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 1 分钟遭辞退?公司权力不是任性的 “权杖”。陈某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 6 次及以上者将被开除。然而,陈某却因 6 次早退,其中有 5 次仅提前 1 分钟离开工位等情况而收到辞退函。公司看似按章办事,实则问题重重。
仅仅提前 1 分钟离开工位就被认定为 “早退”,这无疑是一种过于严苛甚至近乎 “吹毛求疵” 的判定。1 分钟的时间差,在正常的工作节奏与实际工作场景中,很难说会对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效率的达成产生实质性的、不可挽回的影响。工作并非机械地卡点,还应考虑到人性与实际工作的灵活性。
再说公司的开除流程,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却未能按月审查员工出勤并及时指出早退问题,而是在累计达到所谓的 “开除标准” 后一次性秋后算账,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允,也违背了正常的管理逻辑与诚信原则。
好在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为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规章制度不能成为肆意压榨员工的工具,在行使权力时应多些人性温度与合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