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是一种多因素引起的综合征;其定义上限全球统一,即妊娠不满37周分娩,而下限各国设置不同,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妊娠满20周,也有一些采用满24周,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妊娠满28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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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会引起1/3以上新生儿死亡,也是世界范围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
而产前糖皮质激素(ACS)能促进早产儿胎肺成熟,有效降低早产儿病死率和严重疾病的发生率,且不增加孕妇绒毛膜羊膜炎、产后败血症和子宫内膜炎的发生风险及病死率,已成为改善早产儿预后最重要的产前干预措施之一。
ACS可促进胎儿I型II型肺泡上皮细胞发育,诱导胎肺β受体,引起肺泡结构及生化改变、表面活性物质的释放和肺泡液的吸收。
此外,ACS还可以增加胎肺顺应性和容量,并增加对外源性表面活性物质治疗的反应性。然而,这些变化的发生,需要肺已达到能对糖皮质激素产生生物反应的发育阶段;因此,在合适的孕周使用ACS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对于应用ACS孕周的还未有明确统一标准,国内外指南的给出了以下推荐意见。
昆士兰临床指南(QCG)指出妊娠≤21+6周推荐ACS 治疗的证据不足,目前国内外指南均未推荐妊娠≤21+6周使用ACS,因为此阶段才开始形成少量肺泡,ACS发挥疗效的解剖基础刚刚开始建立。
在妊娠24周前即使使用ACS,出生的婴儿发生死亡及严重并发症的风险仍然很高,则应与孕妇及家属就其预后进行深入讨论;经多学科会诊、咨询后,根据孕妇意愿及新生儿救治水平,若7d内早产高风险且计划进行积极的新生儿复苏,可考虑使用ACS。
几乎所有指南一致强烈推荐妊娠24~33+6周(早期早产)7天内有早产高风险者使用ACS。
而我国、昆士兰QCG、英国RCOG指南将推荐常规使用ACS孕周上限放宽至34+6周,这可能是基于35孕周前胎儿呼吸系统发育不成熟这一理论。
妊娠34~36+6周(晚期早产)使用ACS获益与危害并存,能够降低新生儿呼吸系统发病率及肺表面活性剂的使用,但低血糖风险增加,且对远期影响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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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不建议晚期早产使用ACS;世界围产学会联合围产医学基金会(WAPM/PMF)、国际妇产科联盟(FIGO)不推荐晚期早产常规提供ACS。
这可能是考虑到该妊娠阶段发生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的风险较低,即便发生大多也是可治疗的暂时性问题,但发生潜在远期危害的风险可能超过短期获益。
美国ACOG及美国母胎医学会(SMFM)建议妊娠34~36+6周,7天内很有可能发生早产,且既往未接受过ACS者给予单疗程ACS,但不建议为了完成治疗而进行保胎或延迟指定分娩时间,且绒毛膜羊膜炎者不应使用。
昆士兰QCG指南建议,如果7天内行择期剖宫产或胎肺可能不成熟的晚期早产可考虑提供ACS,但新生儿出生后需密切监测血糖。
英国RCOG指南对晚期早产是否使用ACS未提出明确建议,应权衡益处与风险。
因此,针对晚期早产是否使用ACS多数指南存在不同意见,临床医生在应用ACS之前应充分考虑其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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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产前使用的糖皮质激素以倍他米松和地塞米松被研究和应用的最为广泛,二者在降低新生儿病死率和严重疾病发生率的效果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我国主要使用的是地塞米松。
临床上常用的给药途径有肌内注射和羊膜腔注射,国内外均以肌内注射为主;羊膜腔内注射药物促胎肺成熟,国内临床上主要应用于合并糖尿病等妊娠期并发症的孕妇。
各国指南目前公认的ACS治疗方案是:倍他米松注射液,肌注,每次12mg,每24小时1次,共2次;地塞米松注射液,肌注,每次6mg,每12小时1次,共4次或每次12mg,每24小时1次,共2次。
糖皮质激素使用的最佳时间是预计分娩前的1~7天,此时可以发挥最佳效应,明显降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率。
此外,研究发现距分娩前3小时给药也能降低新生儿病死率;因此,紧急情况下即使来不及完成完整疗程,也可考虑使用部分给药。
Meta分析表明,胎儿纤维连接蛋白、无胎儿呼吸样运动和宫颈长度是胎儿即将在48h~7d分娩的预测指标,无胎儿呼吸样运动可能是最佳预测早产指标,为临床准确选择给药时间提供了依据。
一般情况下ACS只用一个疗程,不能反复多次使用,多疗程ACS治疗可能会影响胎儿生长及神经系统功能。
但对于妊娠34周前,7天内有早产高风险且距首次ACS疗程超过7天(中国、FIGO、QCG、WHO等指南)或14天(ACOG、WAPM/PMF指南)未分娩者,建议给予重复1个疗程ACS;仅RCOG指南提及整个孕期最多可重复2个疗程ACS。
若预计在妊娠34孕周后分娩,不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建议给予第2疗程ACS。
几乎所有指南均未推荐重复疗程ACS的最佳给药方案,一般采用首次疗程相同的给药方案;有国外学者建议糖皮质激素重复疗程的药物总剂量应限制在24~48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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