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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中对合同文件的构成约定主要体现在三处位置:
合同协议书 第六条 | 通用条款 第1.2条 | 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 |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1、除了标注颜色的一句话,在全咨示范文本中,合同协议预通用条款内容基本一致。
2、专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构成本合同的文件的组成以及优先顺序。
3、通用条款中相比增加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也就是对于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可以根据文件的性质,合同签署方通过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如,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署方发现当初合同签订时,有些约定是不符合实际或者难以操作的,或者遗漏的内容,合同签署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为了避免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之前签订合同内容冲突,合同签署方协商确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顺序,这样同一内容就以最新签署,以排位在前的效力最高。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需要认识到的:
01 注意合同的组成多样性。全过程咨询合同,不仅仅局限于使用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后的其他文件。
所以,首先认识到,合同有很多形式。有些合同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种约定就要特别的注意,无论合同签署的条款多么的好,后期都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函件来形成另外的合同约定。
02 注意解释的顺序。有些合同会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招标文件内容与合同不一致(实质条款除外),那么究竟以哪个为准,就要依靠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
03 注意对比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则专用条款可以约定专用条款的效力最高,则同一类的内容或约定,专用条款更改,基于约定的合同构成以及解释效力,优先适用专用条款。
最后,有读者咨询,问到,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太多,小金额的项目合同是不是可以不用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是住建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行业内的专家起草,并征询社会意见,起草时平衡了合同签署方各方的利益,所以通用条款中条款相对是比较平衡的。有示范文本,相对使用合同签署方任何一方提供的合同范本要好很多。(之前的文章有合同文本的选择顺序,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公众号中了解)
至于通用条款,一般不进行修改,有不合适的可以在专用条款中修改,如,通用条款3.5条修改为.......。
在装订合同文本时,合同签署方确认通用条款没有修改,可以在通用条款处用一句话代替:“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GF-2024-26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就不必要将通用条款进行打印。当然,这是读者提出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最好合同签署时,建议能够签署完整版的合同,避免后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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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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