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仅联系实施虚开发票,且并未获利,也被判决犯虚开发票罪!
文摘
2024-09-30 20:46
湖南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为了增强大家的税收遵从意识,今天帮大家梳理一个判决案例。一般我们可能会认为,帮人家牵线搭桥或者仅仅起到联系作用,且自己并没有获利行为的,不会涉及虚开增值税问题。但实际情况是,此类行为不仅涉及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甚至涉及刑事责任。2008年至2014年,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承揽恒正公司开发的福邸铭门房地产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在二期项目中,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给恒正公司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9650000元。恒正公司于2011年7月至11月陆续将9650000元过账款支付至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账户。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扣除税费后,将剩余的9252064元支付至其公司钢材供应商北京景慧通德商贸委托的银川强福物资账户,再由银川强福物资将过账款支付至恒正公司指定账户。在三期项目中,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给恒正公司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20615025元。恒正公司于2012年10月至12月陆续将18804300元过账款支付至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账户。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在扣除税费后,将剩余18308769元以支付劳务费用的名义,转至奥翔公司账户。奥翔公司收款后,将其中的17299956元支付至恒正公司指定的其他公司账户及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员工粱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很明显,这是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该判决书是针对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庆中。李庆中并非虚开发票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虚开发票犯罪的实行犯,在虚开发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最后被告人李庆中被判决犯虚开发票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李庆中并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他作为项目负责人,仅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配合联系开具发票。开始,恒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燕指使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李某1主动联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李庆中,要求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帮忙过账,但李庆中仅是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只负责项目现场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业务,过账及开票都是由公司的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李庆中虽联系了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张某当时也不同意,李庆中遂拒绝了恒正公司的黄晓燕和李某1。之后,黄晓燕、李某1又找到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张某要求中建八局同意过账事宜,在中建八局西北分公司同意给恒正公司过账后,李庆中才与恒正公司对接联系,确定过账金额及恒正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再按照正常的工程款支付流程,由李庆中安排项目现场制作付款申请单,然后到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人员对接,按照财务流程审批完成之后,给恒正公司过账、开票。大家可以看到,作为一个项目经理,他为了项目的完成,在中间制作付款申请单、对接过账和开票事宜,这本是本职工作,但是却成为了虚开发票完成的一个辅助环节,因此,他还是被判决犯虚开发票罪。因他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日常表现良好,才被免予了刑事处罚。可见,在正常工作中,一定要有足够的税收遵从意识,即使无虚开增值税故意,或者没有获得虚开利益,只要所作出行为辅助完成了虚开增值税,就很可能被认定犯虚开发票罪。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