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如国家、法律、货币、市场,是怎样发展出来的?这一问题对理解当今世界十分重要。在社会科学界,关于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存在三个范式: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者往往援引奥地利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自由化改革的背书,而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仅仅在意识形态立场拒绝这些理论,却缺乏具体了解的耐心。我一直强调,了解是批判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者应该以理服人。本篇文章试简要介绍和对比这三种制度变迁理论,并对奥地利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进行简要批判。
首先,什么是制度?一种最简单的定义就是“社会行为规则”。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人为设定的,用于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规则”。制度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范。对奥地利学派来说,这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两者都是通过社会互动逐步演化出来的行为规范。对马克思主义来说,重要的不只是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分,还是直接与物质生产过程相联系的生产关系,和维护这些生产关系并确保其再生产的法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分。制度不是中立的规则,而是特定生产方式的表现,在客观上服务于阶级统治的维持和再生产。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什么?奥地利学派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是个体的分散决策,任何成功的制度都是“自发秩序”而非有意识设计的结果。哈耶克在他的著作中数不胜数地重复着这一主题:众多分散的个体通过一系列不自觉的行为、选择和互动逐渐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秩序。对奥地利学派的学者来说,无论是货币、法律还是市场都是这样自发演化而来的。因此,奥地利学派坚决反对制度的理性设计,将其视为“理性的傲慢”,因为此类行为会破坏这种演化而来的“自然秩序”。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减少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所需支付的额外成本,如信息搜集、谈判、合同执行等费用。制度的变迁就是人们随着外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至更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的过程。相对价格的变化,例如技术进步、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上升等,会改变现有制度的成本收益结构。当现有制度无法满足潜在利益的实现时,社会内部会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这种需求会催生行动团体,推动制度供给,最终形成新的制度安排。同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中存在这样一个线性叙事,即人类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非正式制度(血缘、宗法、规范)到正式制度(法律、市场、国家)的、交易成本逐步下降的过程。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大家再熟悉不过了。制度变迁被视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和制度会逐渐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最终在阶级斗争的推动下,制度会发生革命性变革。但故事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中制度进步只是技术进步的一个函数吗?如何理解“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或者“多元决定”,如果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是相互作用的,凭什么说生产力是起决定性作用呢?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作为历史唯物主义中推动制度变迁的两大重要因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政经学者孟捷的《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些问题的一个角度。他通过梳理巴里巴尔、张闻天、卢卡奇等人的著作,提出了直接生产关系和间接生产关系的区分。直接生产关系指的是与生产力(组织生产)直接联系的生产关系;间接生产方式指的是影响剩余产品分配(剩余榨取)的生产关系。这两类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分别对应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两种扩大剩余的方式。孟捷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现实中表现为这两类生产关系之间的冲突。例如,直接生产关系可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调整,但特殊生产关系由于其固有的利益分配结构,可能变得僵化,阻碍进一步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孟捷提出了“生产方式有机变迁”的观点:“不管最初造成生产方式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在生产方式的变革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因素是什么,只有当这些原因最终导致生产力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方式才最终在整体上实现了变迁,这一变迁也才具有不可逆性,这便是笔者定义的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
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并不直接作用于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往往是阶级斗争和国家间竞争。但尽管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可能暂时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能够促进生产力增长的生产关系,才能最终在历史上保持稳定和统治地位。换言之,只有能够通过提高生产力来扩大剩余(把蛋糕做大)的生产关系,而非通过榨取剩余(分更大块的蛋糕)来扩大剩余的制度,才会被历史“事后追认”为不可逆的、进步的制度变迁。这就将阶级斗争和生产力这两大推动阶级斗争的动力调和在一起了。
了解了这三大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观点,我们可以开始进行比较。首先,无论奥地利学派还是新制度经济学遵循的都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即将一切制度变迁还原为个体间互动的结果;而马克思主义遵循的是阶级史观,即主张人在特定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的结构性位置优先于原子化的个人。公正地说,我们难以比较方法论的好坏。但站在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方法论个人主义实际上犯了非历史的谬误: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因为商品化和雇佣劳动才出现的原子化个人超历史地强加在整个人类历史中。事实上,人类社会越是向前追溯,就越不存在孤立的个人,人和人之间的依赖性就越强。作为方法论个人主义基础的人的自愿选择恰恰是建立在当代生产力发展之后以人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人类学、考古学乃至演化社会科学的证据一次次地告诉我们:人类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动物”,利己主义不是人的“本性”,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依靠“合作剩余”实现生存的,共同体内部并不存在市场和交易观念......
由于建立在可疑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上,这两个理论在论证逻辑上也是存在漏洞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制度分析,其核心是交易成本,而这事实上已经预设了契约这一种特殊制度。当新制度经济学用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解释私人产权的来源,忽略了私人产权恰恰是自愿交易的前提,以自愿交易为前提论证私人产权就陷入了循环论证。奥地利学派的个体互动演化观也犯了类似的问题。但哪怕我们承认奥地利学派的演化观,它的结论仍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偷换了一个概念,即将“现存的”替换为“最好的”。事实上,哪怕在最简单的演化博弈论模型中都可以证明长期帕累托较劣结果的存在性,更不用说如此繁杂的现实世界了。说逐渐演化而来的东西就是好的,是变不得的,和说“祖宗之法不可变”又有何异?
最糟糕的是,通过这种基于个人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和奥地利学派把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排除在外了。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将历史的阶级结构置于原子化个人之前,正是因为这一结构塑造了处在不同位置上的人的不同的利益、偏好、自我认同,进而导致处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之间的冲突。但在其它两个理论中,个人作为逻辑分析的起点,其偏好、禀赋都是外生的,个体的互动被视作简单的协调问题。对哈耶克来说,每个个体是那么“平等”,仿佛现实中结构性的权力不对等都可以还原为平等个体间的资源差异。对诺斯来说,交易成本是一个针对社会全体成员的中性概念,但同一个制度对不同的阶级来说“交易成本”真的相同吗?这些自由主义理论家们根本不理解政治的残酷性,以至于他们会幻想存在一个所谓的“政治市场”,政治制度变迁是分散个体在“政治市场”交易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低交易费用”的政治市场恰恰是运用残酷的暴力建立起来的。
最后,奥地利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对许多历史事件的解释并经不起历史事实的考验。在对许多重大历史事件的解释上,这两个理论都是有所疏忽的。比如奥地利学派混淆了习俗和法律,选择性地忽视了国家和重商主义在建构市场发挥的核心作用,才会幻想市场是所谓分散个体决策的“自发秩序”(奥地利学派另一位学者米塞斯对货币起源的讨论同样存在这样的误区)。又比如新制度经济学将产业革命及其相关的制度变迁归因于外生的人口因素的变化(黑死病导致欧洲人口减少,劳动力相对价格上涨,劳动者谈判地位提高,自由劳动力出现),却忽视了作为重要历史背景的生产力发展(冶铁业的发展导致铁犁的应用)和产生雇佣劳动的核心历史过程(欧洲封建庄园的瓦解和圈地运动)。
通过对三大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我们将历史唯物主义架设在“主流社会科学”的制度理论中进行比较。本文的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但更重要的是,本文对奥地利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批判即使不放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下也是成立的。社会科学中的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实际上是个人主义神学的帝国主义、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帝国主义。自由主义社会科学家们拿超历史的原子化个人的自愿选择解释复杂的现实历史,最终得出自由市场是“历史的终结”的结论,无非是对当年社会契约论哲学家们的一次当代重映。因此,我想用马克思对契约论的批判作为本文的结尾:“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