分割财产,家族变得非常庞大,有的家族甚至有将近800人。 这样的大家庭一般都是平民家庭,数代聚居的书香门第极为少见,即便有,规模也没有这么大。这样的家庭从宋代早期(10世纪晚期)开始逐渐式微。虽然这些家族得到了儒家学者的好评与皇帝的奖励,但由于他们更多由贫困的平民而不是文人精英组成,这表明形成这样的家族结构主要是为了自卫,而不是出于建构一个符合礼制的家族的愿望。


宋朝社会秩序的重建导致这种家族的衰落,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宋代是家族制度经典化的时代,建有祖宗祠堂,设有家族谱系。但在4世纪至5世纪无序的中国北方,那些形成的大家族还都是老派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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