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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应收账款,犹如堆满货物的仓库。
杂乱无序,没有物品清单。
这些货物,堆在仓库里,是你的,也不是你的。
介入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对之前研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一一的验证
诉讼时效,是应收账款催收至关重要。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时间。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不行使权利(起诉),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的权利和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三年。
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除斥期间等。
本篇仅对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
这里说的过诉讼时效,是指企业的应收账款过了一般的诉讼时效(3年),且不存在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等情形。
过了诉讼时效,简单说,就等于丧失了司法保护权利。作为原告起诉,通过诉讼进行追讨时,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 法院查明属实,会判决驳回起诉。
1、企业的应收账款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忽略诉讼时效问题
从财务的角度将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年份、业主的类型等进行分类是不难的,但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是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这需要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实现联动,法务对催收情况了解,才会及时发现诉讼时效问题。
2、诉讼时效中断的判定需要法律专业支持
诉讼时效提的多了,民法典的学习普及了,或者之前吃过诉讼时效已过的亏,很多负责催收工作的负责人也意识到诉讼时效问题。
这些有经验的催收负责人会在催收的过程中重视催收的方式,搜集和保留催收的关键证据。
只是,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有法律专业的判断。
如工程类的进度款、预付款与结算款在诉讼时效上起算点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笔者认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
认识到诉讼时效,也经过了多次催收,以为诉讼时效没问题,实际上在诉讼中会被法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常见的就是来往函件没有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的人员不能证明与合同签署主体有关、联络人离职、合同签署主体存在问题(濒临破产,负责项目的人员全部离职等)。
1、重视合同的审核,在签订合同时争取在合同中明确有效信息
合同签署各方授权人及对应的授权,避免合同签署后,履约过程中出现签字人员无权限、超越权限等引起的效力问题。
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联系方式,最好注明电子邮箱、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信息,便于合同履行期间成果交付、联系函等文件的送达、法院文书送达等。
2、重视合同履约的监控,尤其是动态的监控,及时主张权利
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及时请款,并注意进度款争议以及支付延迟的应对。
合同履行的节点,提交成果资料,保留证据,重视过程结算。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的提交结算资料,锁定结算金额。
3、应收账款催收多种方式并行,消除诉讼时效危机
利用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电话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箱往来、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催收,有效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利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采用EMS邮寄方式送达催款函、律师函,在邮寄时备注文件的名称和内容摘要(如xx项目结算书、xx项目请款函、xx项目项下欠款的律师函等),并采用拍照留存,送达和签收留证确认文件的有效送达。
4、充分利用见面沟通、会议等形式,进行当面送达
无论合同履行和结算是否有争议,若合同主体见面沟通、会议(相关会议或其他会议均可),当面送达书面的文件(请款函、对账单、结算书等),配合聊天记录、会议照片、文件签收等形成证据链。
一个公司,要实现有效的降低应收账款,首先要重视应收账款,做到提高重视,对于新合同,签订清晰可执行的支付节点,同时进行动态的风险防控。对于旧项目,要进行集中的处理,专业的分析,尤其是2年内的,避免诉讼时效超过3年。对于3年以上的,更要注意去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没有证据的,要采用各种方式先行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再进行后续的催款措施。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过了,建筑工程领域内诉讼时效过了,代表着时间也不短了。原本合同签署主体公司可能会发生改变,人员频繁的变更等原因造成根本无法联系到当年的联系人。
物是人非,若手中有明确金额的应收账款还好,但凡有些争议,后任不会轻易的为前任去背书。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账款,法律上已经丧失胜诉权的金额,要指望债务人自愿的还款,是对人性和利益的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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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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