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文章推介|杜立晖: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考

文摘   2024-08-07 09:50   宁夏  

历史·西夏

作者:杜立晖,男,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出土文献与唐宋西夏元史。


摘 要:黑水城文献中共收录元代“收付”文书4件,其中俄藏、中国藏各1件,日本天理图书馆藏2件。这些收付文书当是元代的“出收付契”与“与收付契”,其作为元代唯一的收付文书原件和实物,展现了元代文书制度较之其前代的创新和发展。同时,据之又可发现,元代契约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与较之此前所知的内容,可能更为复杂。

关键词:元代;黑水城;收付文书;契约制度运作













黑水城所出元代收付文书,是不见诸于传世文献的珍贵元代文书原件。目前已知该类文书共有2 件,分别为《俄藏敦煌文献》中混入的编号为дх19022的黑水城文书,以及《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两书共同收录的编号为M1·0986[Y1:W201背]的文书。另外,新近在日本天理图书馆藏黑水城文献中又发现相关文书2件。如此可知,该类文书实际上共计4件。对于俄藏、中国藏的上述文书,已有学者对其进行了释录、拟题,但学界对于相关文书性质的判定,意见不一。而有关学者对上述文书的探讨,主要关注到文书所反映的有关政治、经济制度,如邓文韬先生《黑水城出土дх19022元代收付契研究》一文,对俄藏дх19022文书所见职官进行了探讨[1],许伟伟先生《黑城所出收付契文书Y1:W201考释》一文,则对中国藏M1·0986[Y1:W201背]文书所见元代铺马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2]。杜建录先生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研究》一书中对M1·0986[Y1:W201背]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等[3]36。总体来看,学界对于上述俄藏、中国藏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已有所讨论,但相关讨论并未涉及文书制度,而日本天理图书馆所藏的相关文书,因学界此前未曾得见,故尚未关涉。就目前所知,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是现存最早的该类文书原件,其对于认识元代文书制度、契约制度的运行等问题,都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值得专门探讨。

一、关于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的性质与类型

对于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学界虽对其性质有所讨论,但相关认识尚不统一,对于它们的类型,学界则未予察考。现在看来,上述4件文书可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与收付人文书

黑水城文献中的该类文书共有3件,其一为дх19022文书,其录文如下:


1.立收附人王嗣祖,今于宣使

2.叉罕不花处关支到元卖官硫

3.黄钱内小麦肆硕,收买毡帽等,再与

4.钦叉都事前去岭北,与

5.魏王老章丞相等抬饭用。(绝止符)

6.至正廿三年二月廿七日,与收付人知印王嗣祖(签押)[4]320

(后缺)

               

此件首全尾缺,上下完整,共存文字6行。其中首行与末行均载有“王嗣祖”一名,首行言其为“立收附人王嗣祖”,末行载其为“与收付人知印王嗣祖”。从这两行所载信息看,显然第6行所载内容更为完整。因之推断,第1行“收附”之“附”字,当系“付”字之误,且该行在“立”之后“收附人”前,应省略了“与”字。再结合文书所载时间可见,此件应是一件与王嗣祖相关的元代“收付”文书。

关于此件的性质,前人已有所认识,如金滢坤先生将其拟题为《元至正廿一年支物历》[5]69,可见金先生视其为“支物历”,即支物的记录文簿。显然,此件并不是某司支物的记录,而是与收付人王嗣祖在宣使处支取小麦后提交的证明书。另外,乜小红先生则称之为《元至正二十三年王嗣祖贳支麦抄条》[6]291,其将文书第2 行的“关支”释作了“贳支”,并认为“贳支”即“赊支”之意[6]292,由此看来,乜先生认为此件是有关赊支的“抄条”。所谓“抄条”,陈国灿先生指出,其即是指“交纳各种租、税、差科后,由负责领收者写的收据”[7]393。应当说,乜先生将此件定性为“收据”类文书是有道理的,但也应当看到,一方面,“抄条”这一术语在元代已不再流行,故将其拟题为“抄条”,不合时制;另一方面,此件虽然具有“收据”的属性,但其又与元代真正的“收据”有所不同。关于以上几点,将在下文详述,因此还不能将此件完全等同于“收据”。故乜先生的相关拟题,也并非全然允当。

另外,邓文韬先生在研究此件的过程中,又将其拟题为《元至正廿三年王嗣祖文为收买毡帽等关支到小麦收付契》[1],在其看来,此件文书的性质应该为“收付契”。

以上反映学界对于此件性质的认识尚有分歧。就文书的形式与内容而言,其与元代的契约文书非常接近。从这一角度来说,此件应该属于广义上的“契约”。鉴于此件的内容涉及“收付”问题,且其文字的起首、结尾处均注明了“收付”二字,故称之为“收付契”,似乎是可行的。实际上,这一拟题还不完全准确。因为文书第6行明确记载此件属于一件“与收付”文书,所以此件更准确的性质,应该是一件既有一定的“收据”属性,又兼具“契约”形式、内容的“与收付契”。又,因此件还载有“绝止符”及相关人员的“签押”等符号,故可以确认,此件应当是一件正式的元代“与收付契”文书。

其二,日本天理图书馆所藏的一件被装裱于拟题为《宁夏省黑城发见西夏经——并元时代古文书》的册子之中的文书,其录文如下:

此件首尾完整,上下俱全,共存文字6行。由于《宁夏省黑城发见西夏经——并元时代古文书》所载文书均系黑水城遗址发现,根据此件的时间“至正五年”(1345)判定,其应是一件元代黑水城文书。

就文书主体内容而言,其首行载“与收附人王和尚”,第4行又载有“与收附人王和尚”及其“签押”,同时第3 行后还载有“绝止符”。这些内容均与дх19022文书非常相似。由此已可推断,此件与дх19022文书性质相同,也应该是一件“与收付契”,不过此件中的“付”字均误作“附”。此件中相关人员在其姓名后均有签押,所以推断此件也应该是一件正式的“与收付契”文书。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文中的第1行及第5、6行等多行另书有“中统”二字,这一内容似属杂写,故暂且不论。为方便下文研究今称此件为天理文书A。

其三,日本天理图书馆所藏《宁夏省黑城发见西夏经——并元时代古文书》中还收录一件相关文书,其录文如下:

此件首尾完整,上下俱残,文字漫漶残损严重,其内容多不可识。从现存文字来看,此件应原未写完。此件文书也被装裱于《宁夏省黑城发见西夏经——并元时代古文书》册子之中,且第6 行出现了元代纪年“延祐五年”(1318),故可以判定,此件也应该是一件黑水城元代文书。为方便下文研究,今称其为天理文书B。

据文书第1行所载“与收附人赵文京(?)等”一语可知,此件与дх19022文书等的内容、格式一致,该行的“今收到”数字,又见于天理文书A,且其所在位置与天理文书A 亦同。此件的内容,据其残文大致可知,当主要涉及收到所借钞两的情况。而这一内容也与天理文书A相似,由此可以推断,此件应该也是一件“与收付契”。鉴于此件并未写完,推测此件可能是一件“与收付契”草稿。

以上即是黑水城元代“与收付契”文书的大致情形。

(二)出收付人文书

黑水城文献中除藏有3件元代“与收付契”外,还收藏有1件与之相似,但又略有区别的“出收付人”文书,其编号为M1·0986[Y1:W201背]:



此件首尾完整,上下俱全,共存文字15行。关于此件文书,《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一书在收录时将其定名为《宣光元年十一月十二日收付契》,这一拟题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如许伟伟先生在《黑城所出收付契文书Y1:W201考释》一文中称此件“是黑城契约文书中为数不多的一例收付契约”[2]。杜建录先生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研究》一书中也呼之为“收付契”[3]36。孙继民等先生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一书中又将其称之为《北元宣光元年(1371)也先帖木儿铺马收付契》[9]952-953

通过文书录文来看,此件与天理文书A 结构非常相似,且在首行及第12行均载有“收付”二字。同时,此件涉及归还“揭取铺马”,也即“借取铺马”之事,其所载的署名人及相关签押、绝止符等内容,又均符合“契约”的特征,故视此件为广义的契约,并称之为“收付契”大致可行。但这一定名也似非完全准确,因为从此件首行及第12行所载文字来看,此件在“收付”二字前还明确载一“出”字,而天理文书A 等“与收付契”则载其为“与”字,虽一字之差,但两者的具体含义却有所不同。天理文书A及дх19022文书这两件“与收付契”中的“与收付人”,为借贷或支取钱钞、实物之人,其类似于借贷中的“债务人”,而M1·0986[Y1:W201背]文书中的“出收付人”也先帖木儿,是借出铺马的主人,其则类似于借贷中的“债权人”。“出”与“与”字分别代表了文书不同类型的发文主体。因此,此件应是一件不同于“与收付契”的“出收付契”。

二、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的内容、特征与应用范围

关于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的内容、特征,以及该类文书的应用范围等问题,前人讨论尚有不足,今就此问题试析之。

(一)收付文书的内容与特征

由上文可知,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元代借贷契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它们又非全然相同,下面试通过对两者的比较,以考察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的内容及特征。

1.收付文书与一般借贷契约等的相似性。

首先,登载格式基本一致。关于黑水城元代借(欠)钱契的一般格式,杜建录先生认为,其起首为“立借(欠)钱文字人亦集乃路某渠住人某”,然后登载借钱原因、数量、利率、归还要求等内容。结尾书写“某年某月某日立文字人某[押]”等文字[3]46。另外,杨淑红先生对元代借贷契约的主要内容也做过很好的归纳,其认为该类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立契人(即借方、债务人)姓名及住址、债权人(贷方)姓名住址、借贷原因、借贷的种类、数量或金额、利息率、付息方式(主要包括至期本利一并归还和按月缴付利息方式)、借贷期限或归还日期”等,“末尾有立契时间、债务人及相关第三方署押”[10]133。通过比较上述内容发现,M1·0986[Y1:W201背]的登载事项,除无借贷契约要求的数量、利率、归还要求或付息方式、归还日期等外,其他文书起首、结尾处关于立契时间、立契人等信息的登载,都与之非常相似。这反映出,这两类文书在登记格式上基本一致。

其次,在登载人员的类型、相关符号的书写等方面也有相似性。如通过M1·0986[Y1:W201背]及天理文书A 来看,该类文书中的署名人中除包括立契人外,均载有第三方即“知见人”,而M1·0986[Y1:W201背]中还载有“代书人”及“同立收付人”。这些人员,也是黑水城元代借钱契及其他元代借贷契约中基本的“第三方”人员构成。当然,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件与收付契,дх19022在文书结尾处仅载有立契时间、立契人等信息,未载其他第三方人员,这可能不是因为此件有什么特殊之处,而可能是因其残缺导致了该类信息的丢失。

另外,还能发现,元代的收付文书与借贷契约对相关“符号”的使用也有相似性。虽然上述二位先生未提及元代借贷契约中除“署押”外是否还有其他符号,但通过考察相关文书可以发现,在元代的借贷契约中,往往在文书正文的结尾处会载有“绝止符”,而这一符号,在黑水城元代与收付契、出收付契中也都是存在的。这反映出,在这一方面这两类文书也颇为相似。

最后,关于立契的原因也有相似的记载。元代借贷契约往往在文书结尾载明相关立契的原因,杜建录先生将其归结为“恐人失信,故立文字为照用。”[3]46如在黑水城M1·0972[F62:W28]至元四年(1338)十月二十九日陈山和借钱契中,即登载了“恐人失信,故立此借/钱文字为凭照用”[8]1241等内容。这一内容,在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中亦见,如M1·0986[Y1:W201背]载有“恐后无凭,故立出收付/文字为照用”,天理文书A 则载有“日后凭此为用”,дх19022 文书书写更为简略,仅载一“用”字,但该字似亦有“日后凭此为用”等意。可以发现,无论文字简略与否,上述收付文书对于立契原因的登载与其他借贷文书等也是相似的。

2.收付文书与一般借贷契约等的不同性。

仔细考察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还可以发现,该类文书与元代的借贷契约等又有些许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相关保证性的条款。对于黑水城元代借(欠)钱文书的内容,杜建录先生指出,其还载有“如至日不见交还,系同取代保人一面替还无词”等内容[3]46。杨淑红先生则将其称之为“债务履行的保证条款”[10]133。对于这一保证性条款,上述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均未记载。由此得知,该类文书并不需要像借贷契约中的立契人一样做出相关的保证。

其次,关于文书中的第三方人员“保人”。在元代借贷契约的第三方人员中,我们会发现除“知见人”外,往往还会有相应的“保人”“同取代保人”等人员。然而,该类第三方人员却未出现于元代收付文书中。不难发现,这些人员是直接与借贷契约中的保证性条款相结合的,也即是说,保人是作为借贷方,即作为债务人在不能履约情况下的替代还债人出现的,是确保借贷契约能够如期履约的一道保障。但由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可知,该类文书并无保人的参与,这又是该类文书与一般借贷契约等的一些不同之处。

之所以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缺少一般借贷契约的上述内容,或是由于该类文书所具有的“收据”属性使然。在这一属性背景下,文书无需登记保证性条款及保人即可起到相关效果,故该类文书未登载一般借贷契约的上述要素。

(二)收付文书的应用范围

元代的收付文书应用于哪些领域呢?从现有文书来看,其首先是应用于民间借贷等领域。如天理文书A,此件涉及与收付人王和尚收到原借相关中统钞的问题。因此,此件无疑应属一件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与收付契。天理文书B 虽然残损,但通过其所存的“借”“借到”“钱”“钞”“定”等文字可以推见,此件与收付契也当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

另外,M1·0986[Y1:W201背]文书涉及到铺马的借还问题,对于此出收付契的立契人也先帖木儿,许伟伟先生考证后认为,其为甘肃行中书省的官员“理问”,根据是同一人名出现在了同是至正年间的两件不同的黑水城文书中,而在另外一件文书里,也先帖木儿的身份是甘肃行中书省理问[2]。显然,这种推论是可能的,但也不容否认,这两件中的同名人,也或非同一人,毕竟在元代重名者大有人在。然无论也先帖木儿是否为官员,文书中载其将铺马借给的是一名属于“亦集乃寄居住人”的金舍。据金舍的住贯可知,其可能是一位民户,并非官员。因此,此件所涉及的铺马出借、收回之事,当非官方行为,此事也似应属于民间借贷或租赁等的范围。

另外,通过дх19022文书来看,元代的收付文书还可以在官府中使用。文书中的与收付人王嗣祖,明确记载其身份为“知印”,“知印”是“行省长官的掾属”[1]。文书中涉及知印王嗣祖从宣使处关支小麦一事。其中“关支”,“意为从公府领取钱物,发给曰‘关’,领取曰‘支’”[1]。由此可以确认,此件当属于一件官方使用的与收付契。邓文韬先生通过将此件与M1·0986[Y1:W201背]文书比较后认为,此件与之在格式上有差异,“似乎是因为二者分属官、私,性质不同所致”,并进一步提出“也从侧面说明元代亦集乃路的收付契约应该没有固定的格式”的观点[1]。邓先生关于此件及M1·0986[Y1:W201背]文书官、私性质的认识无疑准确,但其认为“收付契约应该没有固定的格式”的判断则有待讨论。通过前文已知,相关文书实际上是有大致相同的内容、特征的,这反映出它们是在遵循一定格式的基础上进行的书写,而之所以造成邓先生的上述判断,可能是因为其认为дх 19022文书下部完整所致。但实际上此件尾部残缺,此件所缺者,前文已述,可能就是其他收付文书所登载的“知见人”。

总之,由以上可以看出,元代的收付文书,在民间、官方都有应用,这反映出该类文书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这一点与元代的借贷文书也非常相似,虽然在黑水城文献中所保存的大量元代借贷文书多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但在官方的借贷中也用到了相关契约,如杨淑红先生发现,“官营借贷中同样需要立契,此类契约文书原件虽未见,但史籍中对其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记载”[10]133。可见,在应用范围上,元代的收付文书与借贷文书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的价值意义

黑水城元代收付文书的发现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了元代收付文书的实物资料

作为难得一见的元代收付文书原件,收付文书的首要价值,无疑在于提供了该类文书的实物资料。在此之前,因传世文献付之阙如,学界对于该类文书闻所未闻,即使其出现之后,也多未识其特殊性。如金滢坤、乜小红等先生,较早注意到了дх19022文书。金先生认为其为“历”,在敦煌文献中,“历”往往被视作收支的记录,常见者如寺院的“入历”或“破历”等。虽然此件是关支的记载,但其与敦煌文献中的“历”却有明显不同,如在敦煌文献中“历”往往不是以契约的形式存在的。而乜先生将其认定为“抄条”,也就是收据,也是基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视角所做的推定。但据吐鲁番文书中的有关“抄条”可以发现,这些文书也非以契约的形式存在,且多在最后载一“抄”字,如大谷文书中的《唐天宝三~四载(744~745)交河郡高昌县周通生、周祝子纳税抄》之一载:“周通生纳天宝叁年户税/ 䓶柴贰拾束。其年正月五/日,里正李得抄。”[11]296然дх19022文书并无“抄”字,且其属于在关支粮食后提交的,与唐代的纳税文书有别。因此说,元代与收付契又和唐代的“抄条”实际上属于不同类型的文书。

另外,在元代实际上也存在收据类文书,如黑水城文献中一件编号拟题为M1·0305[F270:W3]《钱物账》的文书,其录文如下:


1.库子高泰今于王三处拾贰月分息

2.钱小麦伍升 高(签押)[8]416

               

此件记录了库子高泰收到“拾贰月分”息钱的情况,息钱用小麦支付,此件不仅记载了小麦的数量且载有高泰的署名、签押。不难发现,此件是一件真正的收据。但此件的结构、内容、形式等都与收付文书明显不同。

另外,黑水城文献中还保留一些官方出具的“收据”,如编号为F270:W6的文书,其录文如下:


通过以上录文可知,此件是广积仓在至正十一年(1351)为沙立渠台不花出具的收到税粮的证明,也即“收据”。显然,此件与收付文书也有明显不同。由此可知,元代的收付文书实际上是一种与“收据”不同类型的文书。

另外,学界之所以将元代的收付文书与已知敦煌吐鲁番文书等文书进行比附,并予以拟题,究其原因在于,在隋唐时期,我们并未发现该类文书,故而导致了相关问题的发生。其实非但隋唐,即使是在宋代文献中,目前也未发现该类文书的身影,黑水城文献中所保存的上述4 件文书,是目前所知,时间最早的该类文献。由此不难得见,在文书制度上,元代较之其前代,已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元代收付文书具有一定的“收据”属性,但其保存更多的则是“契约”的形态和特征。之所以出现如此现象,可能是因为该类文书实际上并不是做为独立的“收据”来使用的,它们只是在借贷等契约运作过程中使用的文书,因之,其保留更多的则是契约的特征。

另外,通过相关文书可见,该类收付文书实际上又分为两种类型,且因立契人的身份不同,使用了不同术语,其中“债务人”作为立契人的,作“与收付人”,“债权人”作立契人的,作“出收付人”。虽是一字之差,但却展现了文书的不同运作方向,而这些内容,若无该类文书原件,实则也是无法获知。因此说,元代收付文书的发现,提供了该类文书的珍贵实物资料,对于认识元代的文书制度、宋元以来的文书变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展现了元代契约制度的实际运作程序

收付文书对于认识元代契约制度的运作过程,也颇具意义。对于元代契约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因缺乏资料,目前还不甚了了。现在已知的是,当债权人、债务人确定借贷、租赁等关系之后,即需立定相关契约,并以之作为借贷、租赁等的凭据。目前所能见到的元代契约文书,也多是因借贷、租赁等而立定的契约。以借贷为例,当借贷发生后,借贷契约作为借贷的证据,将交由债权人保管,以作为日后索取所借之物及利息等的依凭。这是我们所了解的在借贷关系发生之初,借贷契约的产生及其运作情况。

另外,已有的资料还显示,当借贷契约履约完成后,相关人员契约关系的终结,往往会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其一,债权人通过将借贷契约销毁的方式宣告契约关系的作废。如元人刘君锡在其所作杂剧《庞居士误放来生债》中,就有一段相关记载:

我家中多有人欠少我银两钱物的文契,倘若都似这李孝先呵,可不业上加业!到家中我将这远年近日欠少我钱钞的文契,我都烧了。行钱,是必提我一提儿。行钱,将李孝先那一纸文书来。(行钱做递文书科)(回云)孝先,这个是你的手字么?(李孝先云)居士,是小生的手字。(正末做扯科,云)我攞了这文书,点个灯来烧了者。本利该四锭银子,都不问你要。[12]399

这里记载了庞居士将李孝先所欠钱文契烧毁以至于“本利该四锭银子,都不问你要”之事。此处显示,作为债权人的庞居士将契约销毁是其与李孝先借贷关系结束的标志。当然,这种销毁可能是在契约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因债权人的良心发现而取消借债人债务的行为。但可以推断,当债务人真正履行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后,债权人也很可能会通过这一方式,宣布其与债务人之间相关契约关系的终结。

其二,另外一种方式,则可能是债权人将借贷契约交付给原借贷人,这样也能表示契约关系的解除。如《马可波罗行纪》中曾记载了马可波罗在云南地区的有关见闻,其云:金齿州“土人缔约,取一木杖,或方或圆,中分为二,各刻画二三符记于上。每方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债务后,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13]278。虽然马可波罗所记者系元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但这也能反映出当时其他地区契约制度履行情况的大致情形。此处所载者,即是债权人将所持的契约交给债务人,以宣告双方债务关系的解除。

以上是我们目前所知元代契约制度运作之大概,即契约制度在最初的定立,以及契约最后的解除过程,至于契约制度运作的中间环节,则不甚了然。现在,通过相关黑水城收付文书,可以对此运作过程增加一定的认知。

首先,在借贷等契约定立之后,当债务人收到所借钱钞等时,债务人可能会向债权人出具“与收付契”。

如天理文书A,此件的“与收付人”,也即是立契人王和尚,这反映出王和尚是此件文书的发出者。那么,王和尚撰写此契要交给谁呢?通过文书所载内容可知,此件主要记载王和尚收到了所借钱钞“伍定”的情况,其中第3行“钞”字前有数字残缺,但此件在多处书写了“中统”等文字,故推测,此处所载者,应该就是“中统钞”。同时,在第3行还载有“日后凭此为用”一语。此语之意,前文已述,当是表达借贷契约中的“恐人失信,故立文字为照用”等意。该句表明,日后要以此契作为收到钱钞的证据。可以推断,之所以王和尚会收到所借钱钞,或因其在此前已与相关人员签署了“借贷契约”,故才有此“与收付契”。同时,由此也不难得见,“与收付人”王和尚应是借贷人,其出具“与收付契”的对象当是债权人,也即债主,债主将此“与收付契”作为借债人收到所借钱钞的凭证。因此,由此件“与收付契”可以推见,当借贷契约定立之后,债务人即可获得相关借款等,而当借款等获得后,债务人则可能要向债权人出具有关“与收付契”,以作为其收到借款等的凭据。由此推测,借贷契约运作的第一步,是借贷双方立定借贷契约,而借贷契约的签订表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而第二步,则可能是债权人向借贷人发放借贷的钱钞等物,当借贷人收到所借钱钞等物并出具“与收付契”后,则表明借贷人所借钱钞等已经收讫,由此预示着债权人的契约义务已经完成,而接下来需要借贷人履行还贷责任。

另外,дх19022文书是与收付人王嗣祖发出的,此件与收付契是王嗣祖从宣使叉罕不花处关支到“小麦肆硕”的证明。显然,王嗣祖是获得小麦的一方,此契的接收对象,当是小麦的所有方叉罕不花。因此,此件可能是报送给宣使叉罕不花的。虽然还不清楚在此之前,知印王嗣祖与宣使叉罕不花之间是否定立过相关契约,但此件“与收付契”的行文方向却与天理文书A是一致的,至少此件亦可证实,在借贷契约运行过程中,当借贷人收到所借钱钞后,出具“与收付契”可能是重要的步骤。

其次,在借贷或租赁等契约关系解除前,债权人收到其所借出的物品后,出具“出收付契”。

由M1·0986[Y1:W201背]文书可知,此件的“出收付人”,也即立契人为也先帖木儿,其属于文书中借出铺马的主人,而亦集乃路寄居住人金舍则是此铺马的受借方。可知,此件文书当是也先帖木儿出具的,其出具此契的目的,是为了表示“金舍元揭马疋”等“一并”收到,且“并不欠少”,这里的“并不欠少”之物,可能包括借用马匹的费用之类。此契表明,此前借出去的马匹等债权人已经收到。由此可以推断,此件可能是马主也先帖木儿向借马人金舍出具的马匹等的收到证明。而文书第10、11行的“故立出收付文字为照用”一语也表明,要以此件作为收到借出铺马的证据。由此可知,也先帖木儿与金舍之间存在铺马的借贷关系,换言之,在也先帖木儿出具此“出收付契”之前,其与金舍可能签订过相关铺马借贷(或租赁)契约。通过此件来看,借贷或租赁契约在履约过程中,当借贷或租赁的钱物归还原主之后,债权人可能要出具“出收付契”,以表明此前所借出之物等已经收悉,在出具“出收付契”之后,则会通过销毁借贷契约等方式,来结束借贷双方的契约关系。

为什么债权人在收到所借出之物后要出具“出收付契”呢?这或与当时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违约现象有关。如郑廷玉在杂剧《看钱奴买冤家债主》中曾有过对这一现象的描述:“别人家便当的一周年下架容赎解,(带云)这员外呵,(唱)他巴到那五个月还钱本利该。纳了利从头儿再取索,还了钱文书上厮混赖。”[14]150这里记载,虽然借债人已经“还钱”,但债主却又在“文书上厮混赖”,说是没有收到钱钞等。因此似可推断,当债务人将所借钱物等归还债权人,却没有收到任何还款凭据时,则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对借债人的无理追索。这似乎是该类“出收付契”存在的意义之一。

总之,由以上来看,元代契约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可能要比传世文献及已有契约文书所显示的内容更为丰富。显然,“与收付契”及“出收付契”是在契约制度运作过程中产生和使用的文书,其既是当时为应对契约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违约现象而产生的限制措施,也是元代契约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标志。

               

注释:

①“错”,据文义当系“借”之讹字。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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