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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2 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内容包括通用条款4.2.1-4.2.3 共五条的内容。
通用条款4.2.1
咨询服务成果满足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
2、符合相关标准;如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标准》等。
3、符合合同约定。服务成果的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一定不要忽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按照通用条款4.2.2条行使权利,受托人就很难受了。
通用条款4.2.2
通用条款4.2.3
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成果不合格的情况处理:
1、受托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注意,此处也是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2、委托人原因,受托人也要进行补救。所以,受托人需要注意首先明确是谁的原因,其次,采取补救措施;
3、明确了委托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应的,虽然4.2.2中没有明确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受托人承担。但从4.2.3可以推定,受托人原因引起的,自然由受托人承担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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