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咨询︱示范文本理解与使用说明9:咨询服务的成果要求

学术   2024-09-06 07:4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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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2 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内容包括通用条款4.2.1-4.2.3 共五条的内容。



01

通用条款4.2.1

咨询服务成果满足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


2、符合相关标准;如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标准》等。


3、符合合同约定。服务成果的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一定不要忽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按照通用条款4.2.2条行使权利,受托人就很难受了。



02

通用条款4.2.2
受托人对成果负责,承担的责任:
1、受托人对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2、因为受托人原因咨询成果不合格,委托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咨询服务成果达到合同的质量要求。(按照上一条约定,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相信受托人达到要求不难,但是合同约定就不一定了,合同约定意味着委托人对成果有特殊的要求,所以,一定要重视合同对咨询成果的约定)
3、受托人原因咨询成果不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委托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不会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因此,在成果约定清楚时,违约责任也要认真考虑是否可以承受。)


04

通用条款4.2.3

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成果不合格的情况处理:


1、受托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注意,此处也是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2、委托人原因,受托人也要进行补救。所以,受托人需要注意首先明确是谁的原因,其次,采取补救措施;


3、明确了委托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应的,虽然4.2.2中没有明确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受托人承担。但从4.2.3可以推定,受托人原因引起的,自然由受托人承担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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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务人
聚焦行业研究、投资开发、建筑设计、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法律研究,涉及招投标、项目承接、合同签订、风险防控、结算付款、清欠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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