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诸帝经常让内务府处理外交和财政事务,这超出了内务府掌管皇帝家庭事务的主业。内务府的职位都由旗人充任,它还肩负着牵制外朝文官的责任。任用旗人还使大清皇帝避免了太监对宫廷管理体系的控制。清朝最高统治者比以前任何一个朝代都更牢固地控制着宫廷奴仆,并调动内务府为皇帝服务。
内务府是17世纪初叶从努尔哈赤的家事管理机构演变而来的。有些学者认为内务府创建于17世纪20年代。到1638年,内务府的组织架构已臻于完善,在盛京获得了专用的办公场所。
1653—1661年,内务府曾暂时被十三衙门取代,但在康熙朝,内务府得到复兴,并于1667年大规模扩充了机构。1662年内务府共有402名官员,到1722年增至939名,到1796年增至1623名。19世纪末,内务府最终成为拥有56个下属机构的大单位。从17世纪中叶至清亡,内务府在盛京一直保留着办公场所。
内务府在乾隆朝“最终定型”。内务府门前供奉着雍正皇帝题写的“宫府一体”匾额,说明了它的职责。
在这个御题匾额之下,内务府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它的首要职责是管理宫廷事务。它掌管服装、食物、住宅、皇帝和皇室的日常活动。它监管宫廷建筑、安全、礼仪和宫廷工作人员。但是,它的活动范围远远超出紫禁城和皇家御园。内务府是一个大型的出版机构,奉旨印刷出版善本书籍。它垄断了利润丰厚的玉器和人参贸易。它在苏州、杭州和江宁开办织造局,为宫廷生产纺织品。
内务府动用国家的税收权,通过年度纳贡制度在蒙古和东北部分地区收集黑貂皮、白貂皮、水貂皮和狐皮,保存一部分供皇室使用,另外一部分通过海关对外出售。清朝初年,内务府负责颁发食盐贸易特许证和从中亚贩卖玉石的特许证,还为“官商”发放执照以进口用于铸造钱币的铜。它发放贷款,开办当铺,收取皇城各处房产的租金。
虽然由广储司掌管的皇帝个人资金与户部掌管的国库税金是区分开来的,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总是明显的。从18世纪初开始,广储司接受京城、张家口、九江、杭州、姑苏(位于苏州附近)和广州各关所征贸易税的“盈余”。到19世纪初叶,担心皇帝发怒的大臣每年向广储司上缴大约200万两银子的“盈余”,而不惜拖欠本应上缴户部的“正额”。
大臣们被没收的财产最终都会落入内务府手中。在乾隆朝,内务府的一个秘密账户收集了大笔“罚金”,这是认为自己不称职的官员自罚的银两。外国使节和帝国内部的少数民族呈献的贡品成为皇帝的私人财产,正如他产的一样。最后,大清与西藏和蒙古关系中的重要事务都是由喇嘛念经处(临时寄居在宫里)等机构而非礼部处理的。通过上述种种方式,清王朝使皇帝的个人事务与国家事务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不清。
内务府有自己的一套官僚政治规则,这些规则在整个清代不时地得到修订。内务府的最高官员——总管内务府大臣在文官的18个品级中位居第三级,但这些官员不是有功名的汉人。相反,大臣之职(任何时候,担任此职的人数不限)由担任过侍卫(特别是领侍卫内大臣)的满族王公和在内务府获得晋升的包衣充任。因而,他们来源于各种各样的社会阶层和社会背景:有些属于爱新觉罗宗族,有些则是奴仆身份。把这些人混合在一起发挥监督作用,可以确保不使任何一个团体把持宫廷管理大权。
大臣们对内务府的运作负全责。他们以一年为期轮流掌管特别敏感的下属机构,如负责皇室收支和六库的广储司;相当于宫内工部、负责宫廷维护和修缮事务的营造司;负责太监的招募、委任和惩罚的敬事房。他们奉旨管理皇家御园,前往重要的地点如皇陵等。管理大臣也被委派到负责宫廷饮食的御茶膳房、御药房和南府(1820年以后为升平署)等机构。他们也可能被派到王公府第以监督王公们的言行是否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