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后者履行和结算

学术   2024-11-22 18:30   湖北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我们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就承包范围极易产生争议,主要两个方面原因:

其一,相对于DB模式,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在项目发包时并没有施工图纸,因此项目的承包范围基本上是参照同类项目、依据发包人要求和经验等确定下来。

其二,承包人在投标时,因为对项目了解不够清楚,往往招标文件中的承包范围也不是特别的明确。

 
合同签订阶段
合同签订阶段,合同中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尤其是承包范围、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条款。
注意:
1、计价方式方面,区分不同的计价方式。如设计费是费率报价,则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把招标文件中设计费的计算依据、系数、设计费的计算基数等条款保持与合同一致。
2、其他实质条款,如工期的起算时间,质量的标准等,确保与招标文件一致。
当招标文件中存在比较模糊条款时,在合同签订阶段,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进行明确,避免争议。
3、承包人投标时,往往会忽略招标文件所载合同条款。等到中标后,招标文件内的合同即可成为中标合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结算阶段
合同结算阶段,一方当事人主张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依据的,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任何一方,当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比改变了实质性的条款。在实际合同履行时,以及合同结算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和结算。只不过因为市场的地位原因,发包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和结算阶段相对掌握着主动,这样导致实践中,大多是承包人主张权利。

文字可以给我们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您的鼓励将成为我继续走下去的动力,感谢您的认可,期待着与您进一步的交流。

推荐阅读

● EPC工程总承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承包范围内包含勘察带来的风险











建设工程法务人
聚焦行业研究、投资开发、建筑设计、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法律研究,涉及招投标、项目承接、合同签订、风险防控、结算付款、清欠催收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