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形式主义批判的逻辑进路
作者:王吉平,女,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摘 要:马克思对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批判构成其哲学革命的重要环节。在此背景下,马克思围绕黑格尔形式主义原则的两个层面,抓住市民社会同国家在哲学逻辑层面与社会历史中的矛盾,通过两条路径阐释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内在矛盾,揭示其理论的全部非批判性。一方面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形式主义的方法论,指出黑格尔采用一种主谓颠倒的论证逻辑推出理性国家观,其整套思辨哲学的方法未能进入定在以现实化,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造成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另一方面马克思通过经验事实的批判揭露黑格尔将普遍性的国家理念下降至粗陋的唯物主义和经验中,由此导致政治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成为脱离市民社会的抽象,实则是一种保守、折中与倒退的政治立场。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形式主义的基础上颠倒主语和谓语,取代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以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立场力图建立人民主权的民主制,实现个体与类的统一,完成对现代国家的超越。同时这一批判也预示着马克思将走出一条与黑格尔完全不同的理论路径,从现实的客观经济关系中生成历史唯物主义逻辑全面批判和超越黑格尔理论,为进一步转向市民社会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形式主义;法哲学;批判;历史唯物主义
国家问题是马克思自《莱茵报》后始终关注的问题,对黑格尔运用思辨哲学的方法研究国家发展的批判构成马克思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前提。国内外围绕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逻辑神秘主义的批判,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并且一直延续至今。首先,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指出黑格尔对观念和现实的错误理解。麦克莱伦曾谈到,马克思在阅读《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后,认同费尔巴哈对黑格尔颠倒主谓词关系的看法。“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1]23利奥波德进一步指出,马克思概括并批判黑格尔逻辑泛神论的两个阶段即“从经验到思辨和从思辨到经验”,指出黑格尔对国家权力客观方面的描述是经验的、蹩脚的和糟糕的,甚至有为普鲁士政府作辩护之嫌,并未触动现实世界[2]46-49。其次,关于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谓颠倒以及对形式主义的批判是否上升到对唯心主义的批判,不同学者也持有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由国家自身向外分化出家庭和市民社会,致使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国家想象活动的结果,造成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由此马克思揭示了思辨法哲学的唯心主义性质,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原动力,为恢复唯物主义的权威确立了方向,由此必然转向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批判[3],[4]464。有的学者则持有相反观点。其一,马克思只是从理念出发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未读懂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这一批判虽然直接开辟了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但还尚未找到解开市民社会的钥匙,其目标只有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才能实现[5]。其二,马克思在1843年以“主谓颠倒的批判”为武器对黑格尔国家法理论进行逐条批判,但对“唯心主义与唯物论”的费尔巴哈式论域并无兴趣[6]221。其三,马克思在批判过程中借用费尔巴哈的类观念,采用“历史—发生学批判”的方式取代黑格尔法哲学的精神主体[7]185,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制度是现实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虽然国内外理论界围绕此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论,但并不妨碍研究者达成一定共识,即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头足倒置的国家观,指出这种国家观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为其进一步转向市民社会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当前,针对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国家观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学界将其归结至以费尔巴哈所实现的哲学“颠倒”为基础,不断深化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过程的考察。但学界的系统解读忽视了青年马克思并未“吃透”黑格尔为何要将绝对理念作为国家的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因而认为马克思在批判过程中,力图表明黑格尔是将经验的、具体的国家制度与理性国家理念放置于同一层面,具有极大的虚幻成分和保守性质。实际上黑格尔从两个层面以思辨哲学方法展开法哲学理论,一方面着眼于纯粹的思维规定,将概念作为现实事物的本质,极力主张概念现实化,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作为概念现实化的部分环节。但另一方面现实内容必须符合概念,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基于黑格尔是在思维中为国家寻找真理性依据,马克思断定黑格尔是比康德还要彻底的形式主义者。他进一步看到黑格尔法哲学坚持逻辑泛神论的立场,其形式主义原则使得实际陷入了逻辑神秘主义和粗陋的经验主义中。因此,马克思从哲学逻辑层面与市民社会两个层面展开批判。第一,黑格尔以抽象思辨的逻辑形式统摄现实内容,并未将现实纳入“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中,因而在思辨与现实、主语和谓语的关系上陷入颠倒和混乱。由此作为谓语的“国家主权”反客为主,最终实现为自然的定在,即君主的肉体,君主作为单纯的想象并无实际权力,无法代表人民的普遍意志。此外中介性要素也因包含绝对矛盾而无法实现中项功能和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统一。第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黑格尔的逻辑泛神论在经验层面导致私有财产和政治权力之间的颠倒,政治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成为脱离市民社会的抽象,这种“粗陋的唯物主义”实则是一种保守的政治立场。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容颠倒为现实的主体、人作为主语,人格作为谓语,以主权在民的方式达到对黑格尔神秘主义的唯心主义的批判。由此得出现实事物的规定性并非由逻辑赋予,代表伦理普遍性的国家应当由人民自我规定和自我决定,国家主权是人民意志凝结而成的产物,人民作为真正的主体才是主权的持有者和代表者。
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形式主义原则
黑格尔克服康德的形式主义原则,着眼于纯粹的思维规定,采用思辨哲学方法展开国家学说。概念是现实事物的本质,一方面概念以逻辑运动的方式将自身现实化,获得丰富的规定性。另一方面具体事物只有作为概念的定在才具有现实性。因此,黑格尔关注现实世界本身,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也成为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部分环节。其中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实体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国家制度进一步分化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个环节。立宪君主即君主的肉体成为国家主权的实现形式;行政权代表国家的普遍利益;立法权中等级要素超越私人身份成为君主和人民两种意志之间的中项与合题,调和市民社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的极端和王权单一性的极端,达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和解,使国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黑格尔认为思辨的哲学方法是法哲学最为合理的论证,因此黑格尔的形式主义原则将概念的运动和现实事物的规定性看成是同一的思维逻辑方式。首先,黑格尔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原则。黑格尔认为康德的客观性不是由外在事物决定的,是由主体的先验统觉、人的认知能力所预设的,这种存在于主观性内部的客观性是一种形式主义,最终导致主体无法把握物自体,只能认识事物向主体呈现的表象。黑格尔对康德形式主义的批判使他力图超越康德的主观性,认为客观性是“对象性的本质”或者说“思想所把握的事情自身”,是外部世界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情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8]127-128因此,黑格尔借用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与质料的关系以说明概念与实存的关系,此种形式主义的思辨哲学的方法作为矛盾分析的方法,从一个规定性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另一种逻辑和规定性,在相互规定中达到统一。但黑格尔认为概念及其现实化的形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是概念的现实化是概念自身规定性的展开,概念最初存在于思维之中没有规定性,在展开自身规定性时必然走向现实,成为现实化的各个环节,成为一切事物的本质。黑格尔的理念包括现实世界和现实存在的事物在内,理念所能达到的普遍必然性就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由于理性的东西(与理念同义)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9]序言13二是现实存在的具体事物以及这些事物的发展符合概念的必然性。形式与内容统一的更具体的意义在于,“形式就是作为概念认识的那种理性,而内容是作为伦理现实和自然现实的实体性的本质的那种理性,两者自觉的同一就是哲学理念”[9]序言15。而法哲学作为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过程,在抽象法当中是普遍自在的法,在道德当中是主观自为的法,这两个环节在伦理理念当中返回自身,扬弃主观性和片面的客观性,达到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伦理理念作为精神通过各种现实的形态表现出来,每一个后出现的环节都将前一环节包含于自身中,并发展出新的规定。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构成伦理精神的现实形式。
国家作为自在自为的伦理精神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黑格尔坚持形式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其国家理论存在两种理论路径,即从逻辑层面和历史层面推演国家。从历史过程考察,国家并非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产物,黑格尔通过概念的推演表明国家是处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后的最高的伦理实体。“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9]300伦理实体的第一个环节是家庭,家庭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体现统一性。自然伦理精神解体后进入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9]224。市民社会从逻辑和现象层面而言以特殊性为原则,但黑格尔认为这种特殊性并不意味着没有普遍性,只是市民社会自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矛盾,伦理精神无法在市民社会中得以实现,普遍性由此被遮蔽。市民社会如何回归至普遍性呢?黑格尔寄希望于国家,把国家看成是超越特殊利益的普遍理性,以此拯救市民社会。“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9]288因此,作为逻辑环节的国家理念体现客观的伦理和意志,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而言既是外在必然性,又是内在目的,真正达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进一步分化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黑格尔进一步将主权等同于王权,立宪君主能够超越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的主观性,使王权得以现实化,市民社会上升至国家的普遍性。黑格尔颠倒国家理念与主权的主谓关系,国家理念成为主体,由此意志作为主体未经过特殊性目的,直接通过普遍性转化为单一性王权,王权作为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是最终的决定性环节。但王权作为自我规定和自我决断的单一性环节,其所包含的自然性决定王权不能由一般个体承担,最终只能由君主承担,君主立宪制成为最高最完善的国家形式。“国家意志的这种最后的自我,抽象地说来是简单的,所以它是直接的单一性;因此,其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自然性的规定;因此,君主作为这样一个从其他一切内容中抽象出来的个人,天生就注定是君主尊严的化身。”[9]341-342黑格尔进一步指出,君主作为主权的代表不是任意的专制,而是对绝对精神的客观表达,意志的最后决断必须由君主完成。原因在于一方面君主将国家制度和宪法等普遍性原则作为行动原则,可以防止国家陷入派系倾轧或使国家权力遭到削弱与破坏。另一方面君主以良心作为主观基础,奠定王权的现实性。君主具有任免咨议机构官员的权力,可不为国家最后的决断负责任,他只需对国家事务作出“我要这样”的决断,制止内部争论,使国家的政治机制得以正常运行即可,真正负责任的是咨议机构。因此,君主意志作为主权背后具有理性的支撑,是自由意志和理性国家的体现。
行政权从王权方面获得规定,在本质上作为中项环节连接君王和市民社会,调整市民社会内部的利益矛盾。黑格尔认为王权通过对国家事务的决断成为现实的自由意志,行政权通过贯彻和维护王权的决断,将其落实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代表国家的普遍性,自上而下对市民社会实行管理。行政权通过审判权保护市民社会的财产权,警察为市民社会提供市政服务,包括路桥维修、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福利等。这些普遍物一方面照料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也使个人将普遍物本身作为目的。因此,市民社会通过行政权的主体即官僚等级获得有序的管理和组织,以合法的方式统一于国家。“中间等级也是国家在法制和知识方面的主要支柱。没有中间等级的国家,因而还是停留在低级阶段的。”[9]357-358黑格尔进一步指出,行政权中的各项职能和权力与具体人格之间具有偶然性,国家通过混合选拔、考试选拔以及教育、特殊职能的训练、给予官员以稳定的薪俸等培育出具有特定能力、更高知识水平的行政官员,同时通过监督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因此,官员在处理国家事务、开展各种职能活动时能够祛除个人利益,避免私有财产的影响,趋向于真实的普遍性。通过官僚等级作为具有普遍性的中间等级,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借助外在的手段使个人的活动符合法律制度,自觉进入更高层次的国家中。
黑格尔借助立法权的中介性要素使“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同“特殊集团的和单个人的意愿”达到统一,各等级要素作为中项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合题[10]480。黑格尔认为,国家制度规定立法权,但在立法权中作为君王意志的国家意志(行政权)和作为“市民社会意志”的国家意志(等级要素)会产生冲突,因此立法权本身也需要中介性要素为君王意志与等级意志之间设定一种现实同一的外观。黑格尔一方面将行政权看作君主一方的政治抽象,行政权作为咨议环节能够全面了解有机体国家的普遍性原则。另一方面黑格尔将等级要素看成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国家抽象,等级要素由市民社会的私人等级构成。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使市民社会扬弃内在缺陷,向自在自为的伦理国家过渡。黑格尔分析指出,在等级要素中第一类是实体性等级(农民等级)。农民等级是以家庭自然原则为基础,依靠血缘、出身享有长子继承权者可继承世传地产,具有天然的政治优势构成上议院。这一等级因拥有地产能够保障自己生活,不掺杂利己之心、无所顾虑地参与政治生活中,坚守整个伦理共同体的信任。第二类是反思的等级(产业等级)。产业等级包括手工业等级、工商业等级等,依靠对自然物的加工制造构成下议院。产业等级是市民社会向政治国家派出的“代表团”,按照其使命要求而言,“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9]364。因此,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实体等级坚守个体的独立精神,补充国家官吏的见解,自下而上向国家传递民意民情,为立法和行政提供来自市民社会更为具体的认识和观察,监督官员更好履行职责,防止王权出现极端。同时向不参与国家事务的市民社会成员普及政治知识,使人民接受国家的政治制度以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防止个人表现为群众或群氓。第三类是普遍等级。普遍等级(政府中供职的等级)作为国家官吏能够保障公众福利和合乎理性的自由。由此君主实现了与等级要素之间的差别,能够达到融洽相处,立法权的中介作用得以实现。
经由上述分析,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以思辨的逻辑学方法对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问题进行理论思考,力图使自在自为的政治国家不为市民社会作决定,相反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升格国家的合理性和普遍地位。因此,国家作为普遍性真理的原则,通过代表主权的王权、代表普遍性的行政权以及代表中介性因素的等级要素,使私人等级特殊利益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普遍事务,以化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冲突。至此,黑格尔通过主谓颠倒完成其自身的理性推理,以理想中的国家形态为现实提供镜像[11]106,意图建立统一且强大的民族国家挽救德国衰落的现实。
二、马克思对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方法论的辩证批判
黑格尔主谓颠倒的客观唯心主义论证方式遭到马克思的批驳,在对黑格尔国家法的批判中马克思发现黑格尔将观念看作逻辑运动的主体,内容作为谓语。现实的运动被叙述为逻辑中的演绎过程,这种神秘主义的主谓颠倒的演绎方式造成法哲学的出发点不是经验事实,而是具有抽象性、神秘性和思辨性的国家观念与绝对精神,由此制造的假象是将绝对观念作为抽象的思想形式,现实经验歪曲成形而上学。因此,代表国家普遍性的君主作为形式成为一种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外在抽象,并无实际权力。作为中介性要素的各等级作用失效,处处充满矛盾、混乱和荒谬。最终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被理解为内在的想象活动,真实的国家在市民社会中隐退不见,成为彼岸之物,掩盖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所以马克思认为不能用逻辑推演解决现实问题,政治国家无法决定市民社会。
黑格尔囿于思辨哲学的立场将神秘的观念作为国家的抽象思想形式,是一种停留于主观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由此现实的内容表现为无形式的物质。黑格尔颠倒主语、谓语的具体指称,将主观性、人格看作主语,而将主体、人看作谓语。因此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国家理念成为独立于现实事物的主体,真正的主体却成为神秘实体的一个环节。马克思继承费尔巴哈的逻辑,批判黑格尔颠倒主词和宾词的神秘化的逻辑,认为普遍的伦理精神仅仅是一种虚构、抽象的而非现实的主体,是极为神秘的。“使自在和自为互相分离、使实体和主体互相分离,这是抽象的神秘主义。”[12]79此种主谓颠倒的逻辑设定并非真正的现实的规定,这无异于将观念的意义加诸经验存在之上,无法产生任何新的内容。“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12]10马克思认为国家作为幽灵而存在,不是真正的普遍物,是一种抽象的神秘主义,现实的政治制度只是被附加于逻辑学体系中,表现为无形式的。“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物质原则是观念,是被当作主体看待的国家的抽象思想形式,是本身不包含任何消极因素、任何物质因素的绝对观念。与这种观念的抽象相对照,现实的经验的国家形式主义的一切规定表现为内容,因此,现实的内容表现为无形式的、无机的物质(这里指现实的人、现实的社会等等)。”[12]144在现实中,普遍事务和从事普遍事务的官员已经独占和垄断了,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进一步展开对黑格尔的批判,黑格尔从思维颠倒至现实的形式主义方法论,致使普遍的国家意志落实到君主的单一肉体之上,从观念的普遍性推出君主的合理性,这种颠倒实则表明立宪君主制之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现状。黑格尔将“主权作为主观性”与“主权作为个人意志”相互交叉得出“主权是君主”的结论,将君主作为国家人格的唯一代表。这一思辨形式遭到马克思的拒斥,主权作为主体而存在,但不能将主权落实到特殊的个体和人格即君主之上,其原因在于黑格尔对王权的三个环节的论证都是颠倒的。一是当黑格尔将王权的决断寄托于君主的个人意志,实则是将观念的主观性与人格看作先在的,而将现存中的主体、事物看作是从观念中衍生而来的内在的想象活动,真正的主体成为观念发展的一个环节,由此割裂了观念以及观念所依附的现实,陷入二元论。二是“主权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实现方式是神秘化的,“黑格尔把现代欧洲立宪君主的一切属性都变成了意志的绝对的自我规定。他不说君主的意志是最后决断,却说意志的最后决断是君主”[12]34。神秘主义制造的假象在于意志的最后决断由君主行使,由此黑格尔将经验的内容当作超经验的存在,以逻辑学的内容为现实进行应然状态的辩护。三是由于立宪君主作为抽象的人格是虚幻的,因此君主作为单纯的想象并无实际权力,任何决断都是一种任意性而非理性,只是将主观感觉附着于客观提案之上,无法代表人民的普遍意志。
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超验性与神秘性的另一大奥秘在于立法权作为形而上学的国家权力,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表现,无法实现君主与市民社会的和解。黑格尔从逻辑层面将国家制度作为立法权的先在依据,但立法权的内部存在各种不同原则互相冲突的矛盾,由此造成国家制度同立法权的对立。“黑格尔关于立法权中介作用的所有推论都不是从立法权本身的固有规定、从立法权的本质中引申出来的,而是从其之外的某种需要引申出来的。”[13]190因此,在立法权部分黑格尔较少谈及立法权本身,而偏重于谈论各等级地位和政治身份,这根源于立法权是由组成议会的各等级的政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决定的。基于黑格尔对等级要素的作用作了限制,“马克思要揭示:黑格尔的中介并不能真正地解决一个历史境况的种种矛盾”[4]470。马克思谈到,等级要素作为政府与人民、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中介,是一种颠倒的逻辑,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表现。其原因在于作为中介性要素的各等级,是一种脱离了物质生活、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外在抽象形式,抽象的中介因素在推理中成为一种“合乎理性的关系”,只是逻辑层面通过中项达到统一。等级要素丧失了在君王和政府面前作出决断的自由,此种外在限制的方式无法达到实体性关系的现实化。从现实层面而言,法国大革命已经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以及政治生活与市民生活的分离,因此现代国家的各等级并不能像中世纪的同业工会等级那样具有伦理属性,而是任意的、不固定的集团,不能对市民社会的个人起到教化作用,使个人上升到普遍性领域,相反只是一种脱离市民社会的抽象,无法成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中介。
具体而言,等级要素作为中介无法达到调和作用,反而加剧了黑格尔国家体系的矛盾,造成私人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分离。首先,由于中项的不固定性,大、中、小三项均可充当极端与中介,中介性要素时而起中项作用,时而起极端作用,无法调和现实中的极端矛盾,造成黑格尔辩证逻辑形式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其次,按照逻辑学的中项作用必须要包括其他两个环节,借用中项消除逻辑上的对立矛盾以消除现实的矛盾。但马克思认为此种逻辑表现出荒谬性,两个极端的内部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点,始终处于对立之中,不能相互补充且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因而不能互为中介。“黑格尔把中介作用的这种荒谬性归结为它的抽象逻辑的因而也可谓虚构的、别无异议的表现,同时还把这种中介作用说成是逻辑的思辨奥秘,是合乎理性的关系,是理性推理。真正的极端之所以不能互为中介,就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极端。”[12]110因此,中项极具脆弱性。“可以说,在他关于理性推理的阐释中,表现了它的体系的全部超验性和神秘的二元论。中项是木质的铁,是被普遍性和单一性之间的被掩盖了的对立。”[12]105这就恰如马克思所比喻的,当夫妻吵架医生作为居间者进行调解的故事,但后来妻子不得不在医生和丈夫之间进行调解,而丈夫又不得不在医生和妻子之间进行调解。等级要素成为摇摆不定的“布利丹的驴子”。最后,等级要素设定本身包含二律背反。从立法权内部的中介环节区分入手,一方面产业等级作为工商业等级代表特殊的市民社会原则,必须泯灭特殊性,经过选举和委派参与政治。另一方面产业等级为政过程中依然保护私利,将市民社会的差异原则纳入政治国家中,与王权原则或君主制原则相对立。
总之,黑格尔的形式主义原则从逻辑出发理解事物的本质,其逻辑神秘主义的泛神论将现实融入抽象的逻辑之中并将经验事实歪曲为形而上学的公理,在思维中颠倒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消除总体的政治国家,导致国家形式主义。主权分别通过国家制度中的君主、担任行政事务的国家官吏、市民社会的等级要素等管理国家事务,但君主的任意性、国家官吏的特殊性、等级要素内部的中项混乱以及本身所包含的二律背反的矛盾,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这也表明黑格尔的方案是失败的,反而加剧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初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中主谓颠倒的唯心主义因素,主体、人作为主语是真正活动着的现实存在,人格作为谓语,而现实的国家是由人民协定规章制度产生的,体现人民的类意识和公意,是一种客体化的存在。
三、马克思对逻辑泛神论的粗陋的经验主义的批判
黑格尔力图赋予理性国家普遍性,力求达到对外部市民社会的干预,但却忽略了这种逻辑神秘主义会导致粗陋的唯物主义。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经验层面批判黑格尔的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黑格尔将具有现代财产关系特征的地产赋予陈旧过时的长子继承制,其长子继承制中存在两个实体的颠倒,即私有财产与政治权力之间的颠倒,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制度。具体到政治国家中,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地产直接决定君主和贵族官员的任命,长子因自然出生而享有王权,地产作为一种没有伦理关系的自然物,却成为农民等级参与政治国家的依据,这种神秘主义论证造成的结果是歪曲经验事实,现代私有财产关系披上陈旧的中世纪制度外衣,政治国家实际成为脱离市民社会的抽象,实则是一种保守、折中与倒退的政治立场。
主谓颠倒的方式造成黑格尔将现实的经验与主观的想象强行糅合,将某种经验的存在非批判地当作观念的现实真理性,其逻辑神秘主义的方法论导致粗陋的唯物主义。黑格尔对政治制度的规定直接来源于普鲁士政府制度的经验现实,在对君主的规定上黑格尔主张将君主立宪制现实化,但同时君主的现实化是直接的、自然的,无需特殊内容作为中介。在官僚制度的运行上,黑格尔并未对行政权的本质、行政权超越一般国家权力的职能依据作出阐述。政府事务分工、行政官员的选拔、防止官员滥用权力以及对官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等,只是形式主义框架下的经验性描述,大部分可以载入普鲁士宪法。在立法权等级要素的规定中,黑格尔同样直接取材于经验世界。因此,德拉·沃尔佩认为,当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将经验的事实歪曲为形而上学的公理时,“马克思是要告诉人们,黑格尔这样做使他那个时代的历史的国家变成类的(一般的)国家,使之成为最普遍的本质,然而也因此使自己处在一个再也不可能在这种国家的结构和(历史的)起源中看到任何特定或具体的内容,从而也不能批判这种国家的位置上”[14]159。因此,黑格尔不是按照真正民主的国家形式去描述和改进现存的不合理的状态,而是“把某种经验的存在非批判地当作观念的现实真理性”[13]263,以保守的论证重新承认了当前国家机器的合理性,进一步颠倒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关系。
黑格尔颠倒了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关系,私有财产依靠现代国家的力量脱离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意志而独立,成为决定政治国家的权力。黑格尔本想用国家政治限制私有财产,从绝对观念出发,构建以长子继承制为中心的世袭领地直接决定君主和贵族官员的任命,防止市民社会原则侵入国家领域。但是他对土地私有者的推崇反倒说明了政治国家是被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决定的。马克思强烈批判黑格尔通过长子继承制以实现国家的普遍性的理论尝试,指出长子继承权只是私有财产和政治国家之间普遍关系的特殊存在,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地产作为不可让渡的、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具有基础地位,这种实体性的规定构成长子继承人的普遍本质。地产与长子继承人的颠倒使私有财产直接成为统治性的权力,而人则成为地产的附庸。因此,马克思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的权力支配政治国家。私有财产依靠现代国家的力量脱离家庭和市民社会,独立成为一种具有自主性的抽象力量,政治成员从抽象的私有财产中获得政治独立性,保护市民社会的利益。
具体到政治国家,马克思进一步批判王位继承权,黑格尔通过私有财产制造君主的过程存在荒谬性,作为主权代表的君主最终依靠肉体出身,立宪君主制的实质是私有财产的权力。马克思认为,在理性规定的三个环节中国家制度通过君王的肉体成为经验性的存在,从而将“单一的”经验的人推崇为国家的最高现实,是一种缺乏哲学思辨的经验的论证逻辑[12]35。因为黑格尔试图利用人的自然属性或肉体出生解释复杂的政治现象,其实质未能超越自然,最终回归至自然之中的低级动物阶段,为自然所控制与摆布,得出王权的合法性归结于肉体的出生的荒谬结论[15]33。“黑格尔处处都从他的政治唯灵论降到最粗陋的唯物主义。在政治国家的顶端,处处都是出生使某些个人成为国家最高使命的化身。由于出生,某些个人与国家的最高活动符合一致,这就如同动物生来就有它的地位、性情、生活方式等等一样。国家在自己的最高职能中获得动物的现实。”[12]131王位继承凭借肉体出身,君王的最高宪政活动就是生殖活动,整个国家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
在等级要素中农民等级所包含的意志规定和自然规定同君主要素相同,农民的政治效能不是从国家和市民社会中获得的,仍是从私有财产中获得。马克思认为,在私有财产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黑格尔本希望通过长子继承制这一土地占有者等级与社会隔离,防止市民社会的原则侵入政治国家领域,但农民等级却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首先,黑格尔坚持农民等级代表家庭原则,其所具有的政治效能决定了将家庭原则上升到政治国家的高度。但长子被迫从事政治活动,违背了家庭中爱的伦理原则。其次,农民等级之所以能成为具有天然优势的政治能级,形成一种对普遍利益的关怀和强烈的政治使命感,实质在于私有财产赋予农民等级以参与国家立法的能力,黑格尔对土地私有制的推崇进一步说明政治国家处处是被私有财产决定的。最后,农民等级依靠生殖、家庭获得政治权力,纯粹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规定切断了社会性的环节,使其政治身份与私人身份始终处于分离状态。“而黑格尔当作长子继承权的目的、规定性因素、始因来描述的东西,倒反而是长子继承权的成果、结果,是抽象的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权力,而黑格尔却把长子继承权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他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规定性因素变为被规定的因素,把被规定的因素变为规定性因素。”[12]124总之,私有财产在君主与农民等级中成为绝对的、真正的主体,成为人的主人。
黑格尔按照新世界观解释旧世界观,此种非批判性的、神秘主义的做法以中世纪的宗法关系遮蔽公共关系,保守的政治立场违背现代政治的自由原则。马克思在批判君主要素与等级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黑格尔对土地占有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财产关系,本意要超越自然,但却颠倒地回归至自然的低级阶段,把具有现代财产关系的特征赋予陈旧过时的长子继承制,这种以特殊家族利益为核心的封建主义长子继承制与以国家普遍利益为根据的现代宪政之间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等级代表制作为普鲁士国家政治制度的固有组织成分,是旧时代的产物,却被强加给当今时代。第二,黑格尔从抽象法和政治国家两个层面赋予私有财产以双重意义,造成不可克服的矛盾。在私法或抽象法层面,财产所有权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在自由支配的原则下具有可让渡性。但在政治国家层面黑格尔试图通过长子继承权限定继承的财产,财产的不可让渡性和无依赖性使人脱离社会,受制于土地等自然物。马克思认为,此种二重化的私有财产观使人失去社会的自由,成为私有财产的奴隶。因此,长子继承制作为现代国家的畸形儿,是保守的政治制度与现代政治原则妥协的产物,早已失去历史合理性,甚至加剧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
承前所述,黑格尔从逻辑领域跳跃至经验领域,其普遍性的政治国家与德国从封建专制起步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制度的跨越式嫁接并不合理,国家形式主义实质是对现实政治状况的消极适应与驯服。黑格尔坚持从经验层面借助长子继承制与农民等级等政治制度限制私有财产,但政治权力与私有财产密不可分,私有财产本身作为国家制度发挥作用,人成为私有财产的奴隶。黑格尔将具有现代财产特征的地产赋予陈旧的长子继承制,因而彻底陷入中世纪的政治立场。马克思颠倒黑格尔的逻辑,从经验层面提出历史的任务就是国家制度的回归。这一回归不是回到中世纪或者古代的城邦政治,而是在更高阶段上恢复人民生活与政治生活的统一,使国家政治生活成为人的最高现实。
四、马克思现代国家批判的理论效应:真正的民主制
在完成对黑格尔形式主义原则的系统批判后,为解决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律背反的矛盾,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自觉地由内而外统一起来。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逻辑泛神论以及形式主义逻辑的经验的批判,强调国家如同市民社会和家庭等社会团体一样,都只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国家制度始终由私有财产决定。马克思进一步从人的类本质出发延伸出国家的伦理规定性,立足于经验层面论证立法权的优先性,人民作为真正的主体是主权的持有者和代表者,国家主权是人民意志凝结的产物。民主制作为人的类本质的表现,立足于现实的人,人民制定国家制度,不受私有财产决定,因此民主制是真正的、人民的国家制度。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研究使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形式规定,从现实出发建构理论,坚持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形式,在此岸领域重建人与人的统一。在黑格尔的理论中主导国家活动的是绝对精神,普遍的观念作为独立的主体经由不同的经验存在如政府官僚等级和议会的等级要素寻找其实现形式,否认市民社会的事务是真正的普遍事务。马克思反对观念主导国家活动的方式,如果不把家庭、国家等理解为人的社会存在形式,而是把人理解为家庭、国家等的存在形式,这就必然割裂人与其社会存在形式之间的关系,导致人的社会属性成为脱离现实的人的抽象。因此,只有市民社会的普遍事务才能真正上升到国家的普遍事务,市民社会高于国家。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接受了自亚里士多德发展至黑格尔的具有伦理意义的国家观,国家具有公共性的维度和普遍性的意义。“马克思否定了黑格尔思辨哲学,同时接受了黑格尔的方法论,我认为并不矛盾。这是一个内容和形式的问题。马克思取消了黑格尔的内容,比如理念,却接受了黑格尔的形式,比如普遍性和特殊性。”[16]由此国家事务成为普遍事务,国家政治生活成为人的最高现实。
普遍事务的真实主体即市民社会中的人,人民是类存在,政治国家是个人类存在的对象化形式,国家的主权在人民。黑格尔的普遍事务并未赋予现实自由的人民以决策和参与政治行动的权利,反而将人民的大多数排除在结构之外,无法代表人民的真实意志[17]169-170,使国家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机器。马克思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人是类存在,“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人不仅是个体的存在还是群体的存在,具有类特性,人作为社会存在,在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公共性的关系、教化过程去除人的自然性和偶然性,通过追求共同体的善使人性最终得以完善。因此,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国家职能和活动的开展必须在“有意识的理性”的指导下进行,即人民的共同意志下付诸实现。立足于人民的类意志,参与国家领域的各种政治职能和活动成为人的社会特质的表现,“法人、社会团体等等都被称作抽象的东西,也就是说,正是一些类形式被称作抽象的东西,现实的人借助这些类形式实现他的现实内容,使自己客体化,抛弃‘人本身’的抽象”[12]36-37。正如罗伯特·费恩所认为的,马克思在批判国家法时认为主观不应有代表,主权应当是所有人共同的意愿,所有人都愿意成为国家的积极的成员。由此可以证实马克思在这一时期推崇直接民主,将主权落实到人民共同意志之上,只有从人民的普遍意志和公意出发,主权才能为全体人民所有,最终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
马克思基于市民社会的视角强调立法权产生国家制度,立法权使市民社会进入政治国家,国家成员通过立法权参与政治国家。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立法权是将国家制度实在化的关键环节,但黑格尔却赋予立法权有限的作用,在立法权内部人民只有作为等级要素才能进入国家,因此立法权仅仅起到将抽象民族精神现实化以及教化人民的作用,并非人民的真正权力。在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站在法国革命者的立场,认为立法权不是由国家制度衍生的,立法权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权力,是政治国家的总体,通过立法权可以揭示现实的客观的法律,国家制度从观念领域落实到现实经验上,并在社会中加以检验,市民社会的利益服从于国家的普遍利益。此外,马克思高度赞扬法国废除贵族院将立法权赋予人民议会的做法,立法权体现人民主权,“正因为立法权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所以它进行斗争,反对的不是一般的国家制度,而是反对特殊的陈旧的国家制度”[12]73。马克思通过立法权恢复国家的合法性,现实的国家成员通过立法权参与政治国家,使国家成为真正发挥人民作用的客体化存在。
真正的国家的实现形式是民主制,民主制使人最终超越政治存在与社会存在的二分[18]69,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依靠自身无法实现变化,必须借助主体人民。民主制作为由人民制定国家制度,最后落实为人民的伦理共同体,代表国家回归至人民本身。通过民主制将人民与国家相统一,真正实现人民民主,国家制度就不再表现为脱离于人民的高高在上的制度,而成为人民社会生活的内在环节。“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12]39-40但民主制也不是特殊的国家形式,而是包含着整个国家制度的规定性,是所有国家的类本质,体现政治制度本身。至此,马克思以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实现作为社会本质的人的自由以及人的本质力量,并在人民的自我意识的意志中寻找合乎规律的历史进程的客观动力。政治国家本身也不再具有管辖和规定一切的抽象普遍形式,国家制度成为人民的特殊活动方式和存在方式,构成人民生活的内在环节,成为人自由的产物。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待黑格尔国家观的态度,表明马克思与黑格尔完全不同的政治立场,为马克思进一步走向唯物主义奠定理论基础。马克思颠倒黑格尔理论中思维与存在、主词与谓词,批判黑格尔以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制度的观点。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矛盾的思考使马克思进一步从思维中的主谓颠倒进入现实,从经验现实中得出人的社会规定性,深化政治制度对物质利益的依赖性。由此马克思转变政治立场,重思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从现实的市民社会中寻找现实国家的真正基础,国家制度源自于人民的自我规定。真正的民主制作为伦理共同体能使人民参与国家之中,消除公民与市民身份之间的区别,实现个体与类的统一,真正实现普遍性。但马克思囿于这一时期的理论视野,以长子继承权探讨私有财产还停留在抽象的法权占有和现实直观层面,没有对现代财产的特点进行完整阐述[13]198,本质上仍是用理性国家的伦理普遍性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更为深化,从认识层面的颠倒进一步深入到现实本身的颠倒之中,实现真正的普遍性。
(本文得到了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邹广文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