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公布一项决议,标题应该用“公告”、“通告”,还是“通知”呢?
台湾、香港、大陆三地公文继承了我国古代公文传统,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无论大陆还是台湾,对公文的总的认识基本相同,一致认为它是处理公务所应用的文书。
现在三地对公文的理解没有离开这个范围,只是大陆对它的限制更为严格,只能在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之间使用,即往来双方都是机关或团体,而台湾则认为只要一方是机关或团体则可,另一方不加限制,甚至可以是个人。
台湾公文延续了从民国以来的传统。香港公文主要受台湾影响,在体例、用语等方面都很相似。
台湾的公文包括官署之间、官署与团体往来的文书,也包括机关与人民之间发生往来的文书。
香港对公文的认识以台湾为准。
大陆对公文有明确规定,公文是机关单位、团体组织用来处理公务的应用文体,其中对行政公文有更具体详细的规定,行政公文专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台湾1973年10月19日通过新的《公文程式条例》,把公文分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等6种。
令,用于公布法律,任免、奖惩官员,军事机关、部队发布命令。
呈,用于对地区最高领导人有所呈请或报告。
咨,用于地区最高领导人与立法院、监察院公文住复。
函,用于各机关间公文往复,或人民与机关间申请答复。
公告,对公众有所宣布时用。
其他公文,包括书函、表格化公文、签、通告、通知、证明书、手谕、报告等。
香港政府公文根据《香港政府中文公文处理手册》规定,可分为9类:
人事令,分任免和升迁两类,由主管人事单位依式发表。
行政法令,公布施行新订法例,附属条例及修正条例等。
呈文,各部门属下职级人员向主管长官呈请求或报吿时所用的文书。
咨文,是地区行政首长与立法局、行政局及最高法院之间磋商建议时所用的文书。
签注,某一机关属下各单位处理公务,表达意见所用的文书。
公函,市民与政府机关之间及政府机关内部、外部为沟通联系、处理事务、商洽事情时所用的文书。
公吿,政府对市民的告示。
法律文件,包括法庭令、宣誓书、传票、上诉书、合约等泛指一切在法律上生效的文件。
其他公文,包括备忘录、报吿、会议文件、申请书、单据、凭证等。
大陆公文根据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总共有13种类,分别如下: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大陆、台湾、香港三地的公文继承了我国古代公文的传统,它们本是同根生,血脉相连,这中间有割不断的联系。今后随着三地来往的密切,文化交流的频繁,相信三地的公文也会交融在一起发展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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