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都遇到过公司不按时发工资的糟心事。这时候,大家心里难免犯嘀咕:公司这样经常不按时发工资,到底算不算拖欠工资呀?要是这种情况,自己能不能提出被迫离职呢?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工资的具体日期,比如每月 10 号,公司却多次未能按时发放,即便只晚几天,一般也视为拖欠工资。虽然法律没明确晚多久算拖欠,但延迟一周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往往会被认定就算拖欠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公司遇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致财务系统瘫痪、银行支付系统故障等,且能及时说明并在合理时间内补发工资,可能就不算恶意拖欠。
至于能不能提被迫离职呢?如果单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面说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可就包括了公司不按时发工资的情况呢。
但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条件的!
首先得给公司发个书面通知呀,在通知里得明明白白地写清楚,因为公司长期不按时发工资,所以自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保留好各种相关的证据。比如说以前的工资发放记录,通过银行工资流水就能清楚看到具体的发放日期呀;还有和公司沟通工资发放这件事儿的聊天记录、邮件等等,这些可都是用来证明公司确实存在不按时发工资的情况,以及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程序的重要证据。
发了书面通知之后呢,可以给公司一个合理的期限,一般建议是 3 到 5 天,让公司在这个期限内补发工资。要是公司在这个期限内把工资补发了,那员工可能就没办法再以 “被迫离职” 为由去主张相关的权益了;
可要是公司还是没有补发工资,那员工就可以正式离职了,离职之后还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