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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概念及合同中常见情形
定金合同对应收账款金额的影响
定金,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简单说,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预付款,则是支援性质多一些,比如一些项目前期需要垫资,帮助合同相对人缓解一部分的资金压力,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
在核对应收账款时,收取定金和预付款的项目都存在。
某设计项目,2020年发包人与设计人就某项目签订了《建筑全过程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合同额1000万,设计人承担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及后期服务。合同约定:1、签订后30个日历天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定金,即200万元。2、设计人提交方案文本,并通过政府审批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15%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设计,提交了方案文本,发包人予以确认。但该项目在方案完成后因为各种原因停建。
该项目在应收账款金额确认时发现没有收取定金,项目没有收到发包人支付的任何费用,设计人却完成了方案设计,提交发包人,只是方案并没有提交政府审批。
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但要起作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定金在合同签订后收取;第二,合同中对定金的使用有明确的约定。如约定收取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开始,一旦设计人收取定金开始工作,项目出现非设计人原因暂停建设,或者合同终止、解除等情形,定金不退。有这种条款约定,发包人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在定金不退的情况下,设计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工作量要求支付设计费。只要设计人提供履行合同的有效证据,设计人主张设计费是有理有据的。
相反,如某A设计项目,设计人没有收取定金,则该项目的应收账款金额就不能按照上面规范的定金约定要求20%的定金(不退还)+15%方案设计费,合并可以主张35%的费用。
在发包人没有支付定金情况下,设计人开始了工作,并且合同中没有定金的相关约定,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最多也就15%方案费。这还要看双方谈判的结果,发包人没有支付一分钱,设计人就完成到方案设计阶段,在追要设计费方面,如果方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通过规划部门审批仅仅发包人收到,则发包人可以提出打折,或者干脆给一部分设计费补偿。
预付款对应收账款金额的影响
预付款相对定金来说,没有惩罚的性质。
在清理应收账款时,也发现某B项目,2017年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额1200多万,设计任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配合。
看账目,收取了240多万费用,显示还有应收账款。在查阅了合同之后,发现收取的费用是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设计人要完成四个地块的方案才能收到方案设计阶段的360多万的费用。
方案设计阶段的支付节点合同约定为“方案文本完成后并获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审批通过后15日内。”项目距今有7年之久,在应收账款催收之前,设计人内部要对设计的工作进度进行了解,搜集到方案设计完成的成果、向发包人交付的证据、通过当地规划局审批的文件。如果证据都完备,则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方案阶段设计费。
预付款在最终结算时直接冲抵设计费,不足部分发包人补充。如果,设计人没有完成超过预付款的工作量及对应成果,应收账款催收时很可能发包人在核算之后发现不仅不需要支付,还可以要求设计人退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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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催收需要注意合同中预付款条款约定,避免催收不成反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