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咨询示范文本理解︱示范文本理解与使用说明4:承诺条款的作用

学术   2024-07-09 17:57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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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GF-2024-2612,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  承诺


原文:

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销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款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这两条承诺在其他示范文本中也存在,比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有,只不过对应承诺的内容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


今天,谈一下,示范文本中出现承诺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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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条款的作用


任何事物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示范文本也是如此。这两条的内容,值得思考,相信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忽视这两个条款。从个人角度的理解,主要有两层意思: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提示签订合同的主体注意,已经达到了合同签订的条件,有实施合同所满足的审批条件、人员和物资。


第二,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根据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也就是,当签署后,出现合同不能履行时,如果影响情形是承诺中的部分,则相应的承诺人即为过错方,属于在签署合同时隐瞒真相,或者因为疏忽大意忘记告知。


第三,在合同签署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承诺事项导致合同履约出现延迟、或者履约不能,相应承诺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合同签署前,提醒委托人和受托人认真的看承诺的条款,是不是都做好了准备。


有人问:可不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承诺的内容?

答案是可以的,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添加条款,就在专用条款中找地方添加相应承诺内容,或者对承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协商后,在合同之外,单独的出具承诺书,如承诺按期完成,承诺达到某种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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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承诺条款


1、委托人相关事项:除1种的注意事项外,从受托人角度


受托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根据承诺内容,书面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明确的请求:


(1)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导致项目因为政策性原因搁置,可以要求顺延合同工期,并要求委托人支付为了履行合同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受托人发现委托人合同约定派遣人员实际上不存在,或者更换了合同约定的派遣人员,可以书面向甲方告知情况,并可要求委托人对派遣人员补充授权书、明确权限和授权时间。


(3)受托人发现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提供所需资料时,可以书面函告甲方,并附需要的详细的资料清单,委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然不提供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告知函主张工期延长,行使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4)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时,有权书面向委托人请款,并提示延迟支付将会根据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委婉告知委托人,若不及时支付服务费,将会对下阶段的工作产生影响。


2、受托人相关事项:除1种的注意事项外,从委托人角度


(1)委托人注意,当受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时,对合同约定但受托人没有履行的内容,有权提出扣除费用,事先不需要提醒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成果验收时,对没有履行的内容直接不予确定,根据相关内容的价格组成直接扣除,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受托人违约责任。


(2)委托人验收受托人成果的标准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标准、合同约定,如果这三项都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会参照行业的标准,行业惯例作为执行的标准。


合同的风险在签署前后,签署后,不同的时期内风险表现不同,且是动态变化的。这也是事物变化的客观规律,因此,我们在对待条款上一定要慎重,相信示范文本中不存在没必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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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业研究、投资开发、建筑设计、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法律研究,涉及招投标、项目承接、合同签订、风险防控、结算付款、清欠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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