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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1 咨询服务依据
内容包括通用条款4.1.1-4.1.5 共五条的内容。
通用条款4.1.1 -4.1.3 提供资料和信息相关
1、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料和信息:
1.1 根据合同约定;
1.2 与咨询服务有关;
1.3 委托人对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4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
1.5 委托人延期提供应当承担服务开支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的责任;
1.6 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原因导致影响服务质量或服务开支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7 资料和信息错误、疏漏或问题的通知义务,任何一方发现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1.8 对资料和信息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通用条款4.1.4 -4.1.5 服务期限、技术标准、质量相关
2.1 约束委托人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2 委托人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2.3 特殊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尤其是技术指标、服务质量等特殊要求受托人应当注意专用条款约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技术标准、不合理的服务期限、降低质量等及时的提出,与委托人协商;
2.4 明确了责任: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原因则受托人承担责任。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要注意过程证据的搜集与留存。
注意:当受托人的工作需要依托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将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合同中列明,并明确是咨询服务工作开始的依据。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提供过资料和信息原因导致咨询服务受到影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避免委托人以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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