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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5 联合体
内容包括3.5.1-3.5.4共四条的内容。专用条款3.5联合体3.5.3-3.5.4,外加一个其他约定。
通用条款3.5.1
联合体形式,明确签订合同的方式应当是联合体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通用条款3.5.2
1、联合体协议提交时间: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2、联合体协议内容:明确牵头方和成员方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
3、联合体协议与合同书的关系:经过委托人确认后联合体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4、联合体协议在合同履行中禁止更改,除非经过委托人同意。更改的内容包括分工、各方责任等。
通用条款3.5.3
1、联合体各方责任承担: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合同约定责任。
1.1 法律法规明确联合体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合同约定的责任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用条款对应3.5.3、3.5.4,还可以在其他约定处详细约定各方责任的分担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毫无疑问联合体各方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专用条款约定了,是不是联合体各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连带责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如《建筑法》明确联合体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同约定有利于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在联合体之间根据约定责任追偿。
通用条款3.5.4
在专用条款中根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约定的事项:
1、委托人向联合体方支付服务费的方式,是分开支付还是支付给联合体的任何一方,需要明确。
2、有关联合体的其他约定,如委托人的要求、联合体接收函件、费用请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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