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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内容包括2.1.1-2.1.5共五条的内容。专用条款中委托人的一般义务是参照通用条款,如需要对委托人一般义务有增减、修改的,在专用条款第2条2.1.2中详细的约定。
原文:
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
理解:
1、属于委托人的工作
1.1 委托人遵守法律法规
委托人也是我们通常说的甲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主动权。大多数甲方又非专业人士,一定程度上造成咨询工程师沟通时间延长和沟通的难度增强。
委托人义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是底线。作为专业的咨询工程师要清晰的认识到咨询工作中的底线和原则,及时的提出与沟通。
1.2 委托人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立项、规划审批、环保批文、方案报批等,全过程咨询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费用的计价方式。
全过程咨询的收费分为两种:第一,按照各专项服务酬金+统筹管理费+其他;第二,按照人工成本+酬金。
签订全过程咨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合同包含的范围,以及需要配合的事宜。
1.3 委托人要将与咨询成果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
建议咨询工程师不要对委托人可以主动的提供相应的书面结果。有经验的咨询工程师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需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有关的成果文件等,避免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2、相应的责任
2.1 受托人可以申请咨询服务期限延长,并主张费用的情形
当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应该由委托人办理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受托人在知悉时,应当立即做出反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影响咨询成果的服务期限延长及成本情况。
但是,既然承接了全过程咨询,笔者建议咨询工程师对此索赔不要太过于看重,因为索赔成功了,最终的结果还是会影响到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工期的延长,影响到全咨的作用。
2.2 受托人索赔的除外情形,可能引起委托人的索赔
委托人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影响到委托人不能正常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受托人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当影响咨询成果的因素出现并不能克服,要及时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寻找解决途径。
原文:
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
理解:
1、委托人为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相关的外部关系的联系方式,并有协调的义务
2、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的信息与联系方式,包括名称、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
受托人要清楚的知道,咨询服务需要的外部和内部的相关方,利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各方架构关系、联系方式、权限等进行精确。
如全咨合同签订时无法明确,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人提供协助的,及时的发送书面函件,说明理由和请求协助的事项。
原文:
2.1.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
理解:
1、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首先,不影响受托人正常开展咨询服务。其次,提供的时间及要求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
2、受托人履行服务时需要的其他人员,含义模糊。提醒注意
3、委托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
需要注意本条中委托人均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所以,在签订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需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设备和设施有哪些?一一列明。
第二,对于委托人提供资料、设备和设施有可能影响正常咨询服务的,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人提供资料、设备和设施的时间,以及相应要求。比如,委托人需要提供一间办公室,则这间办公室必须在受托人正式开始工作时具备,按照全过程咨询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明确某一天作为进场时间,进场前委托人需要提供哪些?
第三,其他人员,指的是哪些?需要咨询工程师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评估,需要的其他人员包括哪些?
第四,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他人员由委托人提供的,相应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或者其他人员的费用一并算入全过程咨询服务费中,但是合同中未约定,会造成合同履行期间的争议。
原文:
2.1.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理解:
本条明确委托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在全过程咨询合同中明确费用的计价方式、支付方式。
第二,完成对应支付节点咨询成果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请款。
第三,委托人没有及时支付时,加紧催促,并加强与委托人沟通。
当委托人在催促后,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受托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原文:
2.1.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理解:
本条是囊括条款。在全过程咨询合同签订时,与其他需要委托人承担的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
通用条款中委托人的义务需要补充、增删的,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应位置进行说明。
● 全过程咨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解读与使用说明
● 全过程咨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解读与使用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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