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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EPC项目,采取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是发包人发布的初步设计概算。该项目发布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提出项目中的大型设备金额满足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重要设备采购200万元以上,应该对设备部分进行招标。但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前期下浮率报价时,报价范围中已经包含了大型设备,不需要重新招标了。
分析
判断本案例中的大型设备是否需要招标,需要结合以下三个因素进行考虑:
第一,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二,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方式、承包范围、认质认价的相关约定。
第三,补充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结论
第一,大型设备部分为暂估价的,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
(参考国家发改委网站的官方回复)
第二,下浮率中标,结算方式约定为最终结算价格按照中标价下浮,即非固定总价合同,需要招标
该设备在投标时,招标人没有明确设备的具体参数及信息价,则在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设计要求,在选用设备时通过办理变更签证或补充协议的形式来采购。
可以理解为在招标阶段,重大的设备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是变相的暂估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第三,虽然是下浮率中标,但是招标文件或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或者有条件的固定总价,则不需要招标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招标阶段仅让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报下浮率,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并经审计审核通过的价格按照中标下浮率确定一个最终的合同总价,并特别约定,该价格为固定总价,除非发包人同意的变更,合同价款一律不进行调整。
(详细可以看推荐阅读专篇,关于下浮率下的固定总价合同)
EPC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方式在国内的形式蛮多,就下浮率的计价模式,其实对建设单位来说是不利的。主要是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单位为了应对这种不利的情况,往往会在合同中同时进行限额设计的要求。
但是,有限额设计要求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对限额设计存在只罚不奖,没有激励的措施,在实际中,不利于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出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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