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从最高院批复的理解,谈谈现金流紧张的大型企业如何去做

学术   2024-08-28 23:5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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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自024年8月27日起开始试行。

批复共两条,此解释一经发布,响应剧烈,本文从该解释的适用、结合实际谈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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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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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仅限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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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服务等典型合同。

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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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强制性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认定该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对欠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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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1、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签订的合同类型、项目建设周期、合同金额、合同约定等因素考虑


2、行业规范,期限比较多的见于住建部的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中多用于14天作为合理期限。


3、双方交易习惯,大型企业的支付一般都根据自身管理有关,成果确认、付款审批等,大都需要10-15个工作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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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批复》没有明确在“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后,大型企业违约责任如何。但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会根据欠付的金额、迟延支付的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多种角度进行违约金的设置。


如果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约定,人民法院大概率会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违约责任,除非合同约定存在显示公平或者无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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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利息


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现金流紧张的大型企业如何应对





采购、招标环节在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主合同付款条件,进行支付节点设置,可以增加节点,每个节点约定清晰,成果交付验收标准明确。


关键位置显示采购价与控制价包含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以及延期支付可能给下游单位造成的损失。



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若下游单位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则需要承担的违约金


同时约定,下游单位承担采购与招标的成本,以及重新采购和招标的费用、损失(如市场价格变化,影响主合同履行的违约金等)



签订合同阶段,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招标文件所列条款签订。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个支付节点按照约定时间、成果标准进行验收后才可以付款。


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对于下游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及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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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务人
聚焦行业研究、投资开发、建筑设计、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法律研究,涉及招投标、项目承接、合同签订、风险防控、结算付款、清欠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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