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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已经成为主要的交流工具,通过微信可以进行交谈、交易、签订协议、发送文件、语音、视频等,也可以用来收款和支付。
习惯了这种交流的工具,很多人会用微信来保存证据,证明事实。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人因为微信留了证据证明了事实,维护了合法权益。也有很多人认为微信保留了证据,结果在诉讼时证据不被采纳导致败诉。
应收账款催收过程中,如何让微信的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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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形式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从证据的形成过程,证据的种类等方面看,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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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包括:
1、微信好友聊天;
2、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
3、微信发送的文本文件;
4、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5、其他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应收账款催收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形成有效的证据,注意:
第一,主体问题
先弄清楚聊天的当事人是不是具备主体资格
联系人是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业主授权人员(过程没有变更,且该人员依旧是项目业主公司员工或者隶属于项目业主的工作人员)。
联系人是合同签署人(法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是项目业主在岗人员或者隶属工作人员,项目业主授权对接应收账款人员、上门催收时项目业主指定的接待人员等。
聊天之前先确认对方的身份,查看对方头像、名称、朋友圈等可以代表项目业主身份的信息。如聊天的主体,微信号名称是xx公司合约部xx。当然,这种写信息在企业微信中查询的更加清晰,很少有人在微信中这样命名。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项目业主招聘信息、联系人工作的照片、视频等,可以作为辅助证明身份的材料。
第二 微信聊天的内容
完整性。
1.聊天分为双方介绍(熟悉人免此步骤,但是要用其他信息来表明身份)
2.注意涉及到的催款项目,要完整显示项目的名称避免指向不明。如荆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尽量避免聊天用“荆州项目”,如果嫌麻烦,可以用“荆州城中村改造项目”代替。
3.内容上,要对签订合同时间、提交成果时间、应收账款金额、已收金额、发票开具等信息明确且清楚,在聊天的时候,尽量围绕项目来谈,并在聊天记录里充分证明催款的意向和目的。这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非常有效。
真实性,避免聊天内容的前后矛盾。
关联性,多次的聊天,内容上形成关联,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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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视频
在应收账款催收中,微信图片和视频注意:
1、微信图片和视频收到后要及时的下载打开,通常72小时后过期可能就无法查看;
2、微信图片和视频查看后觉得没有什么用的,也不要删除,尽量保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3、注意手机微信的空间清理,避免清理空间导致图片和视频被删除,保留聊天的原始载体;
4、视频容量大,请注意不要进行编辑、剪辑,否则可能因为不完整性丧失证据的效力;
5、避免图片和视频遗失,一般的聊天记录可以采用录屏的形式保存视频。重要的证据资料可以通过公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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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文件、网络链接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小容量的文件一般是直接发送,大容量的文件会有网络链接。
注意:
1、小容量文本(Word、Pdf等),先下载文本,在通信载体中保存(手机或电脑);
2、通过网络链接打开的,要在保存网络链接情况下,对网络连接的每一步打开进行视频留证。因为,有些网络链接有一定的时间,超过时间就无法打开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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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
在应收账款催收中,微信语音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以发语音的形式进行聊天
有些人使用微信聊天,除了文字之外,习惯用短暂的语音来聊天。语音聊天也会过了一定的时间无法打开,或者清理空间时无意间删除,等需要的时候,发现语音无法打开,相关聊天的记录无从知晓。
对于语音形式的聊天,用微信聊天语音转换文字功能将其转换为文字,截图保存。同时,在结束一段聊天时,通过屏幕录制的功能挨个播放语音,对语音或者文字展现的内容进行视频留证。
第二种方式 微信语音聊天
通过微信语音聊天,涉及到录音。录音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法法律等情况下,录音证据会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微信语音聊天,我们要保留证据,能不能录音?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应收账款催收中,聊天内容不涉及隐私,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可以进行微信语音录音的。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微信语音聊天时,与微信文字聊天一样,首先,保证语音清晰、完整。其次,在聊天中建议明确各方的信息,确认身份,清晰的说出应收账款的项目名称、催款的金额,双方的争议问题等。最后,在微信语音中,尽量对通话有一个总结性语言,便于保持语音内容的完整,前后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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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采纳的微信证据情形
1、原始载体遗失。用于存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载体遗失或因故障无法打开且无法恢复数据;
2、微信聊天的证据不完整。只有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模糊不清,视频播放不完整。视频和图片经过剪辑、修改则会丧失证据效力。
3、无法确认聊天的主体。仅有聊天的记录,无法有效的证明聊天的主体,如无法证明全名,无法证明主体与催收的项目业主之间的关系。
4、聊天记录存在矛盾,无法用证据证明的。聊天记录前后信息矛盾,且无法用证据证明,则会因为信息矛盾使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事实而丧失证据意义。
已经成为应收账款,多数都存在催收艰难的状况。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不同的账龄催收的方式都应该不一样。微信聊天也是如此,只有结合实际进行分析,才会有与之匹配的判断与行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
(五)电子证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规定了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硬件、软件、环境,以及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等因素方面的判定标准。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当事人提交、保管、电子数据形成多种情形下,足以使人民法院确认真实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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