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我们
日前,有个正在结算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方正在接受巡视,作为EPC工程总承包方,仅有项目部人员在配合巡视组指定的审计单位,包括提供资料,通知相关人员等工作。
刚开始,只是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资料。后来,项目组人员发现要的资料越来越多,询问的信息越来越细致,不自觉有些恐慌了。
当了解到,本项目发包方被巡视时,作为EPC工程总承包方,还是单一主体的EPC工程总承包,竟然没有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导牵头去统筹此事,哪怕是当初参与项目的领导。项目部的人员询问了公司法务的意见,法务的意见是积极配合,要什么就提供什么,问什么就说什么。
抛开项目部叙述以上情况的真伪,其表现在外的担忧是看得见的。归根结底这种恐慌与担忧来自于不知道如何的配合,不知道去做什么事情?
项目发包人被巡视,作为承包方是肯定要配合的,消极的配合和懈怠,当问题爆发的时候,承包方是不可能不受影响的,这种影响发生于发包人处,承包人不是被爆炸的余威伤到,就是自身的雷被引爆。无论哪一种,最终都会付出代价。
要配合,如何配合呢?
02
实质性的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中进入实质阶段,能够核查到的问题非常多:
1、项目前期的一些问题,常见于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合理的划分标段、招标手续与程序存在瑕疵等。
2、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是涉及到专项工程分包、材料设备的采购、违法违规分包、安全验收等问题;
3、项目建设的后期,常见于验收程序、交付使用等。
03
涉及到分包的相关问题
1、分包的划分
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个项目分期实施,分包单位均为同一个或分包给多家单位;
分期实施,分包单位为同一个的,常见于分包单位资质有限无法承一次性承接,于是项目进行了拆借。
分期实施,分包单位多个的,常见于通过肢解的方式,将工程给不同的单位,以应付不同的关系。
2、分包价格
2.1分包单位低价中标,过程大量变更签证
常见于通过低价中标,排斥竞争者,在中标后通过变更签证方式增大结算额。
2.2分包价格制定不合理,存在多次调价或者分包曾有调高价格的情况
对于价格的制定无法提供充足的依据。
3、违法分包
将项目主体、关键部分分包。或者肢解后分包。
3.1违法转包
将项目肢解后进行分包。
3.2分包不符合合同约定
如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分包需要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
3.3分包单位对工程进行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分包单位投标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常见于,同一类型的专项工程,参与投标的单位相同、报价类似等情况,中标单位为同一个,或者互相轮流中标。
5、分包倒置
存在先分包单位进场,后进行招标方式选取分包单位情况。
以上是对分包问题进行的不完全罗列,实际每个情况都存在很多的表象,有经验的巡视人员很容易就能从中发现漏洞。
04
建议
建议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下面的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发包人接受巡视,将会对承包方的结算金额等造成影响,因此,及时的回报,提起重视。
第二,形成有牵头领导负责对内对外协调,参与项目的人员积极的配合巡视组。
第三,法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项目部提交资料进行指导,避免提供前后矛盾、事实上不利的资料和信息。尤其是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时,要对被询问人员进行指导。
第四,积极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密切配合相关工作。
第五,承包人自身要对项目进行梳理,不满足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做到心中有数。
文字可以给我们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您的鼓励将成为我继续走下去的动力,感谢您的认可,期待着与您进一步的交流。
●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接受审计发现疑似围标串标如何处理?有什么后果?罚款、有期徒刑?
●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接受审计,审计发现投标人疑似围标串标后续:这样处理,会不会越描越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