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定金,合同履行一部分后,定金如何处理?—基于应收账款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学术   2024-07-29 13:17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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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介入了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感触颇深。‍‍‍‍‍‍‍‍‍‍‍‍‍‍‍‍‍‍‍‍‍‍‍‍‍‍‍‍‍‍‍‍‍‍‍‍‍‍‍‍‍‍‍‍‍‍‍‍‍‍‍‍‍‍‍‍‍‍‍‍‍‍‍‍‍‍‍‍‍‍‍‍‍‍


预料到应收账款是有难度的,也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在了解项目情况的时候,几乎所有参与项目的人都能说出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且根据请款的记录,项目业主也是认可的。


只是,秉持着一个法律人以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来判定的习惯,将涉及到的项目合同进行了详细的研读和分析,结合搜集到的证据,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今天,就谈一下建筑设计合同中的定金问题。


1
案例介绍


某项目设计合同中约定:1、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合同总额10%的定金;2、受托人提交方案文本,并通过政府审批后30个日历天内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15%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设计并提交委托人。委托人收到后予以确认,但项目因为种种原因搁置。委托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


2
存在的问题


受托人,即设计合同中负责设计合同的一方,能否主张委托人支付定金和方案设计费?


方案在未符合合同约定的经过政府审批,方案设计费方面另篇讨论。本篇聚焦在,设计合同签订,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当方案设计完成,受托人是否可以主张委托人支付定金。


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观点一:受托人有权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要求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定金,且有权要求支付已进行的设计工作,即支付方案设计费。因为,方案设计成果已经交付,委托人已经书面认可,受托人按照合同预定的支付节点请款是有理由的。(暂不考虑政府审批)


观点二:受托人在方案设计费之外,在定金的金额上,因为定金是按照主合金额为基数收取,在项目搁置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若合同因为客观原因(合同约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搁置。基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主张方案设计占整个合同的工作量比例要求委托人支付对应比例的定金。


第二,若合同因为受托人,即设计人的原因造成项目搁置,则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并根据具体的情形要求受托人进行设计修改,或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结算金额等按照合同约定,至于定金,受托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定金,已经支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予以退还。


第三,若合同因为委托人原因违约。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有权要求定金及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3
定金合同的性质



定金,是合同交易的当事人约定,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合同相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替代物,作为担保,合同相对人收到定金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


1、定金是实践性合同。从合同是否需要交付为标准可以分为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实践合同除了需要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有实际交付才生效。所以民法典中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属于从合同、担保合同。定金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与无效,定金随之跟着主合同有效或无效。民法典明确定金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相对人收到定金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工作。


4
结论


从定金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法律分析可以看出,当某设计合同签订,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及时主张支付定金,支付定金作为开始设计工作的前提条件。


若受托人没有及时的要求委托人支付,就进行了设计合同的履约,则合同进入了履约阶段,无权要求定金,也不能主张定金罚则。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丧失了担保的性质,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如委托人违约,受托人主张定金罚则,将很大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在解除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非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实际工作量来裁量金额,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若设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了定金,合同进入履约阶段,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受托人可以主张定金罚则,不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定金罚则以及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虽然约定定金,但有些合同会单独对定金进行约定,如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设计费、定金充当预付款,或者在合同解除时,根据不同的情形,定金的转化原则等。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特别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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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业研究、投资开发、建筑设计、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法律研究,涉及招投标、项目承接、合同签订、风险防控、结算付款、清欠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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