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企业分立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摘   2024-11-09 21:05   湖南  

这是创帮财税聊天室的第270篇文章
作者 | 刘春风  编辑 | 同同  校稿 | 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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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帮企业处理重组事宜较多,今天帮大家简单梳理一下企业分立的税收政策。做企业分立,除了商务安排之外,很重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税收成本的考量。


主要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




01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即,企业采用分立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土地、货物等转让,均不征收增值税。




02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企业采用分立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房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即,企业采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分立方式进行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也就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企业采用分立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房产转移,免征契税。


综上,符合一定条件的分立,可以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涉税金额都比较大。如有类似重组业务,有任何疑问或者具体操作事项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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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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