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柯来说,什么是权力

文摘   文化   2024-05-05 09:05   湖北  

谈到20世纪下半叶最伟大的思想家,福柯是一个绕不开的名字。今天,哲学学院、社会学院和政治学院都在讲福柯,在中文互联网上福柯的“黑话”几乎成为了基础词汇。其中,绕不开的一个词就是“微观权力”。在权力:人类社会的真相?一文中,我简要介绍了福柯的权力观。这一次,我邀请了一位对福柯比我了解得多的朋友陈子扬为大家更系统地介绍福柯的权力理论。本次福柯70年代权力理论特辑分上下两期,上期(即本篇文章)主要介绍对权力的界定,下期主要介绍权力的形态和功能。以下为正文(注:本文引用文献皆是福柯本人著作/访谈录):

本文基于福柯70年代对权力的历史考察,试图从福柯的权力概念着手,澄清其基本内涵与特征当然,进入福柯思想的路径纷繁多样,本文无意提供某种“定论”或“高见”,而只是试图尽可能直白、简要地提供一些关于福柯思想的补充性说明。并且,本文试图提供的仅仅是对福柯权力思想尽可能忠实的理论介绍,这不意味着笔者完全赞同他的观点。同时,笔者只是一名福柯著作的研读者,学识与见解多有局限,此文既为简介,就难免有失真之处。若有错谬,还请读者多多包容。

一、吕底亚的戒指:微妙的权力

《理想国》第二卷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牧羊人居盖斯在吕底亚一带的裂缝中发现一只神秘莫测的金戒指。将之戴上并稍稍旋转,居盖斯便消隐于牧人之中,凭此隐秘地夺取了王位。福柯所考察的权力在双重意义上与这一传说不谋而合:一方面,西方社会的权力仿佛“自行”戴上了吕底亚的戒指一般,有其近于“狡诈”的隐秘性。权力悖谬地表现着自身:它既得到了最彻底的表露,也因此隐藏得最深19世纪以法典为框架的政治生活即是其表征。这一隐藏是如何发生的?对此,福柯指出,封建君主卷帙浩繁的法典或许是这一进程的历史原因。中世纪西欧社会的统治者借助庞杂的法律体系与法律理论容纳其处置土地、军队、领主等现实力量与矛盾的权力形式,这一形式“表现出了把自己构成为单一的整体、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法律和通过禁止与惩罚的机制来行事的三重特性......根据它的要求,和平是禁止封建的或私人的战争,正义是指终止诉讼的私下规则。”(2016,第72页)正是权力这一广为人知且为人接受的形式笼罩了中世纪以降西方社会对权力的可能想象,由此使得权力在法典之外的枝桠始终隐匿于阴影之下。

另一方面,金戒指明明赋予了居盖斯无限的行动可能性,但居盖斯却将仅用它来夺取王权,这体现出了权力的审慎性。福柯曾指出:“我并不试图在一切领域都要找出权力,但是我认为在这些新的训练技巧中有某种特殊的一致性。我相信,这些用来调节个人行为的手段服从某一形式的理性,它们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层面”(1997,第31页)。此处所言的训练技巧即规训技术。在此处,福柯是在为自己在《规训与惩罚》中为人误解的“泛权力论”作解释:这一特征并非源于他开展研究前的预设,而根植于他在经验研究时发现的特定理性。福柯不会赞同无节制地使用权力理解一切社会现象;但对于某些为不同社会领域共享的实践而言,权力确乎是一个有效的解释项

二、权力的基本定义:基于不平等关系的力量关系

权力虽然是福柯思想的核心概念,但他却未曾为“权力一般”写过专著,而始终耐心地探寻权力的各种具体形态。他对“权力本身”的少数说明主要集中于1976年出版的《性经验史(第一卷):认知的意志》(以下简称《认知的意志》)以及同年于法兰西学院开展的系列讲演中,此讲演后续经整理以《必须保卫社会》为名出版。基于这些说明,我们可以发掘出福柯为“权力一般”提供的总体图景,这一图景可被粗略地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首先是福柯对权力的基本定义。在《认知的意志》中,福柯直捷了当地表示:

“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把权力理解成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它们内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之中,构成了它们的组织......不过,千万不要在某一中心点的原初存在中、在惟一的最高权力中心(其他派生的和次要的权力都是从它衍生出来)中寻找它。正是各种力量关系的旋转柱石永不停歇地通过它们不平等的关系引出各种局部的和不稳定的权力形态”(2016,第78、79页)

于是,权力被福柯初步地界定为基于不平等关系的力量关系。这与理解权力的主流方式,即将权力视作法律体系或国家机器的政治权力有所不同。那么,为何我们要采信福柯的这一定义而非后者?对此,福柯在不同语境下提供了两个彼此关联的说明,它们可以构成一个渐进的理据。

一方面,近现代西方社会的权力机制已经明显超出了前者的范畴,无法被简单地化约为循环不止地颁布禁令的律法:“这一法律的君主制是独特的,而且是短暂的。因为它许许多多的形式过去存在过,现在仍然存在,各种崭新的权力机制渐渐地渗透其中,它们也许无法归结为法律的再现。”(2016,第75页)这一表述指出包括生命政治的各类实践在内的新型权力机制与法律存在差异,进而表明旧有定义是不恰当的。

另一方面,既然在这两类机制间存在着差异,为何我们还要用同一个概念将它们统摄起来?我们为何不能坚持对权力的旧定义,发明一些新词表述这些新近涌现的“权力机制”?福柯的潜在回应是,我们不应将主权、法律形式或统治体系视作原初所予的对象,这些对象只是权力的终极形式。这里蕴含着一个概念统摄力的对比福柯“权力”定义由权力的新形式与旧形式共享的要素构成,这一要素是权力的传统形式的基础构件。这一定义较传统定义而言可以更好地涵盖权力的不同形式,是一个更优的选择。


三、权力关系的四大特征

我们接下来讨论“基于不平等关系的力量关系”这一定义所涉及的力量关系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要点。我们需要注意,同一社会机体内部的不同权力关系间存在着互动,权力的部分特征可能只有在不同关系的交互中才呈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把这四个特征再分为“关系间”与“关系内”两类。

权力在“关系内”(或者说就单数权力关系自身而言)具备的特征包含以下三点:

1、非实体性

权力既不是经验世界中可感的对象(例如,桌子、椅子、纸质书),也不是构成经验世界中可感对象的超验基质(例如“物质”),而是一种“关系”,涉及复数主体或是与主体相关的社会构造。这种关系不是以静止的状态存在的,因为构成这一关系的主体或社会构造总是处在现实的运动之中,这就是福柯所言的:“它从数不清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平等的和变动的关系的相互作用中运作着”(2016,第79页)。诚然,这种互动关系常常以引导-反引导(或者说抵抗)的形式呈现,但这并没有对权力的存在构成威胁,因为权力“只有依靠大量的抵抗点才能存在:后者在权力关系中起着对手、靶子、支点、把手的作用......在此,对于权力来说,不存在一个大拒绝的地点......从定义上看,它们只能存在于权力关系的战略范围内。”(2016,第81页)所谓大拒绝的地点,即彻底摆脱任何权力影响的社会领域或生活方式。福柯在此之所以如此悲观地否认摆脱权力的可能性,是因为任何反抗权力关系的实践作为对立的力量构成了这一关系的另一支点、为权力提供了自我再生产的基本动力与理由,因而恰恰构成了权力存在的基本条件

权力关系的非静止状态还在于:我们不应该在这种不平衡的互动关系中为特定主体赋予某种永恒的位置,因为:“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在流动,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权力......换一种说法,权力通过个人运行,但不归他们所有综上,所谓权力的非实体性即权力是一种以复数主体或社会构造间的不平衡互动构成的力量关系,这一关系是非静止的。

2、普遍内在性

权力的普遍性自然是指权力无处不在,遍布于生产组织、家庭、学校、兵营乃至医院等一系列机构中。但要理解权力的普遍性如何可能,我们需要厘清第二个关键词,即内在性“权力关系并不外在于其他形式的关系(经济过程、认识关系和性关系),相反,它们内在于其它形式的关系之中。它们是在此产生出来的差别、不平等和不平衡的直接结果”(2016,第79页)。是权力的内在性保障了其普遍性。“普遍内在性”将福柯的权力放置在一个特殊的社会位置上。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供的“基础-上层建筑”观为基准,我们不难发现:福柯的权力实际上并不归属于这两个层次中的任何一个,但又同时存在于这两个层面所包含的各类现实关系中。所以,似乎可以这样说:普遍内在性将福柯的权力刻画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或内部层次,这一结构并不能脱离基础或上层建筑中的任何一个而独立存在,但又切实地维系、调节、改变着这两个层次各自的内在关系。

3、非主观的意向性

所谓意向性,即权力总是指向具体的对象。而“非主观”则指明了权力的意向性的特殊之处。福柯拒斥在意图或规划等意识层面理解权力,这首先是一个方法论上的前提:“不要在意图或决定的层面上分析权力,不要试图从内部分析,不要问这样的问题(我认为这是走不出的迷宫):谁拥有权力?拥有权力的人,他的脑子里想些什么?他追求什么?”2010,第21页)这是为了避开可能的理论误区,毕竟我们无法真正严格地获知并分析特定个体在特定时刻的意图。

那么,脱离了意识的意向究竟指什么?福柯用权力的“实际意图”加以描绘,这其实就是权力的现实影响:“而相反应当研究完全现实的实际运行中的权力的意图(如果说有意图的话)......换一种说法,权力植入此处并产生实际的效果。”(2010,第21页)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需要将福柯的这一立场与他对各类话语进行的谱系学考察区分开来。乍看之下,福柯对包含17-18世纪西方传统医学典籍、教会学校规划、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治理话语在内的文献的考察是在进行某种意图分析或观念研究。但情况并非如此。福柯拒斥的意图分析是对决策者脑中的“所思所想”的分析,此处涉及的观念是私人的、短时的。他所拥抱的谱系学研究是对知识领域的符号系统的研究,这些话语虽然与决策者脑中的观念都可以被化约为相同的表意形式,却具有公共性与稳定性,它们为权力提供了进入个体行为的路径,也为权力关系中的反引导提供了开展较量的场域。因此,这些具备知识地位的话语与福柯拒斥的意图并不一致,并且与他的权力紧密相联,是他无法回避的研究主题。

以上三点是单数存在的权力关系即可具备的特征。而权力在“关系间”的特征包含以下一点:

4、由下至上的构成性

所谓的“下”即日常生活的一切细微之处,而“上”即向社会总体层面的宏观规划。“由下至上的构成性”指:处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有其不同谱系、不同形式的权力可以在播撒、汇聚与交互的过程中逐渐构成某种宏观制度或为之提供支撑。对此,福柯讨论规训权力时有精辟论述:

“这种政治解剖学的‘发明’不应被视为一种蓦然的发现,相反,它是由许多往往不那么明显重要的进程汇合而成的。这些过程起源各异,领域分散,相互重叠、重复或模拟,相互支持。它们因各自的领域不同而相互区别。它们逐渐汇聚在一起并产生了一种一般方法的蓝图。最初,它们是在中等教育中起作用,后来又进入了小学。它们逐步控制了医院领域。经过几十年的时间,它们改造了军队组织......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人们采纳它们都是为了适应特殊的需要......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完全被铭刻在一般的和基本的社会转变中。”(2019,第156-157页)

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为了各式各样的特殊需求(例如驾驭新发明的来复枪的需求、耶稣会大学鼓励学生竞争的需求)被创制出的权力技术可以脱离其原初场域,而出于各种总体化的政治或经济考量被整合入越来越普遍的机制中。或许,正是权力谱系的多样性令福柯不断强调这一视角转换:不是由上至下,而是由下至上;权力不是从某个核心或最高点被统一创制出来并均质地撒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而是从所有这些细微之处扩散、重组、上升,最终构成其耀眼的终极形式。对福柯而言,脱离了细微之处的所有这些权力关系的支持,宏观规划在逻辑上与发生学上都是不可设想的。

于是,我们可以结合以上论述,为福柯所理解的“权力一般”提供一个总体界定:权力是由复数主体或社会构造间的不平衡互动构成的动态力量关系,这一关系内在于不同社会领域的多样关系中、能与类似的力量关系由下至上地重组为更普遍的机制,因而发挥着复杂的现实影响。


四、权力不是什么

在以上论述外,笔者想提请读者避开一个误区,即不要将现实存在的各种权力关系等同于福柯所界定的基本形式。福柯明确否认某种“权力一般”的实存:“因而,我们必须是唯名论者:权力不是一种制度,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某些人天生就有的某种力量,它是大家在既定社会中给予一个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名称”(2016,第79页)。唯实论主张共相真实存在,而与之相对的唯名论则认为共相仅是名称,唯有特殊之物实存。所以,福柯这里是在说:我们在现实中找不到一个“权力一般”,即找不到以他的定义所呈现的标准形式存在的权力。真实存在的是各种具体的权力形式,这些权力不会简单地停留在他所勾画的基本特征层面,而有其各自特殊的谱系、实践情境与特征表现方式。

上述图景可以视作福柯对“权力是什么”的回答。从这一图景出发,福柯对“权力不是什么”也做过说明。概言之,他反对两种权力范式。其一是笔者此前提到的法律范式,福柯也将这一诞生于中世纪的范式称作司法-推理模式/统治权模式,甚或戏谑地称为“国王的脑袋”。他对这一范式的不满笔者此前已然提及。

其二则是所谓的“经济主义”范式。福柯认为,这一范式同前者一样都会导致对权力的贫瘠化理解。经济主义范式可以细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隐秘地将权力类比于财富,这一进路以启蒙政治哲人的契约论为代表。福柯指出,在这种形式中:“权力被视为一种权利,人们像拥有财产一样拥有它,因此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法律行为或建立法律的行为来转移和让渡(过程发生的瞬间是不重要的),这属于占有或契约的范畴。”2010,第10页)霍布斯《利维坦》是这一形式的典例:个体在自然状态下不可避免地陷入“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自然权利无从实现。以理性的自然律为依循,人们将自身的权力或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体或是能统一众人意志的集体,指定这一个体或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就是利维坦的诞生。简言之,人们通过市民社会式的“自由”转让最终构成了普遍权力。

第二种形式将权力限定在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机构的功能层面。具体地说,这一进路将权力的功能或效果单一地理解为生产关系及其支撑的统治关系的再生产,用福柯的话说,这是“经济功能性”指出:“‘经济功能性’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即权力的主要职能是既维持生产关系,又再生产阶级的统治,后两者是由生产力占有的固有形态和发展赋予其可能性的。在这种情形下,政治权力在经济中找到了其历史性原因2010,第10页)这即是说权力是作为本质的经济基础的衍生物,其存在与功能都被整合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在这两种范式中得到理解的权力究竟如何被简化了?笔者接下来的介绍或许可以部分地回答这一问题。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法]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第一卷):认知的意志》,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

[法]米歇尔·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包亚明主编,严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9月第2版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19年9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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