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政经哲词典系列的第四期。本期公众号第二篇是广告文章,第三篇文章是赵鼎新一本书的摘录。本篇文章几次发都过不了审,相比起初稿有所删改,如有不流畅之处还请见谅
在资本:工具还是主体?中,我提出了两种看待资本的方式:一种是将其看作服务于生产、赚取更多钱的工具、手段,一种是将其看作掌握权力的、控制着无产者的主体。这个简单的二分似乎也可以用于对国家的讨论,一方面,我们都听说过“守夜人国家”这样把国家当作工具的表述;另一方面,我们又习惯在观看国际政治新闻时将国家看作一个个独立的行为体。国家还具有一种特殊的存在方式: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而是主客体活动得以开展的场域。本文将从这三个视角出发,梳理一系列国家有关的理论。
国家作为工具:私产的守护者还是暴力工具
契约论国家观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安全稳定、保护权利签订契约的结果。霍布斯认为,社会出现前的自然状态是“最大的恶”,人们为了争夺权力陷入“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为了结束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人们订立信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与国家和政府。国家是人们将意志和力量结合而成的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契约论国家观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洛克。他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保障私产联合成的共同体。通过契约建立共同体的过程是对权力的委托而非让渡,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有权罢免或更换国家机器,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这种论证逻辑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有限政府、守夜人国家等理念:因为国家诞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越过这个界限的企图都为被视为一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类国家观的问题在于,它关注的并不是现实的国家,而是理想的国家。契约生成国家的历史是一种哲学性历史,本质上是契约论理论家讲的一个故事,目的是为了证成国家的合理性。他们无非是在论证:国家的诞生是个体自由意志的产物,服务于个体权利的保障。对此,马克思在《形态》中有鲜明的批判:“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由于过不了审这部分只能从从简)另一种理解是从垄断物质暴力的视角界定国家,韦伯和大家熟悉的教科书定义都强调这一面向。韦伯认为,国家是一系列机构的集合,拥有全职行政官员,具有特定的地域范围,并对暴力工具拥有垄断权。这种定义可能会使人们忽视现代国家的经济、社会、意识形态功能。
但无论如何,将国家仅仅理解为某个行为主体的工具面临的直接挑战就是:国家不止是工具性的,它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运作规律以及超越部分集团的整体功能,这就把我们带入了后两种国家观。
国家作为主体:能动与结构之间
将国家看作主体的理论包括现实主义和国家主义,前者将国家视为国际体系中的基本行为体,后者将国家视为国内与社会的相对概念。
15到17世纪的重商主义是经济现实主义的来源。它是一种规范性的实践行动指南,旨在增加国家的财富和军事实力,从而在国际层面上积累权力。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詹姆斯·斯图亚特认为,国家应对内强化统治、统一市场(加强税收),对外促进出口、禁止进口。斯密之后的政治经济学家李斯特同样强调,落后国家不能满足于斯密勾勒的和谐互惠的世界市场,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本国工业发展,培养本国的“生产力”。
国际政治学中的现实主义分为以卡尔、摩根索为代表的传统现实主义和以沃尔兹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传统现实主义认为,政治受到根植于人性的客观法则(追逐欲望)的支配,国家的利益是由权力界定的,不能用抽象的道德原则来评价国家的行为。新现实主义则认为,国家间冲突的根源来源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国家追求权力是为了在自助体系下保全自身安全。这两大理论都预设了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体。
不同于国际政治学的现实主义更关注国家间的权力斗争,历史社会学的国家主义则关注国家内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斯考切波的《找回国家》中,她强调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并从两个层面来解读国家:一是作为组织的国家,他认为国家不仅是一个场所或工具,它更是一个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独立行为体,能够与不同阶级和利益集团相互作用;二是作为结构的国家,他强调国家在被动地影响社会结构的过程中,也被社会结构所塑造。
国家主义对国家的理解主要有两个要点:
第一,国家作为独立的行为者,处于国内与国际之间的特殊地位,应对国内安全威胁和国际挑战,这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国家超越社会中其他阶级和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和兴趣。
第二,国家的自主性和能力,这是根据决策层面和执行层面两个维度进行判断的。国家的自主性决定了它在决策过程中的自主程度,自主性越高,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越强;而国家的能力则体现在执行政策到达目标的过程中,能力越强,执行的效果越好。国家的决策与执行都需要与社会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
事实上,当今国内政治学、社会学领域讨论国家问题的一个主要范式就是国家主义,关于国家能力、国家自主性的文献汗牛充栋。关于国家能力,最经典的二分来自于迈克尔·曼:他将国家能力分为专断性权力(直接独断专行的强制力)和基础性权力(渗透到社会内部的能力)。从“硬”到“软”,我们也可以把国家能力依次拆解为暴力强制、汲取税收、协调各方利益、合法化能力(意识形态)等多个维度。在西方语境下,国家能力发展可以被概括为国家权力机构的集中化和自主化,预算的标准化与统一化,功能的层级化和理性化进程。
国家作为场域:背景板还是拉偏架
我将这类理论划分为“场域”,也可以说是结构、关系等,实则就是跳脱出狭隘的主-客体范式来理解国家。
第一种理解是自由主义的理解,将国家理解成一个政治上中立的、各党派竞争的背景板。其中典型就是西方多党制民主国家:不同的政党代表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大家共同在国家这个平台中达成利益制衡。任何国家决策都是各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国家本身没有任何的偏向。
马克思主义者当然不会同意这种理解:国家这种中立性实际上是一种“伪中立性”,看似是让双方各退五十步,实则是拉偏架、更倾向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立场走到极端就是前面提到的工具国家观,但也有一些折衷的观点:一方面认为资本主义国家至少服务于资本家阶级的长期利益;另一方面承认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将国家机器和阶级拉开一定距离。
国家在客观上起到协调社会各阶级冲突的作用,这点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认为国家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葛兰西也认为“国家的生命可以被认作是……在基本集团的利益与从属集团的利益之间持续不断谋求并取代不稳定的平衡的过程。”
另一方面,官僚集团的利益也不完全能够还原为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这点突出体现在马克思本人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对“行政权压倒立法权”的论述:由于社会经济基础尚未牢固,阶级发展不充分,官僚国家成为唯一强大的力量。又由于阶级斗争中没有一个阶级能控制国家政权,国家官僚得以游戏于各阶级之间,“把国家政权当作凌驾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上的一种力量来使用”。
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普兰查斯将这一分析拓展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情况。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恰恰是经济上的统治阶级不直接掌握政治权力,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运作的要求: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不依赖政治权力,通过独立于政治权力的经济规律自动运行;资本家内部的经济竞争关系使之无法顾全本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总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因此资本主义必须分化出一个在结构上相对独立于统治阶级的官僚机构。
把国家看作一个场域还有助于我们理解国家的意识形态面向。我怀疑“国家的意识形态功能”这种讲法,因为它仿佛预设了一个实体性的国家来执行意识形态濡化。但事实上就意识形态的运作机制而言,它恰恰是去实体化的、场域性的。早期马克思反驳黑格尔将国家当作本真的伦理共同体、精神的最高阶段的国家观,指出黑格尔心目中作为普遍性共同体的国家不过是“普遍性意识形态”和“虚幻的共同体”,揭露出“国家”本身的意识形态性质(而不是国家实体拥有的意识形态功能)。
这一点上最重要的继承者自然是阿尔都塞,他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传统的暴力国家机器相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虽然是“国家机器”,却不是实体化、中心化的,反而是弥散化、渗透于社会网络之中的:学校、家庭、体育、教会都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将个人询唤为“主体”: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主体,以一种不可见的方式维系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另一位值得一提的是布尔迪厄。在《论国家》中,他将韦伯把国家界定为合法垄断暴力的组织的定义扩展为对实体暴力和象征暴力的垄断权力:国家提供了一个共同愿景和基本分工的普遍原则,由此确立了普遍意义和价值共识。国家是一种象征仪式,用以提供最基本的社会分类以及分类原则。国家是不同种类的资本,包括强制性工具、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象征性资本的集中的结果,是一种“元资本”,能够决定不同资本之间的“兑换率”(举例:国家的政策能够影响教育在多大程度上能转化为收入)。
总结
这篇文章的跨度非常大,几乎动用了我知识储备所有能联想到的板块。用这个三分框架也只是因为方便,并不是说我放在“主体”里面的理论就没有涉及到国家的“场域”性质。另外,理论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它们研究的问题的差异,当你关心国家体系下一个国家的决策时,国家内部的利益分化的确可以适度抽象掉。另外,本篇文章主要的讨论的对象是现代国家,并没有把太多笔墨放在前现代国家到民族国家的古今之变上(这期公众号的第三篇文章与此相关)。我的希望是,这篇称不上详细的文章能将读者对国家不同零星的认识串联到一个框架中,这对我们思考特定语境下的国家问题是有帮助的。
[推荐阅读]
洛克《政府论》(下册)第八、九章
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第十一章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阿尔都塞《论再生产》,第六章
朱天飚:《比较政治经济学》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