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罗马-拜占庭的兴盛
第91讲:罗马的宗教与罗马法
01|罗马的宗教
1.1 罗马宗教与希腊文化的交融
罗马从台伯河畔的小城邦崛起为帝国,其宗教的演变轨迹尤为引人注目。从王政时期的混沌无序,到共和国中期的逐步系统化,再到帝国时期的深刻影响,罗马宗教不仅见证了国家的发展壮大,也深刻反映了罗马人与希腊文化的交流融合。
图:台伯河
在王政时期和共和国初期,罗马宗教的状况极为混乱。宗教是维系社会凝聚力的关键纽带。天神朱庇特、战神玛尔斯以及民族化身奎里努斯,这些神灵不仅是罗马人心中力量的象征,更是他们尚武精神与好斗性格的集中体现。这一时期,罗马宗教尚未形成统一体系,各种地方性的崇拜与祭祀活动并存,反映了罗马社会初期的多元化与包容性。
图:从台伯河眺望梵蒂冈城的景色
古罗马的宗教信仰,是一种丰富多元的多神教体系,其根源可追溯至公元前20世纪左右,当印欧民族迁徙至意大利半岛并与当地土著居民融合之时。这一宗教信仰深深植根于自然与祖先的崇拜之中,初期并未形成固定的庙宇与祭司阶层,神灵的形象与神话传说也较少具有拟人化的特征。
由于古罗马人主要依赖农业与畜牧业为生,他们的神灵世界自然而然地与农作物紧密相连。例如,丘必特(后演变为朱庇特)最初被视为葡萄的守护神,玛尔斯(Mars)则起源于五谷的灵祇,后逐渐演变为战神,而狄安娜(Diana)则与树木的繁茂息息相关。这些神灵不仅是自然界力量的象征,也是罗马人生活与生产的重要精神支柱。
图:战神玛尔斯
随着公元前8世纪部落联盟的瓦解,伊特鲁利亚王朝在罗马崛起,这一时期的宗教开始注重崇拜礼仪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一整套繁复的仪式与规章制度应运而生,体现了罗马人对神灵的敬畏与尊崇。丧葬仪式尤为隆重,罗马人建造精美的房舍式坟墓,并绘制彩色壁画,其中不乏恶鬼等神秘形象,反映了他们对彼岸世界的丰富想象与深刻思考。
在古罗马人的日常生活中,供奉神灵是一项重要活动。他们常以鲜花、牛奶及初熟的农产品作为祭品,以此表达对神灵的感激与祈求。此外,罗马人还热衷于占卜,通过观察祭畜的肝脏或遭雷击的木石等自然现象来预测吉凶,这种习俗不仅体现了他们对未知世界的探索与敬畏,也加深了宗教仪式的神秘色彩。
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步伐加快,特别是与希腊世界的频繁接触,希腊文化缓缓渗透进罗马社会。在宗教领域,这一影响尤为显著。希腊神话中那些条理清晰、体系完备的神灵体系为罗马宗教提供了借鉴与模板。朱庇特与宙斯、玛尔斯与阿瑞斯等神祇的合并,不仅丰富了罗马宗教的内涵,也使其更加系统化、规范化。这一过程中,罗马人并未完全摒弃自身的传统,而是巧妙地将希腊元素融入其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罗马宗教文化。
与希腊宗教相比,罗马宗教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政治生活的紧密联系。在希腊,宗教生活往往与文艺、娱乐交织在一起,人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感受神灵的恩泽。而在罗马,宗教则更多地被赋予了维护政治秩序、加强法律威严的使命。罗马人通过一系列庄严而隆重的宗教仪式,强化了对国家的忠诚与对法律的敬畏。
1.2 基督教的合法化
基督教诞生于公元1世纪的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它起初是底层劳动人民的信仰寄托,因现实生活无望而将救赎的希望寄托于来世,期盼救世主降临。然而,在基督教发展的初期,它面临着罗马帝国的严厉镇压,因其教义与当时罗马主流的多神教信仰产生深刻意识形态冲突,特别是基督徒拒绝向罗马皇帝或众神献祭,违反了罗马的宗教习俗。
从尼禄皇帝起,罗马帝国便开始了对基督教的打压,这种镇压在马尔库斯·奥列里乌斯及德西乌斯、加卢斯等皇帝统治时期尤为严厉。
图:《基督殉道者最后的祈祷》(The Christian Martyrs Last Prayer),描述了古罗马残酷迫害基督教徒的情景:竞技场周围的柱子上,左边是遭受火刑的基督徒,右边是十字架处死的基督徒,中间一群基督徒则将被猛兽撕碎,而看台上无数的民众毫无同情心地观看着这惨烈的情景。
公元64年,罗马皇帝尼禄的暴政达到了新的高峰。为了扩建奢华的宫殿,他下令在人口密集的罗马城中纵火,意图清理出一片空地。然而,这场火势迅速失控,吞噬了罗马城的七个街区,造成巨大灾难。
火灾过后,面对民众的愤怒与追问,尼禄将罪责推卸给了基督徒,使他们成为公众愤怒的替罪羊。从此,罗马帝国对基督徒的迫害拉开了序幕,这是历史上首次大规模针对基督徒的暴力行动。罗马人轻信了尼禄的谎言,对基督徒展开了残酷的报复,包括将他们钉上十字架、剥衣披兽皮让恶犬撕咬,甚至作为夜晚的路灯活活烧死,整个罗马城外布满了基督徒的十字架。
然而,这些极端的迫害非但没有摧毁基督教的信仰,反而成为考验信徒们虔诚与牺牲精神的试金石。由于大多数早期基督徒来自社会底层,对现实已感绝望,加之基督教教义反对自杀,倡导尊重生命,因此,为信仰而殉道被视为通往天国的荣耀之路。
然而,镇压与迫害并未能阻止基督教的传播,其教义中蕴含的忍耐与来世希望逐渐吸引了包括富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米兰敕令”,正式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是基督教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宣告了在罗马帝国辽阔的疆域内,信仰基督教的自由从此得以确立。该敕令不仅归还了此前被没收的所有教会财产,更是官方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随后逐渐发展成为国教。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以《米兰诏书》之姿,正式承认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彼时,基督徒在罗马帝国人口中的比例约为十分之一,且主要集中于帝国东部的希腊化城邦之中。
图:《米兰敕令》
从公元64年尼禄的首次迫害到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米兰敕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漫长的250年间,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迫害虽时有间断,但大规模的屠杀却从未停止。
图:君士坦丁临终受洗
每当权力更迭,总有基督徒因信仰而遭受迫害。然而,这一宗教的力量迅速崛起,至公元四世纪末,基督徒的比例已攀升至四成;及至五世纪末,基督教更是成为了社会的绝对主流,信徒占比高达九成,几乎遍及帝国的每一个角落。
图:基督教的兴起
自公元三、四世纪起,基督教哲学家与雄辩家们承袭了二世纪以来护教士的传统,他们勇于探索,将基督教教义与古希腊哲学思想深度融合,开创了宗教与哲学交织互融的新纪元。这一创举在古希腊的古典时期是难以想象的,因为那时的多神教与哲学领域界限分明,各自独立发展。但基督教在古希腊哲学的滋养下,其教义变得更加丰富和深邃,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魅力。
主流基督教哲学家们坚信,古希腊哲学与基督教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他们认为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同样受到了圣灵的启迪。他们指出,“哲学家”一词在希腊语中的原意是“爱智者”而非“智者”,这恰好证明了古希腊先哲们虽生于耶稣基督之前,但作为上帝创造的生灵,他们同样能感受到圣灵的呼唤,认识到自己并非无所不知的“智者”,而是不断追求、热爱至高“智慧”——即上帝的存在。这一观点不仅为基督教与古希腊哲学的融合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也进一步丰富了基督教的教义体系。
随着米兰敕令的实施,基督教与罗马帝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教合一的初步探索。基督教不再是帝国边缘的异端力量,而是逐渐融入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成为巩固政权、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罗马帝国晚期,面对国家贫弱、局势动荡的困境,末代皇帝决定将帝国一分为二,分别由两个儿子统治,这一决定加速了帝国的分裂与衰落。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拜占庭),直至1453年灭亡;而西罗马帝国则在分裂后不久便迅速衰败,公元476年的覆灭标志着欧洲进入中世纪,即封建社会时期。
中世纪是基督教全面统治的时代,古希腊罗马的多神教被视为异教并遭受迫害,文化艺术领域也遭受重创,许多古代遗产被视为异端邪说而遭焚毁。这一时期常被后人称为“黑暗的一千年”,意指文化与艺术的停滞不前。然而,从另一角度看,中世纪艺术虽以基督教教义为核心,但《圣经》作为文学艺术的重要载体,仍孕育了丰富的艺术表现形式。尽管发展缓慢且充满挑战,中世纪艺术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文化的火种,为后世的文艺复兴奠定了基础。
02|罗马法的演变
罗马法泛指整个罗马时代的法律,罗马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四个阶段:习惯法、《十二铜表法》、万民法与《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阶段。
罗马法的根基深植于“自然法”的哲学理念之中,这一理念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斯多葛学派坚信,宇宙间弥漫着一种普遍而深邃的“世界理性”(逻各斯),这种理性超越了时空的界限,当它被映照到人类社会结构及个体心灵之中时,便催生了自然法的概念。
罗马法体系奠定了一种深远而持久的法治精神,是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重,坚持公正与正义原则,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是依法行事、杜绝私情干扰的自律。
图: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2.1 习惯法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出现,公元前7世纪后,罗马社会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成为主要社会阶层构成,“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压力与平民的不满,不得不做出让步,废除了长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制度。这一改革不仅彻底瓦解了古老的氏族制度,还宣告了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正式诞生,从此罗马踏入了共和制的新纪元,时间跨度自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27年。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尽管国家体制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民主化,但贵族阶层依然凭借其特权地位,对平民阶层施加着沉重的压迫。政治上,贵族阶层牢牢掌控着国家政权,使得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往往偏向其利益。经济上,贵族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和高利贷手段,不断侵蚀平民的财产权,导致众多平民因负债累累而沦为债务奴隶,生活陷入困顿;在法制领域,贵族更是垄断了立法与司法大权,法律的公正性与平等性受到严重挑战,平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罗马在诞生初期所有的法律仍是以习惯法为主,习惯法由统治者或者上层对下层所制定出的一系列社会规范,也就是贵族利用习惯概念来制定对平民的规范,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由于没有成文法,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习惯法是依照强权所订立,所代表的是贵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2.2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得以制定,其核心目的仍在于巩固奴隶主贵族的权益。在古罗马时期,法律解释权常被贵族法官滥用,导致司法判决缺乏公正性。尤其在贵族与平民间的法律纷争中,贵族阶层控制的司法体系往往偏向自身,这一现象引发了平民阶层的广泛不满。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不仅限于权力和地位,更因奴隶主贵族的肆意妄为而激化,严重侵犯了平民的利益。
当平民的权益受损时,他们往往无处申诉,因为司法审判权掌握在贵族手中。即便平民选择诉讼,他们的利益也大多无法得到保障。平民阶层的不满情绪逐渐蔓延,导致许多平民不愿为罗马出征。而罗马军队中,平民阶层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贵族奴隶主们因此陷入了困境,因为一旦外敌入侵,而平民拒绝参战,仅靠贵族阶层是难以抵御的。
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并缓解平民阶层的不满情绪,古罗马最终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然而,尽管该法律涉及古罗马社会的多个方面,如财产权、审判程序、宗教事务、债务法、继承制度和婚姻法等,但其核心内容仍偏向于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对于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仅起到了有限的缓和作用。
补充资料:《十二铜表法》[1]
“十二铜表法”即由贵族代表和平民代表各占一半的立法委员会把一些保护平民的法律条文记载在12块铜板之上。这是一部成文法,它的意义在于“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但另一方面,制定与阐释法律仍然依赖于贵族的德性与智慧”。
“十二铜表法”之所以是罗马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正因为一些保护平民的法律条文虽然过去就已制定,但一日在铜板上公布,等于昭示天下,量刑定罪一律以此为准,这就避免了刑不上贵族的现象的发生,同时,也限制了对平民的任意处罚。因此可以说,真正的罗马法是从十二铜表法开始的,而十二铜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在这个使罗马跨人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斗争的坚决、妥协的明智、平民的成熟、贵族的开明,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也许还可加上第五个要素,那就是罗马哲人对哲学之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对城邦礼法与公民教育的充分尊重”。而且十二铜表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禁止个人例外的法律”,因为“法律”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约束所有人的法令或指令”,容许个人例外,那就表明没有什么能比这样的法律更不公正的”。还应当指出,十二铜表法排除了“法是神授”的宗教信条,“它肯定了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什么触犯上帝、有悖神意”。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不应忽略的是,当时罗马对法律的解释权是由贵族担任的祭司来解释的,这就为法律条文的公正实施制造了障碍。甚至十二表法颁布之后一百年间,法律的解释权仍由身为贵族的祭司们独掌,这种情况到共和国盛期才发生变化。
2.3 万民法
从公元前3世纪中期开始,罗马开始了大规模的扩张。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正式建立起来。随着罗马的扩张,地中海世界越来越多的民族被纳入到了罗马的统治范围,过去适用于罗马城邦的“公民法”已经不适用:一方面,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无法解决本邦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公民法产生的时代,罗马尚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强调公民的权益和义务,但是在私法方面的建设比较缺乏。在共和国晚期,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需要私法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矛盾。
万民法和自然法一样,是普遍适用于所有文明社会和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2]
2.4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撰《查士丁尼法典》,又称《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敕》的合称,标志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查士丁尼法典》其核心宗旨在于强化皇权的绝对性与神圣性,同时深度维护教会权威及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基础。该法典重申了皇权的无上地位,规范了社会各阶层的法律义务,尤其强调了个体对既定秩序的服从,违者将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对待奴隶制度的问题上,尽管《查士丁尼法典》未彻底废除奴隶法,但已显露出某些进步的迹象,如禁止父母因私人恩怨而将子女卖为奴隶作为赔偿,这一举措体现了对人权的一定尊重。同时,法典承认了妇女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利,标志着性别在法律面前开始获得更为平等的对待。
宗教层面,法典坚定不移地巩固了基督教的国教地位,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了君权神授的信仰基础,并对基督教的教义、仪式、信徒行为乃至非信徒的对待方式进行了全面规范,法典还细化了对宗教场所的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
[1] 厉以宁:《罗马-拜占庭经济史》上,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2] 资料来源:快懂百科“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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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历程》第三季(古罗马-拜占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