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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 受托人一般义务
内容包括3.1.1-3.1.7共七条的内容。专用条款中委托人的一般义务是参照通用条款,如需要对委托人一般义务有增减、修改的,在专用条款第3条3.1中详细的约定。
受托人义务3.1.4中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与通用条款3.4条有紧密的联系,3.4条共四条内容。
以上合计11条内容,将主要核心要件解读,在使用时予以注意。
原文通用条款3.1.1
注意在合同中将咨询服务的内容约定清楚,受托人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原文通用条款3.1.2
受托人要具备组建满足咨询服务的团队,即有人员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原文通用条款3.1.3
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做到: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咨询服务成果满足强制性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T/CCIAT0024-2020);
3、满足合同约定
受托人还要尽谨慎、勤勉义务,表示,若受托人未尽到义务对委托人有损害的,或者提供质量不符合受托人应有水平的成果,受托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合同有没有约定。
受托人具备全过程咨询的专业水平,谨慎和勤勉可谓是帝王条款,对受托人的要求很高。
原文通用条款3.1.4
受托人分包,应当注意:
1、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也就是,拆分分包时,不要遗漏了部分。
2、按照3.4 约定:
2.1 需要经过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委托;示范文本原文是“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其中的“另一方”指的是委托方(合同相对方)还是转委托的第三方?结合3.4.3条款,明显理解为委托方更为合理一些。
2.2 不能将全部的服务整体给第三方,即整体转包;
2.3 转委托给第三方,要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者委托人书面同意;
2.4 转委托需要在受托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依法依规择优给其他咨询单位。注意“依法依规”与“择优”在实际操作中,要主要满足这两点。规模大、金额大的项目,国企作为受托人,则必要时在满足必须招标规定的条件下,根据项目情况设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筛选。当然,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通过非招标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择。
2.5 转委托责任不转移。受托人不因此减轻责任和义务,并且要对其他咨询单位的疏忽、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通用条款3.1.5
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
1、使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度了解。合同履约时,受托人可以利用电子邮箱、微信、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展示咨询服务成果。有效的送达方式前文已经提过,不再赘述。
2、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进度。建议受托人在合同中对“定期”进行明确,便于定期报告,将过程咨询成果形成有效的证据,并且可以利用定期报告向委托人反映情况,取得委托人对咨询服务的阻碍因素进行协调。
原文通用条款3.1.6
本条有费用,请注意:
1、财产归属。明确任何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归属,属于委托人。
2、受托人可以无偿的使用。具体范围是通用条款2.1.3项中的设备、设施、资料。2.1.3依旧比较模糊,建议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3、受托人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建议,首先合同中能够明确使用与保管的,进行约定。在使用和归还时进行登记。长时间使用的设备、设施要进行必要的管理,保留管理的证据。
4、咨询服务完成后退还给委托人。建议合同约定+签收签字,在归还时一一对照,委托人签收,避免争议。
5、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这条约定比较的模糊,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保护财产合理费用的范围。如果合同不方便约定,则在保管时对合理的费用保留发票,过程留痕,并且过程要定期报送。
还有应当注意在咨询费用约定时,要排除此类费用包含在内。愿意承担此费用的可以忽略。
原文通用条款3.1.6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属于概括性条款,不过也提醒了,受托人要注意合同的约定,将专用条款的预定与通用条款对照来看,有矛盾的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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