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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催收项目分析中,发现很多项目属于设计院已经完成图纸交付,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因为项目存在停、缓建或者竣工验收没有办理导致尾款支付不到节点。
这类的现象存在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之前的项目中。
时间越来越久,尾款慢慢的就会被遗忘了......
翻开如今的合同,建筑设计合同的尾款依旧这么约定:
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00%。
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竣工备案后支付/现场施工配合并通过在建工程的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款项。
主合同的签订,根据市场的情况,项目业主具有优势的地位,很多时候,提出修改合同的支付节点难度很大,需要很强的谈判能力。
但是,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如何修改才有利呢?
围绕完工、竣工这个圈子去改,无论如何改,都无法解决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最合理的方法是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设计相应的条款来应对:
1、增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工实施的,在图纸交付一年内结清全部设计费。”
避免设计人交付施工图之后,项目因为某种原因暂缓、暂停建设,导致现场不能正常施工下索要设计费,项目业主以不满足支付节点拒绝。
2、增加“设计人交付图纸,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场服务后,非设计人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正常竣工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后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当在图纸交付一年后结清全部设计费。”
增加“设计人交付图纸,项目完工后,非设计人原因,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直接使用的,应当在完工后半年内或者自使用半年内支付全部设计费。”
以此来应对某些十几年前的项目,一直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实际上已经使用多年的情况。某些项目也会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拖延不进行竣工验收。
3、增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非设计人原因未进行竣工备案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支付全部的设计费。”
以此应对合同中约定尾款在“竣工备案后支付”,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导致设计费尾款达不到支付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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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支付条件约定不清晰、支付节点比例失衡,埋下回款难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