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稽查案例: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700万元
文摘
2024-09-06 20:00
湖南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lindaliu119)前段时间,西藏拉萨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起因是该公司对税收政策适用条件理解存在偏差,错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4700万元。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对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理解有偏差,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税额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补缴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29,323,187.10 元。
经公司初步测算,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约为1800万元。公司称,将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32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六条规定如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据了解,2018年-2021年,该公司发生扶贫捐赠行为,先后自行判断其为“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藏政发[2018]25号)和“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藏政发[2021]9号),并适用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的释义,“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中的“企业”,指的是开业设立目的为扶贫,且其主营业务收入的60%是因开展扶贫相关项目而取得的企业;“项目”则指的是每一年度各级乡村振兴局申报的扶贫项目,或列入当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的项目。经过详细比对,H公司发生的扶贫捐赠行为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因此不能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从上述案例来看,第一,该企业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大偏差,捐赠不能等同于扶贫项目;第二,不知事先是否存在“筹划安排”,创造条件去靠政策,却剑走偏锋。其实,税收政策的适用,要从相关政策制定的背景出发考量,去详细查阅政府对于优惠政策的释义,即使之前没有具体释义,保持足够的专业审慎态度,也可以判断“透过捐赠项目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有很大的税收漏洞,也就是很大风险。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定、自行享受,这就要求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仔细研究相关政策,掌握政策适用要点,准确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应享未享或误享优惠的情况。如果出现判定不清等问题时,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