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企业做税收筹划时,有时候不一定非要选用分立的方式将重资产进行剥离,其中划拨资产方式尚可。今天帮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
主要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
01 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虽是无偿划拨,但仍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整体来说,如果母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子公司也可以抵扣,则整体并无税负成本。
02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企业土地划拨给子公司,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即,母公司将土地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是不确认应税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有大额的亏损,不一定非要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视同按照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04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即,企业土地划拨到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则需要缴纳契税。
综上,资产划拨会涉及税收政策的选择,在初期做预案时,需要考虑诸多细节。如您有资产划拨相关业务,可以随时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