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
数字资本的三重界限:基于《资本论》的分析
作者:李爱龙,男,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摘要:数字资本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数字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需要数字资本在其循环周转的各个阶段明确相应的界限。在买卖阶段,数字资本要明确使用价值和价值相统一的界限。数字资本支付的工资要与其对数字劳动力的实际使用相一致,而其出卖的数字商品要能够满足其购买者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流通阶段,数字资本要明确一般等价物与特殊劳动产品相统一的界限。与数字劳动力相交换的数字资本必须是作为劳动产品的一般等价物,而与数字商品购买者相交换的数字资本必须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劳动产品。在生产阶段,数字资本要明确使用价值生产与剩余价值生产相统一的界限。数字产品的使用价值在根本上表现为能够带来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机遇,因此数字资本必须将使用价值的生产调整到推动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
关键词:数字资本;界限;数字经济;新质生产力;《资本论》
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看到,同世界数字经济大国、强国相比,我国数字经济大而不强、快而不优。还要看到,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坚决纠正和治理。”[1]536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但阻碍了数字经济积极意义的发挥,而且还将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向数字拜物教的深渊。在本文看来,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资本并未在其循环周转的各个阶段明确应有的界限,其增殖本能大大地凌驾于其生产职能之上,从而将数字这样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片面地膨胀为一种凌驾于整个社会生活之上的“物神”,就如赫拉利所指出的那样,“目前最耐人寻味的新兴宗教正是‘数据主义’(Dataism),它崇拜的既不是神也不是人,而是数据”[2]331。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基本内容就在于以《资本论》为理论背景揭示数字资本在其买卖阶段、流通阶段和生产阶段所应该明确的三重界限,为驯服和驾驭数字资本、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一定的学理支撑。
一、数字资本买卖阶段:使用价值和价值相统一的界限
买卖阶段是数字资本循环周转过程的首末两端:在开端之处,数字资本购买数字劳动力为其进行数字雇佣劳动,它是数字资本成其为数字资本的本质规定;在末端之处,数字资本将数字劳动力所生产的数字产品出卖给购买者,它是数字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最终环节。因此,在买卖阶段,数字资本实际上执行的是商品交换职能,它必须明确商品之为商品的界限——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如果数字资本突破了这一界限,其结果只能是数字劳动力的倦怠化以及数字商品消费的符号化,而整个数字经济也就不免陷入“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内卷化困境。
(一)数字资本支付的工资要与其对数字劳动力的实际使用相一致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与普通的商品交换不同,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劳动者处于内在统一的生命关系中。因此,劳动者出卖的不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其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有限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劳动力的购买者即资本之间并不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而是处于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中,它们都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理性地确定劳动力的价值——工资,就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3]204。经过劳资双方理性确立的工资应该包括三个有机构成部分并体现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实际价值: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需要的生活必需品价值,维持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需要的生活必需品价值,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的费用。这种合理形态的工资不仅能够促进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且能够为劳动者创造一定程度的自由时间,使其能够在谋生活动之外从事人之为人的“类活动”。因此,尽管这种合理形态的工资并不能完全消除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与压迫,但它至少使其处于可被容忍的范围之内,使其具有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文明史意义。
但是,由于资本实际地掌握着支配性的生产资料,资本与劳动者在本质上依然是人身隶属关系。“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3]205因此,资本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很大程度上远远低于其劳动力价值。换句话说,那种在买卖过程中所确立的合理形态的工资只不过是徒有其表,它总是被资本对劳动力的无限的任意使用所突破。由此,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满足其自身的基本生存需要。这种情况在数字经济的条件下达到了全新的高度,以至数字劳动者成为数字时代最大的隐形贫困人口。其一,数字劳动者出卖的数字劳动力是其具有个体性和创造性的生命形式,而不是整齐划一的简单机械操作。在其本质上,数字劳动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非物质劳动,本身就体现为数字劳动者生命形式的外化与积累,是数字劳动者对社会生活进行数字化抽象与再现的结果。因此,数字劳动的劳动强度与耗费大大超过了物质劳动。其二,通过看不见的数据流,数字资本打破了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劳动场所与非劳动场所的界限,将数字劳动者置于一种透明化的数字全景敞视监狱中,实现了对其生命形式的随时随地的无限任意征用。这实际上是数字资本以数字技术为手段对数字劳动者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其三,随着数字劳动的积累,数字资本隐匿地窃取了数字劳动的结晶——数字化机器体系,它不仅使数字劳动者在实质上从属于数字资本,而且催逼着数字劳动者不断向其输送新鲜的生命形式供其吮吸。
在数字资本的催逼下,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巨大无形的数字工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某种程度上的数字劳动者。但是,数字劳动大军的庞大并不意味着数字劳动层次的提高,更不意味着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庞大的数字劳动大军加剧了数字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它一方面将数字劳动者孤立成无依无靠的原子式个体,使其无法共同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又大大强化了数字雇佣劳动,使数字资本更加肆无忌惮地克扣数字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在这种自由竞争的背景下,数字劳动者陷入无止境的“自我剥削”(Selbstausbeutung)[4]8中而不能自拔,努力地将自身所具有的生命形式看作是一种人力资本,并对这种人力资本进行无限制的投资,力图将其换算成可被数字资本所吸纳的数字代码。为了走出这种困境,有的学者主张探索人工智能时代下的社会主义分配方案,主张“全面基本收入方案”使“生存资料”按“劳”分配倒转为按“需”分配[5]。诚然,在尚不具备瓦解数字资本历史条件的前提下,这种主张作为一种具有正义性的分配方案能够缓解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压榨,能够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一定的活力。但仍需注意的是,数字劳动者也是数字商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如何避免其再度陷入数字消费主义的陷阱,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这就指向了数字资本所出卖的数字商品所要遵循的基本界限。
(二)数字资本出卖的数字商品要与购买者的美好生活需要相一致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之为商品的物质前提,其所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它能够以自然的变化了的形式满足人的某种实际需要。有形的物质商品包含的自然要素无非是各种具体的自然资源,它侧重于满足人的自然需要,能够维持生命自身的生息繁衍。无形的数字商品包含的自然要素无外乎是数字劳动者的生命形式,它侧重于满足人的美好生活需要,能够让人对生活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避免受到外在异己力量的抽象强制,就如库克里克认为的那样,“数据会使我们更加清楚并更加精确地定义自己的需要,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来让自己感到舒适。数据同时将揭示我们自身,并使得生活环境尽可能确切地适应我们的需求成为可能”[6]13。在这两种实际需要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需要即虚假需要。马克思将这种虚假需要称为“历史地形成的需要”[7]286,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欲望,是以货币这种财富一般形式为对象的“致富欲望”。因此,它实际上是资本追求自我增殖的本能冲动,“资本作为财富一般形式——货币——的代表,是力图超越自己界限的一种无限制的和无止境的欲望”[7]297。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自然需要和美好生活需要都会被裹挟进资本的“致富欲望”中。
自然需要以及物质商品的欲望化会遭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因为它无法逾越人的生命存在这一基本事实。而作为一种超越于自然需要之上的高级需要,美好生活需要带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不同的个人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理解总是不同的。这就为数字资本将数字商品欲望化提供了前提条件。与物质商品的标准化形态不同,数字商品具有十分明确的个性化特征。这就使其能够击中购买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大大提升剩余价值的实现效率。但是,这种个性化特征在其实质上是对购买者既往的生活习惯、消费偏好甚至是阶级立场、意识形态的数字化表征,它只能代表购买者过去的美好生活需要。并且,这样一种数字化表征只不过是数字劳动者加工制作的结果,它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如实反映购买者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未来式理解,正相反,它会在无形中干扰甚至杜撰购买者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判断。这就意味着,数字商品的个性化特征并没有实体性内容作为其支撑,会在数字资本的推动下成为抽象空洞的数字符号。在这种符号消费中,购买者的私人欲望得到了无止境的放大,而数字资本的“致富欲望”得到了无止境的实现。换句话说,数字商品并没有让购买者获得真正的美好生活,而是使其日益陷入一种偏私狭隘的私人生活中。
因此,数字资本出卖数字商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美好生活需要的符号化来实现其“致富欲望”,并不是真正满足其购买者的美好生活需要。尽管数字消费已经构成了日常消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并没有被用来恢复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生命形式,恰恰相反,它不断填充着人们的自由时间,使人们的生命形式陷入更大的虚耗中。因此,数字商品充斥着数字经济,但数字经济并没有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和生命层次,恰恰相反,它使人们的经济活动与其本意相敌对,甚至让人们产生了回到前数字化时代的冲动与渴望。在这里,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要不要数字化,而在于如何让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如何让数字资本的“致富欲望”与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协调起来。实际上,美好生活需要不仅仅带有个性化的特征,同时也包含着普遍性的客观内容,它强调的是充裕的物质生活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需要、健全的社会生活需要以及和谐的心理生活需要的有机统一。这就不仅要求数字商品是一个多维度和多层次的总体性商品,在整体上契合于人们的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社会需要以及心理需要,而且在本质上要求各个数字资本能够拆除数字壁垒,打破数字圈层,实现数字共享,畅通数字循环,健全数字生态,从而以一种有机联合的方式共同提升美好生活需要的数字化水平。
二、数字资本流通阶段:一般等价物与特殊劳动产品相统一的界限
如果说在买卖阶段,数字资本执行的是商品职能,那么,在流通阶段,数字资本执行的则是货币职能。换句话说,流通阶段只不过是将买卖阶段的交换双方颠倒过来。在这里,我们不再考察数字劳动力价值与其实际所得是否一致以及数字商品购买者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我们讨论的是数字资本何以能够与数字劳动力以及数字商品购买者进行交换。在这个意义上,数字资本在其实质意义上就是货币,它购买数字劳动力支出的是货币,它出卖数字商品收入的同样也是货币。就在货币的支出与收入的不断循环中,数字资本实现了自身的流通,既将数字劳动力的剩余价值凝结在数字商品中,又将数字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实现出来,还进一步支配了数字商品购买者的无酬劳动。因此,在流通阶段,数字资本所要明确的基本界限就是货币之为货币的界限。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货币既不是纯粹的价值符号,也不是凝固的特殊劳动产品,而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劳动产品,其内在地包含着一般等价物与特殊劳动产品相统一的界限。如果数字资本突破了这一界限,数字经济必然会出现“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
(一)与数字劳动力相交换的数字资本必须是作为特殊劳动产品的一般等价物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货币与劳动力相交换才能转化为资本。而当货币转化为资本后,与劳动力相交换的就是资本了。在这个意义上,尽管货币依然执行的是支付(工资)手段的职能,但是其作为劳动产品的基本内核已经被资本所侵蚀。其一,从其内核上看,货币是特殊的劳动产品。从价值形式的历史演变过程看,无论体现为牛羊,还是体现为金银,货币始终都是包含着一定劳动量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殊劳动产品,唯其如此,它才有资格衡量其他劳动产品的价值并与其相交换。其二,从其形式上看,货币又是一般等价物。商品交换中存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不断地将货币的劳动产品属性抽象化和虚无化,直至将其变成一个不包含明显劳动量的并可以精确计量的价值符号,唯其如此,货币才能够将商品价值无差别的同一性表现出来,才有资格与一切劳动产品进行交换。作为纯粹的价值符号,货币成为一切劳动产品的“本质”与“共相”。在这个意义上,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大大地凌驾于其特殊劳动产品属性之上。整个商品世界分化为两极:一极是各种各样的具体商品,分别代表不同的使用价值;另一极是货币,只代表商品的价值。“这个产品只有在货币上,才取得一般的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3]127这就使货币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物神”,其所具有的购买力和支配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神化。而为了最大限度地无偿榨取劳动力的剩余价值,资本必然会炮制出种种具有交换职能的抽象符号来与劳动力商品相交换。但由于不是劳动产品,这些抽象符号只能在资本所指定的范围内流通。这无疑强化了资本对劳动力所有者命运的支配。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加速推进了货币符号化,最终使数字货币一跃成为购买与支配数字劳动力的理想中介。一方面,数字货币以其“幽灵般的对象性”逾越了时间和空间的绝对限制,极大地扩张了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力的支配广度。利用数字货币,数字资本不仅可以以高额的“工资”购买到那些训练有素的数字劳动力,从其身上获得剩余价值的稳定来源,而且还可以以毫无价值的“流量”购买到那些没有训练经验的数字劳动力,将其作为生产剩余价值的预备役。换句话说,以数字货币为中介,数字资本的那样一种将全体社会成员变成数字劳动者的本能式冲动就被彻底激活了。只要链接进入数字世界,“免费”使用数字技术,他都不可避免地被数字资本所捕获,自觉地或被动地成为其所雇佣的数字劳动力。另一方面,数字货币以其无限可分的计量精确性真实再现了货币的抽象同一性,极大地加剧了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力的支配深度。与前资本主义的权力支配不同,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依赖货币来展开,而货币计量的精确程度又制约着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深度,因为资本必须以货币的抽象同一性消解劳动过程的神秘主义色彩,将具有个体性和创造性的复杂劳动拆解成重复性和机械性的简单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数字货币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数字资本对复杂劳动的拆解,因为在数字世界,任何复杂劳动过程都能够被还原成数字代码的自我编程,即劳动与劳动之间的有机关系被代之以数字与数字之间的抽象关系,而每一个数字代码所具有的货币价值则是可以清晰计量的。由此可见,借助于数字货币,数字资本解构了数字劳动者的复杂劳动,使其成为简单劳动的物化积累。
在直观的意义上,数字资本实现了对数字劳动力的全面支配,但这种支配突破了货币作为货币的基本界限,将作为特殊劳动产品的货币变成了一种抽象的价值符号,甚至变成了数字资本任意虚构的象征性符号。这对于数字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无疑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一,货币拜物教的数字化。在某种程度上,数字货币只具有货币的价值符号属性,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的职能依托于其背后的资本强制力。因此,数字货币集中体现着货币的拜物教属性。由于具有超时空性以及计量精确性,数字货币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抽象强制力,也无限放大了人们的利己主义心态。积累货币就被抽象成了积累数字,真实的物质生产就被数字货币变成了虚拟的符号生产,正如波德里亚所言,“生产内容的所有目的性都被摧毁了,这使得生产可以像代码一样运转,比如像货币符号一样逃进无限的投机中,脱离生产真实的参照”[8]4。由此,数字经济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实体经济就面临着被摧毁的危险。其二,数字劳动的自我分裂。在某种程度上,数字劳动是脑力劳动的“高阶版本”,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复杂劳动,它集中地表现着劳动所具有的实践创造性,是独属于人类自身的“类活动”。但在数字货币的抽象支配下,数字劳动的实践创造性被数字资本所“拆解”,与其作为“类活动”的本质越来越相分离甚至是相敌对。在自我分裂的意义上,数字劳动或者被追捧为一种最高级的劳动形式,被赋予一种凌驾于其他劳动形式之上的支配性地位;或者被贬低为一种寄生性的劳动形式,被冠之以“玩—劳动”的戏称。因此,为了避免货币拜物教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劳动的自我分裂,我们强调,与数字劳动力相交换的数字资本必须是作为劳动产品的一般等价物,而不是仅仅具有交换职能的抽象价值符号。
(二)与数字商品购买者相交换的数字资本必须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劳动产品
表面上看,数字资本与数字商品购买者之间的交换与普通的商品交换并没有区别,前者让渡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后者让渡货币所包含的价值。但是在实质意义上,数字商品的交换有着与普通商品交换完全不同的“新”内涵。其一,数字商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根本转移。数字资本实际上是以“买卖”之名行“租借”之实,购买者实际上只是购买了与其货币价值相匹配的数字商品的特定使用权限。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商品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人格化色彩,它的买卖与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具有内在一致性,即只是出卖有限使用权,不出卖根本所有权。由此,数字资本就能够以相同的数字商品吸纳不同的购买者,以其包含的单倍劳动价值量攫取多倍的货币等价物。这就极度彰显了数字资本剥夺性的本来面目。其二,数字商品具有自我升级的特质。如上所述,数字商品内部包含着数字劳动者的生命形式,同样也包含着购买者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个体化理解。因此,购买者对数字商品的实际使用过程就是数字劳动者的生命形式与购买者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交互作用的过程,在其实质上就是数字商品的自我训练与自我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商品不断地吸纳购买者的人格性特质,并反过来以商品的形式去支配和奴役其购买者。因此,数字商品使其购买者处于一种非等价交换的不利地位。
由此观之,数字资本以数字商品的使用权源源不断地置换着购买者手中货币的所有权,而货币就作为积累的财富凝固在数字资本之上并不断膨胀。换句话说,数字资本在实质意义上剥夺了货币所具有的一般等价物的交换职能,限制了其所具有的购买力和支配力,将其非历史地还原为物化劳动的凝结,最终将数字商品购买者牢牢地束缚于某一特定的数字商品之上。就像数字货币真实地再现了价值形式的抽象同一性,数字资本同样真实再现了资本的权力支配性——“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3]611。与以往资本形态不同,数字资本对无酬劳动的支配不仅直接体现在数字劳动力身上,而且还延伸至数字商品购买者身上。数字商品购买者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获得了数字商品的使用权,其使用过程就是对数字商品进行完善的劳动过程,而数字资本在并未对这一劳动过程支付任何“工资”的前提下直接将其占为己有。诚然,这种“工资”的计量和归属是模糊不清的,但恰恰证明了其本身就是社会集体的共同财富。由此可见,在对共同财富的占有模式上,数字资本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返祖”症候,但它不是返回到与自身同根同源的产业资本,而是返回到与其根本对立的且具有极大保守性的封建地产,只不过数字资本披着数字技术的合理性外衣在更高程度上实现了一种“否定之否定”。
如果数字资本退化为剥夺共同财富的封建地产,那么,以其为重要引擎的数字经济必然会沦落为封建领主经济。封建领主经济的一大特质就是自我割据,在其内部又有着森严的等级制——上至掌握绝对权力的领主,下至被剥夺共同财富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数字经济也具有类似的建制。其一,每一个占据行业垄断地位的科技公司都会自行割据为一个数字王国,比如苹果、微软、脸书、谷歌、亚马逊、优步等,它们依赖封闭的数字技术自成为一个数字生态。其二,在每个数字王国中都存在三大等级。最高等级是数字领主,他们掌握着所有数字技术的最高所有权;次高等级是数字领主雇佣的数字劳动力,数字领主将其全部剩余价值以及部分劳动力价值无偿占为己有;最低等级则是租用数字商品的数字农民,数字领主将其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无偿占为己有。其三,数字领主以看不见的数据流以及日益扩大的数据竞争将数字劳动力和数字农民的命运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以便对他们展开更加彻底的经济剥削和政治控制。因此,为了规制数字资本的食利性,避免数字经济的封建化,我们强调,与数字商品购买者相交换的数字资本必须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劳动产品,即数字资本必须将数字商品的所有权与其购买者进行某种形式的共享。
三、数字资本生产阶段:使用价值生产与剩余价值生产相统一的界限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动机就是赚钱。生产过程只是为了赚钱而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只是为了赚钱而必须干的倒霉事。[因此,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地患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9]67-68产业资本的增殖主要依赖于使用价值的生产,但其总是陷入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金融资本的增殖主要依赖于对产业资本的剥削,但其总是陷入巨大的投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数字资本将资本的“狂想”变成了现实。与产业资本相比,数字资本不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生产,而是以其生产的数字产品来塑造和引导使用价值的生产;与金融资本相比,数字资本生产的数字产品内部包含着丰富的数字劳动,展现为先进的数字技术,它能够吸附庞大的数字劳动大军为其服务。因此,表面看来,数字资本“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但在实质意义上,数字资本从社会物质生产中分得剩余价值的根本依据在于其数字产品的使用价值,只不过数字产品的使用价值在根本上表现为能够带来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质性跃升提供数字支撑。因此,数字资本必须明确使用价值生产与剩余价值生产相统一的界限,将其使用价值的生产与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统一起来,而纯粹追求自我增殖的数字资本必然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一)数字资本生产使用价值要与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相一致
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10]723同样的,数字就是数字,只有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它才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最原始的意义上,数字是一种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工具。其一,数字以其抽象同一性的原则能够揭示感性世界中杂多表象的“共相”和“本质”,从而使人们获得超感性世界的确定性,就像毕达哥拉斯学派所主张的那样,“数一定是万物的基础,数一定是真正的实在、事物的实体和根基,一切其他东西都是数的表现”[11]17。其二,数字与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能够再现感性世界的被重重表象所掩盖的内在肌理,从而使人们对感性世界的认识达到规律性的层次。拉法格在《回忆马克思》中提到,马克思认为数学之于各门科学的自我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12]191。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及其相互关系所构成的超感性世界就是真正的属人世界,它使人类的生存从动物般的野蛮状态中超越出来。可以说,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数字文明史,就是人类对感性世界进行数字化表征的结果。然而,数字及其相互关系在本质上终究是对感性世界的量化反映,虽然它给人类带来了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但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感性世界的异化,即那些不可被量化但又构成人类生存之不可或缺的(如信仰、尊严等)的价值就被视为无足轻重的“剩余”被抛弃了。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及其相互关系对感性世界的量化表征在非经济因素的压制下缓慢发展着,整个感性世界被笼罩在一种神秘主义的氛围中。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量化表征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推进。其一,以自然科学为载体,数字及其相互关系实现了自然界(包括人体)的“祛魅”,将自然界变成了一种机械力学规律的集合体。其二,以工艺技术为载体,数字及其相互关系实现了生产过程的“祛魅”,将生产过程分解细化为单一动作的机械组合,从而使其变成了一个透明可控的直观客体。因此,在资本主义的机器化大生产中,数字及其相互关系不仅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生产过程,而且作为一种具有全新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从而开启了生产力的数字化进程,推进了生产力从“手推磨”向“蒸汽磨”的质性跃升。但必须看到的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数字化革命并不会带来劳动者的真正解放,恰恰相反,它以数字化的机器运转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从而让其在实质上从属于资本。因此,这种资本生产力极大地膨胀了数字及其相互关系所固有的抽象同一性。一方面,自然界不再是“人的无机身体”,它只是被当作一种不用支付等价物就可被占有的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劳动者不再是具有劳动技艺的工匠,它只是被当作一种毫无独立性和个性的劳动力人口。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破裂以及人与人社会共同体的撕裂。
从工业资本主义到数字资本主义,数字资本及其数字产品尽管在“量”的方面上得到了极速扩张,但其统治自然与剥削劳动的“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这不仅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将地方性的环境污染升级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而且将全体劳动者置于全景敞视的数字监狱中,逼迫其认同、接受并践行数字资本的增殖欲望。与之相反,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背景下,数字资本的存在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既不被压制,也不被放任,而是被合理地引导。换言之,数字资本的生产职能将是其实现自我增殖的唯一前提,它所生产的数字产品能够与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相一致。其一,数字产品要能够促进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数字产品必须有助于劳动者的跃升,使其成为能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具有知识快速迭代和综合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而不再是毫无独立性与个性的劳动力人口。数字产品必须有助于劳动对象的跃升,使抽象的大数据集合、高效能的新能源和新材料得到深入开发。数字产品必须有助于劳动资料的跃升,推动自动化的智能设备和计算工具飞速发展。数字产品必须有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通过改变要素之间的比例和结构提升全要素的生产效率。其二,数字产品必须是合乎绿色发展的生态产品。数字产品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包含的科技创新程度。而所谓的科技创新在其实质意义上并不是背离自然,而是在更高程度上与自然的和解,是在顺应自然的基础上创造新的自然。因此,数字产品本质上就是生态产品,是对生态内在发展规律的自觉把握,是自然生态在数字世界中的另类呈现。
(二)数字资本生产使用价值要采用合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型生产关系
任何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都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而生产关系的先进程度决定着使用价值生产的层次、规模和效率。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资本同样生产着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但其所采用的生产关系是完全有利于数字资本一方的。一方面,数字资本剥削数字劳动,使其成为一种异化劳动。数字资本不从事数字劳动,但却获得了数字产品的全部所有权,而数字劳动创造数字产品,却反被数字产品支配和奴役。另一方面,数字资本支配实体资本,使其变成自身的经济附属物。只有将数字产品租售给实体资本,数字资本从数字劳动那里所剥削的剩余价值才能实现出来。但由于掌握着先进的数据生产要素,数字资本与实体资本之间的交换在实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它必然会将自己的增殖意志施加于实体资本之上,将自己对社会需要的数字化理解标榜为社会需要的本真状态,破坏了甚至是剥夺了实体资本的生产自主权,使其陷入巨大的虚拟性风险中。可见,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数字资本与实体资本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根本颠倒,数字资本一跃成为资本世界的实际操控者和真正引领者,将其增殖本能地凌驾于其生产职能之上。不难发现,这种表面上的绝对统治地位最终会将数字资本置于重重危机中。一方面,数字劳动的普遍异化会带来数字劳动的倦怠化,使数字劳动机械复制有余而创新动力不足,而毫无创造性的数字劳动必然会使数字资本陷入不可持续的危机。另一方面,受数字资本牵制的实体资本无法与社会需要之间建立真实有效的联系,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并不能为其自身带来不断扩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更不能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无法盈利的实体资本必然会引发数字资本的自我崩溃。可见,数字资本并不是如其所示的那样具有绝对独立性,而是深深地依赖于数字劳动与实体资本。
因此,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资本促进生产力质性跃升的“文明面”被遮蔽了,其榨取剩余价值的“野蛮面”获得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数字资本必须被合理地引导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这必然要求为数字资本构建一种新型生产关系,从而使其“文明面”能够得到彻底的发挥与展现,“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13]。尽管这种新型生产关系依然处于构建的历史过程中,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唯物史观的生产关系理论出发对这种新型生产关系进行原则性的阐释。其一,新型生产关系要清晰确定数字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实际上,数字资本、数字劳动以及实体资本都为数字生产要素的产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离开了任何一方,数字生产要素断然不会产生并壮大。因此,数字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绝不能被数字资本所垄断,正是这种垄断才确立了数字资本的统治性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新型生产关系就必须明确规定三方对数字生产要素的共同占有,进而清晰确定三方各自所占的实际份额,为在未来重建数字个人所有制奠定基础。其二,新型生产关系要明确划分数字化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化大生产依赖于各个生产部门的明确分工以及紧密协作,而数字化生产本身就具有强社会性、广覆盖性、高渗透性等特质。这就需要新型生产关系推动数字资本和实体资本的融合发展,脚踏实地、因地制宜,让各个生产部门的数字化潜能在合理的分工协作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避免过度数字化或为数字化而数字化。其三,新型生产关系要公平制订数字产品的分配方案。与数字生产要素相一致,数字产品实际上是数字资本、数字劳动与实体资本的共同产物,只是在其直观意义上表现为数字资本的产物。因此,数字产品的所有权应该归其创造者所共有,而其分配实际上就体现为分享,不应被数字资本圈定为自己所独占的私有财产。这就要求新型生产关系能够打破数字资本强加于数字产品的私有化枷锁,将其逐步确立为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财富,使其真正发挥促进生产力质性跃升的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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