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案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法差异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0-20 14:30   湖南  
这是创帮财税聊天室的第260篇文章
作者 | 刘春风  编辑 | 同同  校稿 | 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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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称:

全资控股的下属公司天鹏锂能收到江苏淮安清江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合计2,000.00万元;控股淮安光电收到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支付中心拨付的省级企业补助资金合计875.00万元。



01
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上述政府补助为地方政府对企业产业投资的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而前述提到的补助资金合计2,875.00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天鹏锂能及淮安光电已实际收到款项并确认为递延收益。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天鹏锂能及淮安光电主要机器设备的使用期为10年,因此,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将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损益,也就是,每年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287.50万元,对公司后续年度经营及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02
政府补贴的税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补助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同时,对上述资产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中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金额作纳税调增。

如果补助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正常纳税。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会计上分期确认收益,税务处理上则需要一次确认收益,进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也就是第一年需要调增数为:【2875万元-第一年确认营业外收入】;后面年份则需要对营业外收入进行纳税调减,也就是说,若第三年确认营业外收入287.5万元,则需要纳税调减287.5万元。

以上是对政府补助做总额法核算来说,净额法原理也是如此,只是调整数字为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额导致的折旧调整。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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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创帮财税聊天室,作者刘春风,17年财税管理实战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师。擅长领域:税务筹划、财务顾问、成本管控。透过财务思维,看穿公司经营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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