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玲珑律师: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单位该怎么追责?

文摘   2024-09-23 20:02   重庆  


这是上游劳动法的第334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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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劳动法:孔律师,你从事知识产权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执业多年,请问,员工侵犯单位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用人单位追责一般采用哪种方式?

孔律师: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情节不严重,或者说造成的损失比较小,员工也没有离职的情况下,通常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比如向竞争对手泄露商业秘密,那么通常通过不正当竞争之诉来解决,要求员工和竞争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损失在30万以上,则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除了赔偿责任,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02

上游劳动法:实务中,是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约定?

孔律师: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也可以说是经济因素;二是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也可以说是情节因素;三是看是否让第三方因此获利。只有前两个因素,单位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来选择违约责任责任,如果有第三个因素,最好选择不正当竞争之诉来解决。

上游劳动法:理由是什么?

孔律师:只有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时,说明损失在一定范围内可控,单位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就可以达到目的。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有第三方因此而获益的话,如果不通过诉讼的方式,限于合同的相对性,很难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03

上游劳动法:据我所知,近些年你代理了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风险,从专业角度,你能否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孔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比如明确规定什么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明确密级和保密期限。

2.根据密级和保密期限规定不同的保密方式和手段,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哪些素材或数据不能上网,哪些素材或数据禁止员工带回家或使用私人电脑,哪些素材或数据需要限定使用人员等等。

3.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奖惩制度,并与所有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最后,需要时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商业秘密。

另外,我们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知识产权委员会近期正在参与制定一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到时大家可以期待一下。


本次受访嘉宾


孔玲珑律师

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上交所董秘资格、重庆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重庆江北区律工委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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